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条托幼园所是儿童的保教机构-佳木斯卫生监督所课件.ppt
19页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母 婴 保 健 监 督 科,,佳木斯市卫生监督所,,张 彩,,母 婴 保 健 监 督 科,1,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母婴保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 (2000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第九,2,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第二十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按本条例及卫生部与国家教委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规定,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第二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第三十条 城镇和有条件的乡村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前,应当到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托儿所、幼儿园招收婴幼儿,应当查验健康检查表和保健手册(卡),符合规定,方可招收,并负责保管健康检查表和保健手册(卡),第三十一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每年应当到妇幼保健机构按规定项目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明书后,方可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工作患有国家指定的传染病、滴虫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等疾病的,不得从事保教、炊事及婴幼儿看护工作第四章 婴,3,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第四十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卫生保健管理工作,指导幼儿园(含学前班,下同)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对城镇托儿所、幼儿园的房屋建筑、基本设施、环璋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卫生保健指导与检查,合格者颂发卫生保健合格证;,(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与指导;,(三)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考核,发给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4,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教育部门的工作人员未查验卫生保健合格证而批准开办幼儿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三条,未取得卫生保健合格证书而开办托儿所、幼儿园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卫生保健合格证书,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保健合格证;,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的;,(二)招收婴幼儿入托儿所、幼儿园,未按规定查验其保健手册(卡)和健康检查表的;,(三)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书的,第七章 法律责,5,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以下简称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和卫生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联合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托幼园所是儿童的保教机构,其根本任务是保障和促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应按照本细则做好卫生保健工作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所有托幼儿园所和看护婴幼儿的保姆。
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6,第二章 卫生保健要求,第四条,托幼园所的房屋及设施应当符合,《,托幼机构房屋建筑及设施卫生要求,》,,其设计审查和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第五条,托幼园所应设保健室,第,,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第六条,托幼园所应当设立隔离室,隔离室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园所,可设立隔离床第七条,托幼园所应当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分为儿童保健医(护)师(士)和保健员一)整日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下的设保健员,1,名,儿童数在,50—100,名、寄宿制托幼园所儿童数在,50,名以内,设专(兼)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整日制园所儿童在,100—150,名、寄宿制园所儿童在,50—100,名的,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每增加,50,名儿童,增设儿童保健员,1,名,,,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1,名保健医(护)师(士)应具有医学院校毕业学历或人事部门承认的同等学历,保健员应具有高中学历,并接受过专业培训,持有黑龙江省卫生厅统一制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第二章,7,第八条,托幼园所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并做好如下卫生保健工作:,掌握全园、所儿童的生长发育动态和健康状况。
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培养婴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独立生活能力二)加强膳食管理,制定适合婴幼儿生理需要的营养膳食食谱,为婴幼儿提供合理的营养托儿所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三)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有计划地进行早期教育和体格锻炼,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和抗病能力四)做好安全防护,为儿童准备的玩具、教具及用具,|,必须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五)按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程序,对儿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三岁以下儿童进行生长发育监测,并建立健康档案第八条 托幼园所应当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幼园,8,(六)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体弱儿、肥胖儿的专案管理;开展儿童囗腔、眼、听力保健,对查出的疾病及时进行矫治,并注意对行为异常儿童的特殊护理和个别教育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规定,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和卫生消毒工作八)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加强饮食卫生管理,避免发生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九)搞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园所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和优美的生活环境十)做好卫生保健宣传与咨询,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建立各项登记、统计制度,做好有关资料的积累、分析及上报工作六)做好儿童多发病、常见病的防治工作,加强对体弱,9,第九条 儿童入托幼园所的要求,(一)儿童入托幼园所前,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检查,填写“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二)托幼园所招收儿童,应当查验“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和“儿童保健手册(或卡)”,(三)儿童入园体检时若发现“肝功能”异常者,暂不予以入园经治疗后,一个月做一次肝功能检查,连续三次检查正常方可入园有结核感染的儿童经预防性治疗后方可入园四)儿童离开托幼园所连续时间超过两个月以上,要不重新入托幼儿园的,需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所),(五)儿童转园所需要重新进行健康检查第九条 儿童入托幼园所的要求,10,第十条,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一)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和看护婴幼儿的保姆,每年必须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妇幼保健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教委统一制定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者,由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卫生部统一监制的,《,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
