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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收费与退费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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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艾力
  • 文档编号:36599033
  • 上传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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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研究生收費與退費細則 研究生收費及退費細則 1 1 學費學費 1.1 定額學費: 1.1.1 定額學費一般按學生所修讀的學位課程學費按正常修讀年份攤分 , 按學校規定,澳門居民學生按學期繳交學費(一學年分兩次繳交學費),內地居民學生/香港及海外居民學生按學年繳交學費(一學年交一次學費) 1.1.2 定額學費按整個課程分攤計算,在完成所屬課程「畢業要求最低學分」下,亦必須繳清整個課程的總學費方具畢業資格 1.1.3 學生無論完成學期或學年課程與否 , 必須繳交整個學期或學年之定額學費及超修學分學費 1.2 超修學分學費: 1.2.1 若學生(包括獎、助學金學生)已登記修讀的總學分,超出所屬課程學習計劃的「畢業要求最低學分」時,需額外繳付超修學分的學費 1.2.2 若學生於已登記修讀暑期課程科目後申請休學/退學/轉課程,則需以超額學分學費之收費標準繳付相關科目學費 1.3 重修學費、超修學費等不屬於學習計劃內的各項學費,學生需按大學規定繳交 1.3.1 重修學費 學生如需重修個別不及格科目 (基礎補充課程除外) , 需另繳重修學費 ,詳見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

      1.4 延讀學費 如學生未能於正常修業期限(參見研究生手冊第I章)內修畢課程而需繼續就讀,須繳交延讀學費,詳見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 1.5 研究生論文重答費 若研究生在第一次論文答辯未獲通過,或未按時修改論文,須繳交論文重答費,詳見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 2 保證金保證金 2.1 學生入讀本大學課程首次註冊前必須按學校要求繳交保證金,繳交標準詳見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保證金抵銷學生在校期間的一切罰款/欠款 (除住宿費用外)後,餘額將在學生退學或完成整個課程後退回 2.2 倘若因欠費而導致停學或註銷學籍,保證金將不獲退還 2.3 若學生並非因欠費而被停學或註銷學籍,必須於辦理離校手續時一並填妥《離校學生保證金退款申請表》,保證金扣除欠款(如有)後餘額將以支票/匯款方式退回給學生逾期申請者,保證金將不獲退還 研究生收費及退費細則 2 2.4 畢業生須向大學申請辦理保證金退款手續 2.4.1 申請手續  填妥《離校學生保證金退款申請表》;  學生若以匯款方式退款,請遞交清晰的 「銀行存摺簿」 之帳戶資料頁副本或賬戶卡影印件,並填寫清楚詳細的收款賬戶資料,詳見第12.2.2所述。

       非學生本人辦理保證金退款或領取款項須一併遞交學生本人親自簽署之《授權書》正本、學生身份證副本及被授權人身份證副本 2.4.2 注意事項  學生准予畢業後,必須於填妥《畢業生資料確認表》時一並提交《離校學生保證金退款申請表》 ,辦理保證金退款申請,否則保證金不予退還或轉讓  當大學接獲銀行退匯通知,財務部將根據 《離校學生保證金退款申請表》內所填之電郵地址通知,學生務必於半年內辦理領回保證金手續,若學生未能在限期內辦理﹝由電郵發出日起計半年﹞,則被視爲自動放棄 3 逾期罰款逾期罰款 3.1 大學將每一學期的繳費通知於 ICAN 系統內公佈,並發送通知至學生以學號為名之郵箱,學生可登入各自的 ICAN 賬戶內查詢/打印學費單,並於指定期間繳交 3.2 學生必須確保向學院所申報之聯絡方式準確無誤,並須留意有關通告及按時繳費 3.3 逾期繳費者,每天罰款澳門幣/港幣 50 元(罰款最多為澳門幣/港幣 500 元) 4 其他收費其他收費 4.1 應繳費用 4.1.1 學生必須按大學所規定之期限內繳清費用,獲准延期繳費除外 4.1.2 學生拖欠費用須繳付罰款無論學生拖欠部份費用或全部費用超過四週,在未獲大學批准下,大學有權對其作停學處理。

