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doc
19页法规名称】 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95-10-28【效力属性】 已修正【正 文】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异常气压危害预防标准第 1 条 为防止异常气压作业引起之危害,依劳工安全卫生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订定本标准第 2 条 本标准所称异常气压作业,种类如左:一高压室内作业:指沈箱施工法或压气潜盾施工法及其他压气施工法中,于表压力 (以下简 称压力) 超过大气压之作业室 (以下简称作业室) 或竖管内部实施之作业二潜水作业:指使用潜水器具之水肺或水面供气设备等,于水深超过十公尺之水中实施之作 业第 3 条 本标准用辞定义如左:一气闸室:指对高压室内作业劳工于进出作业室之际,实施加、减压之处所二耐氧试验:指对从事异常气压作业劳工在压力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上使其呼吸纯氧三十分 钟之试验第 4 条 雇主雇用劳工从事异常气压作业时,应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之规定,实施劳工健康检查及管 理第 5 条 雇主使劳工于作业室内从事高压室内作业时,其每一劳工占有之气积应在四立方公尺以上第 6 条 雇主使劳工于气闸室接受加、减压时,其每一劳工占有之气积应在○.六立方公尺以上;底 面积应在○.三平方公尺以上。
第 7 条 雇主对输往沈箱之作业室或气闸室之输气管,应不得通过竖管;输往作业室者,应在该管接 近作业室之处设置逆止阀第 8 条 雇主应于空气压缩机与作业室或与气闸室之间,设置空气清净装置,以清净输往各该室之空 气第 9 条 雇主在作业室或气闸室应设置专用之排气管雇主对气闸室内供劳工减压用之排气管,其内 径在五十三公厘以下第 10 条 雇主将输往作业室之输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操作场所设于沈箱、压气潜盾等之外部时,应于 该场所设置可表示各该室内压力之压力表,设于其内部时,应使各该操作劳工携带携带式压力表; 将供高压室内作业劳工加、减压用之输、排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操作场所设于气闸室外部或内部 时,亦同前项压力表之刻度盘,应使用单位刻度在每平方公分○.二公斤以下者第 11 条 雇主为防止产生自空气压缩机之空气及通过其附设冷却装置之空气,输往作业室或气闸室时, 发生异常升温,应设置能迅即告知操作该空气压缩机之劳工及其他有关人员之自动警报装置第 12 条 雇主应在气闸室外设置可观察室内之观察孔或可掌握室内状况之设施第 13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高压室内作业时,应置备呼吸用防护具、绳索、紧急照明装置及发生紧急状 况时可使劳工迅即避难或救出之必要用具。
第 14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潜水作业而使用水面供气时,应对每一从事潜水劳工分别设置可调节该供气 之储气槽 (以下简称调节用气槽) 及发生灾害时紧急备用储气槽 (以下简称备用气槽) 但调节 用气槽符合第二项规定者,得免设备用气槽前项备用气槽,应依左列规定:一槽内空气压力应经常维持在最深潜水深度时压力之一.五倍以上二槽之内容积应大于左列计算所得之值:V = (0.3D+4) × 60\PV :槽之内容积 (单位:公升)D :最深潜水深度 (单位:公尺)P :槽内空气压力 (单位:公斤\平方公尺)第 15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潜水作业而使用水面供气时,应设置空气清净装置及计测供气量之流量计及 压力表第 16 条 雇主应于每一高压室内置高压室内作业主管,使其从事左列事项:一劳工之配置及直接指挥作业二检点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烷、硫化氢及其他具有危险或有害气体之计测仪器三清点进出作业室之作业劳工四与操作作业室输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劳工密切连系,维持作业室内之压力于适当状态五与操作气闸室输、排气调节用阀或旋塞之劳工密切连系,使接受加、减压之劳工所受加、 