
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算数1.doc
3页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算数吗?〖案情介绍〗 许先生与任女士都是某市某大学的教授,都已是近60岁的人了为了日后的发展,2002年初任女士协助许先生争取到去美国工作的机会,2002年10月许先生以访问学者的身份到了美国半年来他们每天一个,任女士还在国内为许先生办理了退休手续许先生一直在美国某州发展,任女士仍留在中国某市,二人一直书信、往来,联系密切2003年11月的一天,在美国上学的女儿来告诉母亲,爸爸又结婚了,任女士听后如晴天霹雳,马上给许先生打证实,许先生却说:“判决书应该给你寄去了在女儿的帮助下,任女士拿到了美国某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该州法律规定:凡在本州住满90天的就可以起诉离婚该州法院依据许先生的申请,开庭审理了许先生诉任女士离婚案因法庭未按正规途径传唤,任女士未收到开庭传唤通知,也未接到任何,因此未到庭参加庭审法庭按缺席判决,准予许先生和任女士离婚由于许先生未拿到绿卡,所以财产问题不予审理 任女士拿到判决书后,到某市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认定美国某州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无效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美国某州法院依照许先生提供的错误地址发送了开庭通知,又在美国当地报纸予以公告,就认定程序正确;缺席审理后下达的离婚判决书又交由原告许先生转交任女士。
而许先生根本没将判决书转交给任女士,就在判决生效后结婚了任女士在中国通过律师直接寄信给美国某州法院,美国某州法院将庭审笔录、送达邮件、公告的报纸复印件一并寄来任女士将得到的证据提交了中国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国法院的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3款的规定对此不予承认 〖评析〗 这是一起中国公民在美国起诉国内配偶离婚的案件,争论的焦点是生效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的情况下作出的,该离婚判决书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267条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12条规定:“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结合本案分析,首先,我国与美国在民事和商事上没有建立司法协助,也未参加共同的国际公约,美国某州的判决是要经过中国法院承认才能生效的其次,本案中美国法院虽发出了传唤通知,但通知没有按着任女士的住址和单位地址发出,而是发往了其3年前居住的地址,而此地址现因拆迁已不复存在,法院卷宗记载送达后没有回执、也没有签收人,只有一个寄出的挂号信凭证因此,判决是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作出的这种程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要件最后,判决书也未送达给被告当事人为此,人民法院对此判决不予承认实践证明对于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进行审查后,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反之,则不予承认和执行这是对我国公民权益的实际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