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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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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27346263
  • 上传时间: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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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合用于深圳市民政局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深圳市民政局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职能部门独立监督和评价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增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的   第四条 深圳市民政局筹划财务处是依法履行内部审计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六条 局筹划财务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工作   第七条 局筹划财务处根据法律、法规接受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引、培训,规范内部审计行为,并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引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审计人员的管理   第八条 深圳市民政局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九条 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行措施》和《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行措施》,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持有内部审计从业资格证书,具有审计或有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有审计或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内部审计人员每年应有不少于两周的脱产学习、培训或进修,并应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局筹划财务处在内部审计工作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审计;   (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状况审计;   (三)经济管理和效益状况审计;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五)受人事或组织部门委托,对直属单位的重要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离任的重要领导人员,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六)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评审;   (七)重大经营决策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评审;   (八)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状况审计;   (九)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及执行状况审计;   (十)专项资金及外汇管理和使用状况审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局领导规定办理的其她审计事项。

         第十三条 局筹划财务处应当遵守内部审计准则、规定  第十四条 局筹划财务处每年应当向局领导提出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局筹划财务处根据工作需要可对直属单位开展审计调查   第十六条 局筹划财务处应当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局筹划财务处应当推广先进的审计技术与措施,积极摸索信息化环境下新的审计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规范审计行为,防备审计风险 第四章 内部审计权限      第十八条 局筹划财务处依法对所属单位实行审计,享有如下权限:   (一)规定有关单位准时报送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筹划,预算和决算、会计报表及其她有关文献、资料;   (二)参与本单位有关会议,负责召开内部审计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审计制度;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献和实物;   (五)检查与财务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得证明材料;   (七)发现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挥霍行为,经局领导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也许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经局领导批准,有权予以临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解决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善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导致损失挥霍的单位和人员,提出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授权,局筹划财务处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并负责对其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条 经局领导授权,可在本系统范畴内公示审计成果   第二十一条 经局领导授权,可进行相应的解决、惩罚和表扬 第五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程序是:   (一)根据本系统的具体状况,由局筹划财务处组织制定年度审计筹划,经局领导批准后实行   (二)实行审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编制审计方案,并提前三日送达审计告知书,被审计单位应配合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审计人员按照预定的审计实行方案实行审计,获得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四)现场审计工作结束后,审计小组应在二十日之内写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局筹划财务处   局筹划财务处应根据审计报告和书面意见拟定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报送局领导批准   局筹划财务处应当及时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对重要审计项目,应坚持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及采纳审计建议的状况。

      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并将执行成果书面报送局筹划财务处   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局领导提出局领导应在三十日内做出与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   局筹划财务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状况报局领导复审未做出更改决定前,原审计决定不断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局筹划财务处对经办的审计事项,应当及时建立审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回绝审计、回绝提供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决定、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局筹划财务处报局领导批准后及时予以解决、惩罚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明显成绩的,应予以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深圳市民政局筹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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