      4.1.3 學生首次註冊前須繳付保證金 此保證金於抵銷學生在校期間的一切罰款/欠款,餘額將在學生完成退學手續或完成所屬課程後退回除保證金及特殊情況外,所有已繳費用不予退還或轉讓 4.1.4 逾期費用為大學徵收之附加費 研究生收費及退費細則 3 4.1.5 大學向已獲許重讀的學生收取重修費,當中已包括註冊費、學費、學習指導等大學提供的相關設施 重讀的科目可是整個學位課程的一部份或任何學年內的一些科目費用需要對應每一需要重讀的科目、課程、學科的部份、論文、學科作業來具體收取 4.1.6 學生需按照大學當期的不同規定來繳付其相關費用和罰款 相關費用和罰款必須於指定時間內繳付 4.2 申請轉讀課程的費用已包括換領學生之學生證費用 4.3 其他雜項費用收費,詳見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 4.4 無論任何原因,已繳費用將不予退還或轉讓申請成績覆核費用除外) 4.5 學生一經確認退款方式後則不可任意更改,若有任何更改,均須以書面提出,獲批准者需繳交重新辦理行政費澳門幣/港幣 200 元。

      5 學分轉移學分轉移/ /學科豁免學科豁免 5.1 申請學分轉移/學科豁免均須繳交有關申請手續費(包括交換生計劃) , 詳見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無論成功與否,申請手續費均不獲退還 5.2 學分轉移/學科獲免申請獲批,不獲任何學費減免或退費 6 休學留位費休學留位費/ /退費退費 6.1 學生提出休學申請前,必須付清所有已登記修讀科目/學期之學費及其他欠費,並知悉同意於已繳交之保證金中扣除休學留位費,費用請參閱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 6.2 休學留位費將保留直至學生於休學期內申請恢復其學位課程之學籍,並於復學時隨即轉回保證金下列情況之休學留位費將不予轉回保證金,並不予發還或轉讓 6.2.1 逾期不申請復學者以停學處理後申請退學; 6.2.2 學生於休學期內申請退學; 6.2.3 復學後兩週內隨即申請退學; 6.2.4 休學審批期間取消休學申請,並改為退學申請; 6.2.5 倘若因欠費而導致被大學停學後申請退學 6.3 若學生在學期開課前以書面形式提出休學申請但未繳付該學期學費,必須知悉同意於已繳交之保證金中扣除休學留位費方可作休學申請獲大學批准後可保留學籍一年 6.4 若學生已繳付該學期學費並於學期開學前及開學後兩週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休學申請,獲大學批准後可保留學籍一年。

      該學期學費可保留至復學時使用 研究生收費及退費細則 4 6.5 若學生在學期開學兩週後提出申請,學生必須於申請前付清該學期定額學費/所有已登記修讀科目之學費及/或其他欠費,及知悉同意於已繳交之保證金中扣除休學留位費而休學學期已繳學費將不會納入其所修讀課程學費內,也不予退還或轉讓,並且不能保留至復學時使用,即學生在復學時須重新繳付當期學費 6.6 學生申請時必須知悉上述規定,及簽署聲明書 6.7 學生因患重病而於學期間申請休學者,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需提供一切有效之醫院檢查證明正本文件以證明學生無法繼續上學,經大學審核及批准,在已繳交之保證金中扣除休學留位費,在已繳學費扣除該學期所上課時間之比例及澳門幣/港幣 200 元為大學行政手續費後,餘額將退還給學生倘若已繳學費不足,學生必須補足差額 6.8 因逾期不申請復學而被停學之學生欲取回保證金,請參照本章第 2.0 條之規定 7 退學退學/ /退還學費退還學費 7.1 學生提出退學申請前,必須付清該學期定額學費/所有已登記修讀科目之學費及/或其他欠費。

