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统治时期之M社制度.pdf
22页荷蘭統治時期之M社制度吳聰敏∗1640年代中期以後,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統治趨於穩固,稅收也逐漸增加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政府的課稅大多是採包稅制度,其中,M社制度與原住民經濟的關係最為密切1648–50年之間,M金總額大約增加為三倍,以往的研究都認為這是M商獨占原住民村社交易的結果 本文將說明,明清之際中國的內戰導致對臺灣鹿肉的需求增加,才是M金總額大幅上升的主要原因關鍵詞:荷蘭東印度公司,M社,包稅制,獨占1624年夏天,在明朝政府的要求之下,荷蘭人撤出澎湖,駛抵大員,在一鯤身沙汕的頂端興建熱蘭遮城(fort Zeelandia),與臺灣本島的赤崁遙相對望 一鯤身沙汕與臺灣本島之間即為大員灣1625年,荷蘭東印度公司(Vereenigde Oostindische Compagnie,以下簡稱VOC)的宋克長官(Governor Sonck)以15匹棉布(cangans)向新港社原住民買下赤崁地方的一塊土地,建立一個貿易據點1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商船於1596年抵達東南亞時,中國東南海域上已有中國人,日本人,葡萄牙人,與西班牙人從事貿易活動 當時,明朝禁止外國人在中國的領土上從事國際貿易活動。
外國人要與中國貿易,臺灣是一個方便的地點 荷蘭人在臺灣開設貿易商館(以下簡稱為大員商館)之前,日本人與中國人早就在臺灣貿易;荷蘭人的到來,讓競爭更為激烈 不過,明朝政府對於國際貿易的態度消極,並不鼓勵商人出海貿易1630年代中期,日本實施鎖國政策,禁止日本人出國在上述的情勢下, VOC把握機會,大力擴張國際貿易的版圖2∗台大經濟系 本文之定稿文字與投稿版本有很大的差異,這要歸功於兩位審查人的專業意見與細心審查 本文寫作期間,感謝翁佳音先生熱心回答我的問題,並細心閱讀本文初稿,指正不少錯誤 我也感謝我 的助理盧佳慧整理資料,高一誠與王子豪提出許多批評與建議 本文初稿曾在台大經濟系,政大財稅系,中 研院台史所研討會發表,與會者提供許多寶貴意見,作者受益良多 最後,作者感謝國科會的研究獎助 1參見Bluss´ e et al. (1999),頁39,與Campbell (1903),頁37 另請參見翁佳音(2000),頁271,關於荷治 時期土地所有權之分析 2參見中村孝志(1997c),曹永和(1998),與Bluss´ e (1996)1大員商館設立之後,一開始的目標是轉口貿易 基於利潤的考量, VOC並無在臺灣建立殖民統治的意圖。
但是,荷蘭人很快發現,欲爭取貿易利潤,必須有武力作後盾 在荷蘭人來台之前,臺灣原住民生產的鹿肉出口是由漢人收集與運送,鹿皮出口是由日本商人經營 荷蘭人發現,要從漢人與日本人手中奪取鹿皮與鹿肉的經營權,只能靠武力 要保障海上運輸的安全,也必須靠武力1630年代開始, VOC改變政策,逐步在臺灣建立起一個殖民統治政府荷蘭東印度公司在臺灣的殖民統治穩固之後,稅收項目也日漸增加 底下第1節首先說明荷治時期臺灣稅收制度之演變1640年代中期以後,荷蘭人的稅收大多採取包稅制,其中原住民M社制度受到許多研究者的重視,如中村孝志(1997f),韓家寶(2002)等 簡單來說,M社是指商人到原住民村社交易之權利,M金則指商人支付給VOC在台殖民政府之權利金 下文1.2節將說明M社制度之演變1648–50年之間,M金總額增加為近乎三倍 以往的研究,如Shepherd (1993,頁79)與韓家寶(2002,頁160),都認為這是VOC在台的殖民政府賦與M商獨占權的結果 本文將指出,此一解釋並不正確第2節以一簡單的模型分析M社制度之性質,並說明在公開競標制度下,原住民村社之M金與該村社鹿肉產量以及中國大陸市場上之鹿肉價格息息相關。
