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pdf
7页江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江西中医药大学科研工作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全校教师的科研积极性, 鼓励承接大型高层次项目、发表高层次学术论文、申请专利和新药证书,增强学校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促进学校科研工作上规模、上水平,提高学校的声誉和地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科研奖励包括科研项目立项奖、 科研成果奖 (包括专利、新药研制、软件著作权、学术论文、学术著作)等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同工同酬人员及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 且单位署名为江西中医药大学所承担完成的科研工作 年薪制教职工按原奖励办法 《江西中医学院院内津贴分配办法 (科研津贴部分) (修订稿) 》 (院发[2007]2 号)执行第二章科研项目立项奖第四条第四条为鼓励教师积极争取科研项目,设立科研项目立项奖凡当年列国家及省部级科技计划,且我校为第一承担单位的科研课题,课题组均可享受科研立项津贴一)自然科学课题1. 实际资助经费在 50 万以下 (含 50 万) 的国家和省部级课题,其立项津贴分别为实际资助经费的 10%(国家级) 、8%(省部级) ;2.实际资助经费在 50-150 万(含 150 万)的,超过 50 万的部分均按 3%计算立项津贴;3.实际资助经费超过 150 万的,超过 150 万的部分均按 1%计算立项津贴。
具体计算按下面公式:(注:M 为实际资助经费)4.为鼓励青年教师积极申报国家级项目,以学校名义申报,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立项津贴按实际资助的 13%计算5.自筹经费项目不奖励二)人文社科课题以学校名义申报,获得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6 万元;其他国家级项目每项奖励 3 万元实际资助经费在 1 万以上的省部级课题,其立项津贴为实际资助经费的 8%;1 万以下(含 1万元)的每项奖励 800 元;自筹经费项目不奖励第三章科研成果奖第五条第五条学术论文奖:学术论文(不含增刊)奖励办法见下表:立项津贴 =M×10%,M≤50 万元国家级课题M× 8%,M≤50 万元省部级课题50×10%+(M-50)×3%,50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每篇文章只对论文奖励一次,其余作者由获奖者对奖励进行分配第六条第六条发明专利奖:为积极鼓励广大科研人员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对于获得专利授权或获得软件著作权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见下表:专利类别授权后奖金(万元)发明专利0.5实用新型专利0.2第七条第七条软件著作权奖:获得软件著作权证书后奖励 0.2 万元检索奖金 B 万元/篇SCISSCIB=0.5(IF<1.0);B=1+0.5*(IF-1)(1.0≤IF<3.0);B=2+1*(IF-3)(3.0≤IF<10.0);B=10(10.0≤IF<20.0);B=20(IF≥20.0);其中:IF 为刊登该论文的学术刊物的影响因子。
EIB=0.5ISTPB=0.5CSSCIB=0.5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B=0.5第八条第八条新药研发奖:以我校及下属单位研发并获得新药证书的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如下:新药类别获得证书后奖金(万元)一类新药(中药、化药)100中药二类新药50中药五类新药或化药二类新药10中药六类新药或化药三类新药5其它类1第九条第九条学术著作奖: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且内容属于著者本人所在学科领域的“专著”奖金 1 万元、 “编著”奖金 0.5 万元,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且内容符合本专业的 “专著” 奖金 0.4 万元、“编著”奖金 0.2 万元第十条第十条获得省部级以上的奖励证书:(一)自然科学课题1.以学校名义申报的国家级科研成果: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成果级别奖金(万元)国家级特等奖100国家级一等奖50国家级二等奖302.我校作为协作单位申报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的按省部级一等奖发放成果津贴;3.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省部级科研成果: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成果级别奖金(万元)省部级一等奖15省部级二等奖9省部级三等奖3(二)社会科学课题1.以学校名义申报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奖励的按国家颁发的奖金等额配套发放成果津贴;2.我校作为协作单位申报的科研成果,获国家级奖励的按省部级一等奖发放成果津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科研成果转让奖按 《江西中医药大学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第四章奖励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科研处按照科研管理系统所登记确认好的上年度科研项目、发表的论文、著作、专利和新药证书等科研成果进行并汇总,按照奖励办法计算科研奖金,造册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校长批准后,提交学校计财处核发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同一成果多次获奖,只计最高奖项,不重复奖励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科研奖励以院(部)为单位组织申报,各申报人在科研管理系统中填报,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扫描并录入系统,由院(部)审核通过后提交科研处 未进入科研管理系统填报项目及成果不予奖励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学校奖励的,一经查实,将撤消奖励并通报批评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项,学校也将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计财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