减压速率及加、减压时间符合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六作业室内劳工发生健康异常时,能即采取紧急措施第 17 条 雇主应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擅进作业室及气闸室,并将有关禁止事项揭示于沈箱、压气潜盾 等之外面显明易见之处所第 18 条 雇主在气闸室对高压室内作业实施加压时,其加压速率每分钟应维持在每平方公分○.八公 斤以下第 19 条 雇主使劳工从事高压室内作业时,该劳工自开始加压至开始减压之高压下时间,应符合左列 规定:一作业压力在每平方公分四公斤以下且劳工之一日作业次数在二次以下者:(一) 初次作业时,于附表一“作业压力栏”取该次作业压力对照“高压下时间栏”规定之最 长时间二) 第二次作业时,于附表一“作业压力栏”及“高压下时间栏”取得最高作业压力及初次 高压下时间对照“第二次高压下时间栏”规定之时间二作业压力超过每平方公分四公斤或劳工之一日作业次数超过二次者:(一) 初次作业时,于附表二“作业压力栏”取该次作业压力对照“高压下时间栏”规定之最 长时间二) 第二次以后之作业时,于附表二“作业压力栏”取最高作业压力对照“高压下时间栏” 规定之最长时间,减去自附表三求得之修正时间;当日该作业劳工之高压下时间之合计,超过于 附表二“作业压力栏”所取最高作业压力对照“一日内高压下时间栏”规定之时间者,应再减去 该超过之部分。
第 20 条 雇主使劳工于当日从事二次以上高压室内作业时,为减少其体内氮气残留,应于前次减压终 了时起算,连续给与左列规定以上之时间为“中间压减时间”,且在此时间内不得使其从事重体 力作业:一合于前条第一款规定者,于附表一“作业压力栏”及“高压下时间栏”取初次之作业压力 及高压下时间对照“中间压减时间栏”规定之时间二合于前条第二款规定者,于附表二“作业压力栏”及“高压下时间栏”取前次作业压力及 高压下时间对照“中间压减时间栏”规定之时间第 21 条 雇主对当日从事高压室内作业终了之劳工,为减少其体内氮气残留,应于最后一次减压终了时起算,连续给与左列规定以上之时间,为“终工压减时间”,且在此时间内不得使其从事重体 力作业:一合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者,于附表一“作业压力栏”及“高压下时间栏”取最后一次之 作业压力及高压下时间对照“终工压减时间栏”规定之时间二合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者,于附表二“作业压力栏”及“高压下时间栏”取最后一次作 业压力及高压下时间对照“终工压减时间栏”规定之时间第 22 条 雇主对一日从事二次以上高压室内作业之劳工,于第二次以后之作业给与之减压时间,有关 第二十条第二款及前条之高压下时间,应依附表三加算修正时间。
第 23 条 雇主为防止二氧化碳危害高压室内作业劳工,应在作业室及气闸室采取换气及其他必要措施, 以抑制二气化碳之分压,使其不超过每平方公分○.○○五公斤及相当一大气压下之浓度为五、 ○○○ppm 前项压力与浓度依左列公式换算:C=P1×1,000,000/PC:二气化碳之浓度 (单位:ppm)P1 :二气化碳之分压 (单位:公斤\平方公分)P:高压室内之绝对压力 (单位:分斤\平方公分)ppm :温度在摄氏二十五度、一大气压条件下,每立方公尺空气中气状二氧化碳之立方公分 数第 24 条 雇主为防止作业室内之危险或有害气体危害高压室内作业劳工,应采取换气、测定气体浓度 及其他必要措施第 25 条 雇主在气闸室为高压室内作业实施减压时,其减压时间,应依左列规定:一减压速率每分钟应维持在每平方公分○.八公斤以下二合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者,于附表一“作业压力栏”及“高压下时间栏”取该次作业压 力及高压下时间对照“减压阶栏”规定之时间实施减压;当减压至各阶压力时,应迅即停止减压, 且其停止时间不得少于同栏规定之时间三合于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者,于附表二“作业压力栏”及“高压下时间栏”取该次作业压 力及高压下时间对照“减压阶栏”规定之时间实施减压;当减压至各阶压力时,应迅即停止减压, 且其停止时间不得少于同栏规定之时间。
