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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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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 发布时间:2010-12-24 来源:中国宪政网 作者:[郑贤君]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郑贤君★发表于《首都师范大学学报》 ,2007 年第 5 期内容摘要: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 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作为法律关 系的具体化,调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宪法关系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中也体现了这一 原理,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伴随着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积极作为义务我国宪 法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方式既蕴涵着国家义务,也包含着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并辅 以第 51 条作为解决权利义务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权条款完整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 致原理,其独特性决定了该类权利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作为义务,也需要社会的作 为义务,还表现为某些条款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关键词:权利、义务 社会基本权 国家义务 社会义务权利义务相一致是我国法学理论中的传统命题之一本文拟从法理上对法律上的权利、义 务,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作一基本分析,辨识该原理的含义,并于具体的宪法法律关系中分 析其表现方式。

      其基本论证理路是在检视我国传统宪法学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特点理 论的前提下,对之作出方法论上的克服和扬弃,以法学方法重新释义基本权利诸条款,具 体分析社会基本权类型如何体现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以期给予我国实践中建立健全社会 保障制度及其社会立法完善的宪法学阐释一、权利义务关系的一般原理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及权利义务关系向来是法理学须澄清的首要问题这需要仔细辨别法 律上权利和义务概念的内涵,及权利义务关系的含义著名法理学家霍菲尔德指出在法律 研究过程中获知权利、义务含义的重要性,并说:“分析法学的目的之一是对所有法律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获得准确的、深入的理解因此,如果想深入和准确地思考并以最大 合理程度的精确性和明确性来表达我们的思想,我们就必须对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法律关 系的概念进行严格的考察、区别和分类” [①] 鉴于对什么是权利和义务众说纷纭,以至 于另一位法理学家指出:权利——义务一词已被用得太过分了它常被用在实际上并不相 同的关系中,从而造成法律辩论中的混乱这种混乱已到了这样的地步;这个人这样理解, 那个人那样理解,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下又会有不同理解[②]因而,辨别什么是权利? 什么是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怎样的?成为本文讨论的前提。

      关于权利一词有多重理解,法学方法上的权利仅指法律上的权利,不包括自然法上的“天 赋权利” 凯尔森指出:“‘权利’这一术语具有一些十分不同的意义这里我们只涉及被 理解为‘法律权利’的那一种这一概念必须要从纯粹法理论的角度出发来加以理解 ”[③] 权利,在实定法律秩序中表现为法律的规定某一法律规定某人或者某一组织享有某 项权利,在此情况下,我们可以说,某人或者某一组织享有某一权利在此意义上,权利 来源于法律,来源于法律规定,此即谓通常所谓的“权利法定” 亦即在缺乏法律规定的情 况下,某人是不能主张某种权利的这一意义上的权利必然是对某个别人行为、对别人在 法律上负有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④]这种对别人的要求还可以进一步地区分为两类: 一类是对别人行为的权利;一类是对一定物的权利同时,权利对他人而言意味着义务, 这是权利的积极方面;权利还有一个消极方面,指对自己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项权利的也 意味着负有一定义务,表现为他必须作为什么或者不作为什么才可享有这一权利在法律 适用或法律解释的意义上,权利一词还与自由和利益关联密切由于狭义的权利只限于法 律的规定,而法律的规定总是最为基本的,那些在法律上虽然没有规定,但却与某一法律 有密切联系的要求、主张或者行为就构成自由或者利益。

      如,法律规定人身权,个人可以 骑马、驾车、钓鱼、逛街等,这些具体行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它们与人身权密切相关, 因此属于行为自由,受人身权的保护又如,法律只规定私人可享有财产权,但财产权是 一个广义的概念,那些与占有和获取财产密切相关的行为可称为财产利益前者属于自由, 后者属于利益什么是义务?义务是指某人对他人必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义务问 题不能单独讨论,它必须建立在与权利相关联的意义上霍菲尔德认为,讨论基本法律概 念的方法最好是对相互“关联”和相互“对立”的概念进行区分在研究权利义务问题时, 他在“关联”的脉络上确立了相互对立的四组概念它们分别是权利和义务;特权和无权 利;权力和责任;豁免和无能力其中,义务和权利是相互关联的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 在讲到“相对义务”一词时,也认为“‘权利’与‘相对义务’二词是相互关联的表示 它们标志着从不同方面出发加以考虑的相同的观念” [⑤]凯尔森也认可这一点,在谈及法 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时指出:“这种意义上的‘权利’不过是义务的‘关联’ 一个人以一 定方式行为的权利便是另一个人对这个人以一定方式行为的义务 ”[⑥]这说明,义务是不 能单独存在的,只有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与权利相联时,才有所谓义务。