1640年代末期M金總額之所以大幅上升,主要是因為明清之際中國的內戰使中國大陸沿海一帶的食物供給不足,對臺灣鹿肉的需求增加所致,M商因此願意以較高的價格承包原住民村社之鹿產1650年以後,中國內戰趨於緩和,食物價格回復正常水準,M金也下降 第3節根據以上之推論分析臺灣主要鹿產地區之變動 第4節為結語1貿易收益與當地收入荷蘭東印度公司以營利為目標,其在臺灣的殖民政府有兩個主要的利潤來源:貿易收入與當地收入 「貿易收入」 之原文為handelsinkomsten3VOC的會計資料中列有各年之貿易收入,但其意義為何,並不清楚 我們猜測 「貿易收入」 可能是指商品售出價格與進貨價格之差額,必須進一步扣除運輸成本才能算出利潤VOC會計資料中的支出項目分水上與陸上費用,前者指各商館間之運輸費用,船舶修繕,甚至人員薪資等「當地收入」 原文為landsinkomsten,這是指VOC在台殖民政府的課稅收入與生產收入4中村孝志(1997e,頁327)主張,當地收入應該只計入VOC殖民政府對漢人與原住民之課稅,如宰豬稅或人頭稅;商品出口稅,如鹿肉輸出稅,不應計入5不過, VOC的年度收支報告中,當地收入並未區分細項,無法進一步調整。
圖1畫出VOC在台殖民政府之收入與利潤,為避免圖形太過複3中村孝志(1997e,頁327)一文譯為「貿易利潤」4感謝翁佳音告知, landsinkomsten除稅收外,還包含生產收入與進出口稅5另參見中村孝志(1997f),頁263201000002000003000004000001636163816401642164416461648165016521654165616581660-100000當地收入貿易收入利潤總收入圖1: VOC在台殖民政府之收入與利潤單位:里耳(real) 會計年度: 1636年度是指1636年10月初至1637年9月底, 1653年度開始提前一個月,指1653年9月初至1637年8月底1653年度僅 有總收入之數字 資料來源:中村孝志(1997e),表1及其附註1653與1654 年度之支出計入築城費用, 1655年度計入基隆與淡水之支出 原資料單位為florijn, 1 florijn等於20stuyvers, 1 stuyver等於16penning 本圖改為以里耳 為單位 里耳為西班牙銀幣單位 荷治時期,各貨幣間之匯率並非固定,參見中 村孝志(1997f),頁316–17,韓家寶.鄭維中(2005),頁142;及Chang (1995), 頁761。
為簡化起見,本文採用之單位換算如下: 1里耳等於48 stuyvers 若採 用較高或較低的匯率換算,並不影響本文以下的分析雜,圖中並未畫出各年之支出6「利潤」 是直接以收入減支出計算而得 原資料中,某些支出是固定資本支出,例如, 1653與54年度都有築城費用 但因為資料之細節不明,未加調整1646–49年之間,當地收入從56,270里耳增加為161,797里耳,增幅驚人VOC建立大員商館之後,初期以轉口貿易為主 不過,荷蘭人很快發現即使是轉口貿易,也需要有武力為後盾,因此, 1630年代開始改變政策,逐漸開創出一個結合荷蘭人與中國人之殖民政府71628–39年之間,VOC在台殖民政府所屬人員平均有434人; 1646年增加為680人,其中各地之駐軍(garrison)有550人8殖民政府之規模擴增使收入增加,但成本也隨之而擴大6圖1根據中村孝志(1997e)所整理的數字,原始資料來源是巴達維亞城的《一般報告》(Generale mis-siven),該文第9節檢討原始資料不一致的問題Van Veen (1996)亦整理出VOC在台殖民政府之財政收 支,兩項資料在1649年度開始幾乎相同,但1644年度以前部分統計有顯著差異。
