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师专业实务辅导:评标结果是否需要采购人审定.docx
3页招标师专业实务:评标结果是否需要采购人审定选购人审定的目的是什么本质上说,集中选购机构选购的全部选购工程都是受选购人托付的,在托付的权限范围内进展符合《政府选购法》规定的操作行为,集中选购机构依据选购人供应的选购方案,公布招标公告,制订招标文件,这些程序都是经过选购人审定的,评分标准已经在标书里面对外公布,随机抽取的评委依据评分方法的详细规定给各投标人进展综合评分,得出各投标人的得分排序,结果具有法定性,原则上是任何人都不能更改,这就是集体选择的权威性而标书里面一般有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后审工程,选购人有权对中标候选人的真实的履约力量、资质的有效性、财务状况、技术力量进展考察和审定,假设发觉投标人所供应的纸质材料与实际状况有重大偏差,在证据确凿的状况下,有权做出取消中标候选资格的打算,这或许就是评委评定结果报选购人审定的主要缘由之一选购人审定的时间是五个工作日,这段时间可以很充裕地向单位领导汇报状况,即使要进展考察选购人审定的目的主要考虑表达在两个方面:一是选购机构出于推卸责任的考虑。
由于社会误会政府选购多如牛毛,树死了是政府选购的,椅子坏了是政府选购的,价格高了是政府选购的,而政府选购中心的职能仅是代理机构而已,选购方案供应、选购资金审定、付款、验收、政府选购监管治理等都不是选购中心的职能,即使履行的的政府选购执行权,也仅是选择中标供给商而已,而且这种选择不是由选购中心说了算,而是由评委依据评分方法集体选择的,选购中心没有任何打算权,就是在这种状况下,社会各界对政府选购还是误会颇多,把不是选购中心职能范围内的责任全部向选购中心进展问责,那么选购机构也为了自我爱护,防止选购人指责选购中心供给商选择不当而导致合同履行质量有问题,把中标供给商的最终打算权交由选购人来审定,就是很好的自我爱护措施,再次遇到履约质量和验收不合格问题、中标供给商逃跑大事、供应劣质产品和假冒产品大事、维保与效劳哄骗行为时,作为行事审定权的选购人要担当主要责任,选购人总不会自己打自己的嘴巴吧;二是表达选购人的权力,突出需求方的角色地位选购人作为需求方对准中标人进展最终的审定,弥补可能由于评委工作欠缺而造成的不必要损失,也是对自己供应方案与详细要求的一次回头看,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看都是天经地义的选购中心把政府选购的结果报选购单位审核,选购经办人准时与单位领导沟通,进展信息交换,在此根底上再做出是否要进展进一步考察的打算,对准中标候选人的履约力量进展全面的了解,与供给商进展必要的接触,考察过程中所把握的一些资料是很珍贵的,即使虽然不能作为废标的依据,也是对合同条款的精确定位产生乐观作用,知己知彼,百战百胜,使自己处于主动地位,这样一来也便于供需双方在以后的合同履行中保持良好的合作态势,不至于导致剑拔弩张的情势,有利于在和谐的气氛中完成政府选购实质性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