      同时,在实定法律 秩序层面,义务是由法律设定的,表现为“义务法定” 因此,这里所说的义务实际上存在 于两个层面:一个是制定法层面;一个是可产生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或者事实层面前者 表现为义务由法律规定;后者表现为义务在一个具体可创设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中,如两 个人之间签订的合法契约也可产生义务严格而言,这两种义务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虽 然两者都具有强制性,但受强制的程度并不相同制定法上的义务的强制属性较高一些, 违反法律义务通常伴随着刑事责任,契约上的义务往往只是民事责任,在特定情况下也有 刑事责任什么是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实际上,前述对权利和义务含义的分析已经蕴涵了权利义 务的关系无论是凯尔森还是霍菲尔德,他们都首先从某一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受法律 所调整的关系,即法律关系的角度来探讨权利、义务,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其共同之 处是将权利、义务、权利义务关系限定于法律关系中这是一种法学分析方法法律和法 学研究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分析权利义务的相关问题就不能独立进行,而必须限定在 法律关系中,具体探讨权利和义务问题,其目的或者在立法中分配权利义务,或者在司法 中解决权利义务纠纷凯尔森从两个角度分析了权利义务关系,认为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了 两个基本方面:一是人与人之间;一是主体自身内部。

      就前者而言,由于权利义务关系包 含在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该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个 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中当我们说一个人有某项权利时,是指人们可以迫使他人这样行为 或不行为;当我们说某人有某项义务时,指人们应当行为或不行为就后者而言,某一主 体的某一主张也包含了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当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时,这种权利主张在 另一方面也是一种义务这两种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可以说,没有权利就 没有义务,它们往往同时存在于一个法律关系中例如,甲方供给货物,乙方支付金钱购 买货物,两者之间构成了一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就甲方而言,从乙方获取金钱是其权利, 乙方支付金钱是其对甲方的义务这属于后者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是相互关联的,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另一方面,对甲方自身而言,虽然从乙方获取金钱 是其权利,但他必须将货物供给乙方,这种供给本身又是一种义务因而,在一个具体的 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永远是相互关联的,就主体自身而言,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就 主体与他人的关系而言,同样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简言之,在任何情况下,权利和义务都是相辅相成的对于个体自身而言,当一个人主张 或者行使某一权利时,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 他人的义务。

      这就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二、我国传统宪法学理论中的权利义务关系霍菲尔德认为:“所有法律关系都可以归结为“权利”和“义务” ,且这些范畴足以用来分 析即使是最复杂的法律利益问题” [⑦] 各种法律在立法中都规定了权利、义务,及权利 义务关系宪法亦然,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那么,如何看待和理解宪法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新中国宪法学对之的解读有两种:一是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原则;一是权 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性第一种解读方式认为, “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原 则由于宪法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因而如何看待它们之间的 关系就成为一个问题该观点认为,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的基本内容包含了以下几方面: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这一观点建立在 阶级分析的基础,认为原始社会中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密切结合在一起的,权利和义务之 间没有任何差别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之后,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了变化,剥削阶级几乎享有 一切权利,而一切义务却几乎都推给劳动群众社会主义社会则不然由于消灭了剥削制 度,人民群众平等地参加了劳动,也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义务。

      “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国家为人民,人民为国家,国家和人民凝聚成为一个整体这就从根本上保 证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统一这种统一,表现在宪法上,就是公民基本权 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⑧] 这种一致性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党和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从 政策上、法律上和物质上保证、维护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而公民自然应当把对国家的义 务看作是自己应尽的职责二是国家通过发展物质生产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来保障公民各 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同时也就鼓舞了公民自觉地、积极地去履行宪法和法律三是国家 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代表了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使国家的安 全、社会的安定、人民的自由有可靠的保证只有大家都遵守宪法和法律,公民的权利和 自由,国家和安定团结,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才有实现的条件和可能因而,享受权利与 自由和遵守宪法与法律二者是不可分离的,相互依存的该观点进一步认为,在我国,义 务是实现权利的基础;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两者是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缺一不可的 该观点还认为,鉴于享有权利和遵守义务存在着矛盾,宪法第 51 条确立了解决这一矛盾的 基本原则,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 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权利。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性”是我国宪法理论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另一种阐释 该观点认为,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并且常常是相对的在宪法和法律上,就个人来 说,既享有权利同时又承担义务就双方来说,一方有权利,他方必有相应的义务,或者 互为权利和义务[⑨]这一观点还认为,公民权利相对性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应有之意它 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不是毫无限制的二是公民的权利义务不可分离 证明第一点的是:从哲理的角度来看,任何自由和权利都是有限度的;从法理的角度来看, 任何法律规范,包括宪法规范在内,都应当有两种行为规范,即授权性规范和保护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或限制性规范我国宪法同时规定这两种规范符合法律规范的完整性要求从 阶级分析的角度来看,法律是有阶级性的我国宪法赋予人民享有各种民主自由权利的同 时,依法限制极少数敌对分子的政治权利是完全必要的证明第二点的是,我国现行宪法 第 33 条第 3 款的规定是确立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原则的规范依据,并认为这一原则 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权利和义务相互关系的一个基本观点因为,早在 1864 年组织国际 工人协会时,马克思就在这个协会的临时章程中写进了这样一句话:“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其后他在亲手修订 1871 年的《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又继续 坚持了这个基本观点该观点还以阶级分析方法分析了不同社会形态和社会制度中权利和 义务的关系,以阐明只有在社会主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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