雇主对一日从事二次以上高压室内作业之劳工施实第二次以后作业减压时,前项第二款或第 三款之高压下时间,依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加算修正时间第 26 条 雇主因紧急事故必须使高压室内作业劳工避难或救出时,在必要限度内得增加前条规定之减 压速率或缩短停止减压时间雇主为前项行为时,应于劳工避难或救出后,迅即将该劳工送入再压室或气闸室,加压至原 高压室内作业相等之压力依前项实施加压时,其加压速率依第十八条之规定第 27 条 雇主在气闸室为高压室内作业实施减压时,应采取左列必要措施:一气闸室底面之照明应在二十米烛光以上二气闸室温度在摄氏十度以下时,应供给毛毯或其他适当保暖用具三减压时间在一小时以上者,应供给椅子或其他休憩用具四应在事前将当次减压时间告知该劳工第 28 条 雇主实施高压室内作业时,应在气闸室内设置压力自动记录表,将每一劳工在气闸室内受减 压之状况,并同劳工姓名、减压日期及时间作成纪录,保存五年第 29 条 雇主实施高压室内作业时,应设置必要之通话设备,并于气闸室附近配置连络员,使其担任 高压室内作业劳工与空气压缩机操作劳工间之连络及采取必要措施雇主应规定前项通话设备发生故障时之连络方法,事前告知相关劳工,并揭示于劳工易见之处所。
第 30 条 雇主实施高压室内作业时,应依左列各款规定实施检点,并采取必要措施:一每日应实施检点者:(一) 第七条之输气管、第九条之排气管及前条之通话设备二) 输往作业室、气闸室之输气调节用阀及旋塞三) 作业室、气闸室之排气调节用阀及旋塞四) 作业室、气闸室之输气用空气压缩机之附属冷却装置五) 第十三条之用具二每周应实施检点者一) 第十一条之自动警报装置二) 作业室、气闸室之输气用空气压缩机三每月应实施检点者:(一) 第十条及第三十六条之压力表二) 第八条之空气清净装置三) 设置于沈箱、压气潜盾等之电路雇主依前项规定施检点,其检点、改善或采取必要措施,应作成纪录,保存三年第 31 条 雇主于输气设备发生故障、出水或其他异常,致高压室内作业劳工有遭受危害之虞时,应迅 即使劳工自沈箱、压气潜盾等撤离,并采取避难等措施雇主于采取前项措施后,应即确认输气设备是否正常,沈箱等有无异常沈降或倾斜及其他必 要安全事项非确认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员以外之其他人员进入沈箱、压气潜盾等第 32 条 雇主为沈降沈箱而抽出作业室内之空气时,应先撤出该室内作业之劳工雇主于前项作业后,应即确认无出水或有害气体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项。
非确认安全前,不得 使指定人员以外之其他人员进入沈箱第 33 条 雇主于作业室内施炸后,为防止缺氧或有害气体之危害,在确认该作业室内之空气恢复至正 常状态前,应严禁任何人进入作业室第 34 条 雇主实施高压室内作业前,应将超过大气压下可着燃之物质之燃烧危险性告知劳工外,并为 防止劳工遭受灼伤及其他火灾危险,应就该沈箱、压气潜盾等采取左列必要措施:一应使用置有护罩之安全电灯或使用不因灯泡之破裂而着燃之电灯二应使用不发生火花或电弧之电路开关三应使用不因高温而有引火之虞之暖气设备四应严禁烟火,并禁止任何人携带火柴、打火机等产生火源之物品进入,并将有关禁止事项 揭示于气闸室外显明易见之处所五不得在作业室内从事熔接、熔断、或使烟火、电弧作业第 35 条 雇主为防止沈箱之异常沈降致危害高压室内作业劳工,刃口下方之掘深度不得超过五十公分第 36 条 雇主应使高压室内作业主管携带手电筒、紧急用信号设备、压力表,及在高压下可测定二氧 化碳或其他有害气体等浓度之测定仪器第 37 条 雇主实施潜水作业所雇用之劳工,应具左列资格之一:一潜水作业特殊安全卫生训练合格,领有证书者二领有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各级潜水人员技术士证照者。
三领有国外相当职业潜水之执照,经报请中央主管机关认可者各级潜水作业之种类及工作范围如左:一甲级潜水作业:可使用空气或人工调和混合气潜水,并具饱和潜水系统检验、潜水钟和减压舱之操作能力二乙级潜水作业:可使用人工调和混合气潜水,并具混合气供气系统检验、潜水钟和减压舱之操作能力三丙级潜水作业:可使用水肺或水面供气潜水在不超过五七、九公尺 (一九○尺) 深之水域工作,并具减压舱 之操作能力第 38 条 雇主使劳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