二)患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和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和炊事员工作第十一条,托幼园所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第十条 托幼园所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11,第三章 卫生保健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行政区域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组织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进行卫生监督第十三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监测、评估和业务指导第十四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工作,实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制度凡开办托幼园所,应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填写“黑龙江省托幼园所执业卫生保健申请表”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依据“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黑龙江省托儿所 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第三章 卫生保健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12,第十五条,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实行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技术合格证制度。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经考核合格者颁发由省卫生厅制的“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合格证有效期三年,每年由签发单位校验一次第十六条,“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及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均应同时报市(地)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各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应于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将上一年度“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和“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技术合格证书”的颁发和校验情况报省卫生监督所第十八条,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及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托幼园所卫生保健人员,实行托儿所、幼儿,13,第四章附则,第十九条,已开办的托幼园所,自本细则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应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黑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之日起执行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 已开办的托幼园所,自本细则,1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质量,保证儿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招收,0—6,岁儿童托儿所、幼儿园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托儿所卫生保健工作指导全国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辖区内托儿所、指导辖区内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第四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工作第五条,托儿所、幼儿园园舍、桌椅、教具、采光、照明、卫生设施、娱乐器具及运动器械等必须安全并适合儿童健康发育的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要求第六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保健室,并符合,《,保健室设备标准,》,第七条,各类托儿所、幼儿园必须设立隔离室(收托儿童在,70,名以下的单位可设立隔离床),隔离室应配备相应的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托儿所幼儿园卫,15,第八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一)日托儿童,100,名以下,全托儿童,50,名以下,设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1,名;日托儿童,50—100,名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至二名,以后每增加,100,名儿童,增设专职儿童保健医(护)师(士)一名幼儿园依据劳动人事部、国家教委劳人编(,1987,),32,号文关于,《,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配备保健人员。
二)医师应当具有医学院校毕业程度,医士和护士具有中等卫生学校毕业程度,或者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毕业程度,并受过儿童保健培训第九条,托儿所、幼儿园必须严格遵守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和有关规定第八条 托儿所、幼儿园必须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配备16,第十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一)建立合理的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生活习惯,促进儿童身心健康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应为母乳喂养提供必要条件,有哺乳室的应设奶库及时加辅助食品,确保儿童膳食平稳衡,满足其正常生长发育需要三)建立定期健康检查制度,,3,岁以下儿童开展生长发育监测,并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报告四)完成计划免疫工作,预防传染病的发生,做好传染病的管理五)根据不同年令开展与其相适应的体格锻炼,增进儿童身心健康及抗病能力六)制定各种安全措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七)选择适合儿童身心发展和健康的儿童玩具以及制作材料八)做好环境卫生、个人卫生及美化绿化工作,为儿童创造安全整洁、优美的环境九)对儿童进行健康教育,学习自我保健的技能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第十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包括:,17,第十一条,儿童入园所要求:,(一)儿童入园必须经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二)对离开园所三个月以上或有肝炎接触史的儿童应检疫四十二天,经体检证实其健康后方能回班第十二条,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要求:,(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工作人员每年必须在当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表二)工作人员体检合格,由健康检查单位签发健康证明书后,方能上岗工作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由卫生部统一监制三)患有国家法定传染病、滴虫性及霉菌性阴道炎、化脓性皮肤病、精神病的保教人员、炊事员不得从事保教工作、炊事员工作第十一条 儿童入园所要求:,18,第十三条,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方面的专门培训第十四条,托儿所、幼儿园应贯彻保教结合的方针,认真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并将其作为园所评估的重要指标第十五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给以表彰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小学附设学前班和单独设立的幼儿班(学前班)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托儿所、幼儿园从事饮食工作的人员应接受有关儿童营养,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