例如, Van Veen (1996)之 表3,1645年(1644會計年度)之總收入為181,195guilders,中村孝志(1997e)之表1則為194,933guilders 又如,前者1640年度之總收入為153,923 guilders,但後者為233,095 guildersVan Dyke (2002)認為1630 年代晚期開始, VOC的會計制度才上軌道,帳目資料才較可靠 7Andrade (2000)強調,荷蘭人提供武力與行政治理的架構,而漢人殖民者則經營狩獵,撈捕,與農業活動 因此,臺灣殖民地是由荷蘭人,中國人,與臺灣原住民所構成 8參見Van Veen (1996),表1與表33051015202530%M金漁撈宰豬稅 市衡量 人頭稅米作鹿肉烏魚圖2: 1654年度各項稅收所占比率「鹿肉」 指鹿肉出口稅,「烏魚」 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 資料來源:除了 鹿肉與烏魚出口稅之外,其餘取自中村孝志(1997f),當地收入細目表, 頁319–320 依原表之說明,「此乃集計判明之數字而得者」 中村孝志之 資料不含鹿肉出口稅與烏魚出口稅 鹿肉出口稅估計方法如下:依程紹 剛(2000),頁418,鹿肉出口約10,000擔;但是,中村孝志(1997f),頁264, 指出出口量約8,000–10,000擔,本文以9,000擔計算。
1654年度之出口稅 率每擔3里耳,合計為27,000里耳 烏魚出口稅估計方法如下:中村孝志 (1997f),頁151,指出1654年捕獲烏魚133,900尾,當年每尾烏魚出口稅 為1 stuyjver,合計為2,789.6里耳 同資料指出, 1658年烏魚子出口稅收 約占烏魚出口稅收的20% (頁153) 假設1654年為相同比率,則稅收合 計為3,347.5里耳1630年代中期以後, VOC在臺灣的殖民統治才較為穩固,中村孝志(1997f,頁266)指出,VOC統治下的臺灣稅制,要到1640年代初期才確立VOC在台殖民政府之稅目繁多,包括對進出口商品課稅,如烏魚出口稅與鹿肉出口稅,對產出課稅,如米作什一稅1640年開始,殖民政府對漢人開徵人頭稅9目前留存的資料中有1641–54年度的稅收總額,但細項數字殘缺不全 以稅收金額而言,1650年代中期最重要的稅目是進出口稅(關稅),中國人人頭稅,M金,與米作什一稅進出口稅中,較重要的應該是鹿肉出口稅,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 不幸的是,這些都沒有可靠的統計 圖2為1654年大員各主要稅收項目占總稅收之比率,其中,鹿肉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是間接推估而得,其餘則根據VOC之記錄。
10依圖2, 1654年VOC之稅收以中國人人頭稅最為重要,其次為M金,排名第三的是鹿肉出口9韓家寶(2002,頁129)指出, VOC在台殖民政府設有稅捐處 不過,審查人之一對此說法持保留態度,認為當時有稅關,但似無專門收稅的單位 10鹿肉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之估算方法請見圖2之說明 加入間接推估之稅收數字後,各項稅收合計 為119,489里耳 而依 《一般報告》, 1654年度實際稅收總額為291,282 florijn 5 stuyvers 4 penning,折合 121,368里耳 兩者差額甚小,顯示鹿肉與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之推估尚稱合理 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之比率僅占2.8% 不過,依據中村孝志(1997d,頁151–52), 1654年烏魚捕獲量特別少,大約只有前後年的三分之一,因此,正常情況下,烏魚及烏魚子出口稅所占比率可能達8%1.1包稅制度1630年代中期, VOC在台殖民政府開始採用包稅制度 荷治時期,臺灣許多稅收項目一開始都是由殖民政府的徵稅部門直接徵收,之後才轉變成承包制 不過,一旦轉換成承包制度之後就很少回復舊徵收制度 圖2的各項稅收,除了鹿肉與烏魚出口稅是殖民政府自行徵收之外,其餘都採承包制。
事實上,烏魚出口稅早在1639年就採承包制,之後歷經幾次改變, 1655年又恢復承包制(韓家寶, 2002,頁152–53) 中國人人頭稅原來是由殖民政府自行徵收, 1653年開始採承包制 M社則是於1644年開始實施雖然統稱為稅收承包制度,但每一種稅收之運作方式卻不盡相同 以中國人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