      7.2 學生提出退學/退費申請,不論在其已選科、未選科、未確認選科、被註銷選科或其他情況下,其已繳交之學費不予退還或轉讓(下列第 7.3 及 7.4 條款除外) 7.3 因下列情況申請退學,經確認有關機構發出的證明後,學生可獲退還所繳付之部份學費;但須扣除澳門幣/港幣 200 元正作為大學行政手續費,退還學費之比例按每週計算(即上課超過或相等於一日均視為一週) 7.3.1 因患重病申請退學:退還學費之金額將按該學期所上課時間之比例計算學生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說明理由並需提供有效之醫院檢查證明正本文件 7.3.2 因移民國外申請退學:學生必須於學期開課後八週內提出申請(須同時提供移民機關發出有效之證明文件副本),退還學費之金額將按該學期所上課時間之比例計算逾期申請恕不受理,學費也不予退還 7.4 因下列情況申請退費,經確認有關機構發出的證明後,學生可獲退還所繳付之全數學費 7.4.1 大學取消開辦學生所報讀的課程 7.4.2 不能如期辦理學生簽證(非澳門居民適用),學生必須於開課後兩週內連同證明文件副本以書面形式向大學申請退還學費,逾期申請恕不受理,學費也不予退還 研究生收費及退費細則 5 7.5 學生須以書面形式提出退費申請,說明相關原因並附有關證明文件。

      7.6 凡修讀短期課程,除大學取消開辦課程外,在任何情況下,學費均不予退還或轉讓 7.7 退學學生必須退還學生證予以註銷,如有遺失,則須繳付罰款費用請參閱大學官網最新之公佈 8 轉讀課程轉讀課程 8.1 學生必須先繳清在原就讀課程時之欠款:包括非「所屬課程之學習計劃」的學費、住宿費/宿舍賠償、圖書館欠款及訂書費用等等 8.2 轉讀課程的學費以最新公佈之新生學費標準計算(即重新按整個新課程「畢業要求最低學分」學費總額計算) 8.3 學生原就讀課程已繳定額學費會轉移至新課程 8.4 原就讀課程與新轉讀課程之全期定額學費若有差異,學生必須補交相關學費的差額 8.5 學生必須先補足新學年入讀課程的保證金差額 8.6 學生於大學確認原就讀課程的學分/學科轉移後或申請離校時須繳付「未獲轉移原就讀課程的學分」 學費,每學分以新學年入讀課程的超修學分學費計算基於上述規條,故學生在申請轉讀課程時必須查閱清楚及簽署相關的聲明書 8.7 上述差額及未獲轉移就讀課程的學分學費將於轉後第二學期發出付款通知書收取 9 學生宿舍費用學生宿舍費用 9.1 學生宿舍費用標準請參閱 《澳門城市大學學生宿舍管理規章》 內的學生宿舍收費標準。

      9.2 住宿生須按學校相關規定在規定期限前繳交宿舍費用 9.3 已繳宿舍費用一概不予退還或轉讓 9.4 如學期中途申請並獲批准入住宿舍,首月租金收費標準如下:入住時如當月 15日或之前,須繳交整個月租金;入住時如當月 15 日之後,須繳交半個月租金 10 被停學後申請復學被停學後申請復學 10.1 學生因逾期不選科或逾期不確認選科記錄者而被大學停學,其已繳該學期學費不予退還或轉讓學生如欲申請恢復學籍須繳交澳門幣/港幣 3,000 元及重新繳交學費 10.2 學生因欠交學費或因逾期不申請復學而被大學停學,學生如欲申請恢復學籍研究生收費及退費細則 6 須繳交行政費澳門幣/港幣 3,000 元,及須補交被停學學期的學費及繳交復學學期的學費 11 非本地學生轉為本地學生非本地學生轉為本地學生 學生於大學發出付款通知書前成功更改爲本地學生,該付款通知書將以澳門居民的收費標準計算,並不設有繳費的追溯期 12 退款方式退款方式 12.1 在讀學生退款:統一以支票形式辦理退款。

      支票收款人姓名以 「身份證明文件」內之姓名為準 12.2 離校學生(包括退學、畢業或修業等學生)退款方式規定: 12.2.1 選擇支票退款:方式與在讀學生支票退款方式相同 12.2.2 選擇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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