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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土华的甘蔗收割机专利纠纷案件评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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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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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7-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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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李土华的甘蔗收割机专利纠纷案件评析摘要:本广西科技人员李土华因三年前与企业签约转化个人发明,被法院以泄露商业秘密罪判刑七年;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对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 业秘密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柳州市中级法院和柳江县法院判决, 发回柳江县法院重审一项发明一旦获得成功,围绕 其发明权、 财产权、使用权产生民事纠纷的案件时有发生,甚至有的案件上升至刑事法律关系,本案就是一例如何界定专利发明的权属,以及 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广西高院的民事判决作出了回答这一判决的另一法律后果是改 变了本案刑事部分的有罪 认定化关键词:李土华,甘蔗收割机,专利发明,职务发明,非 职务发明一,案情综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科技人员李土华,发明了自动甘蔗联合收割机后,与柳州汉森公司签订技术转化合同之后,李土华又与另一企业合作汉森公司举报李土华泄露商业秘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警方以涉嫌泄露商业秘密罪将其抓捕,法院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泄露商业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 7 年2010 年 5 月 1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对李土华提起的民事诉讼作出终审判决:对企业主张甘蔗联合收割机专利属职务技术发明的主张不予支持。

      2010 年 5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刑事裁定:原判对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柳州市中级法院和柳江县法院判决,发回柳江县法院重审2010 年 7 月 30 日,李土华获取保候审出狱回家,此时他已在监狱服刑 3 年二,案情回顾广西是产甘蔗大省,蔗农收割甘蔗多年停留在以镰刀、锄头为工具的低水平,李土华还在广西大学化工机械专业学习的时候,便尝试研制自动甘蔗收割机2000 年,李土华在柳州市钢圈厂着手研制甘蔗联合收割机2001 年至 2004 年,李土华在柳州市腾龙汽车部件制造厂工作期间,继续进行研究,绘制出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图纸并试制出三台样机当李土华准备申请2专利时,其所在企业无意继续开发这种产品,停止了研制工作为此李土华带着技术图纸离开了企业经人介绍,李土华与柳州市汉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汉森公司)法人代表结识2004 年 12 月 20 日,汉森公司、李土华和另一发明人黄建宁作为甲乙双方,签订《年产 500 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协议,协议期限为 10 年协议约定:甲方提供设备、厂房及流动资金,乙方提供技术、设计图纸,双方共同研发甘蔗联合收割机;甲方按月支付李土华 4000 元报酬,投产后甲方按年销售额的 3%提成给乙方;甘蔗联合收割机生产的技术、图纸归双方所有,甲、乙双方均不能单独转让给第三人;产品申请专利,专利权归汉森公司所有,发明人为李土华。

      之后,李、黄二人带着已出过样品的技术图纸来到汉森公司,着手甘蔗联合收割机的研发工作2005 年 3 月,第一台甘蔗联合收割机样机制成,并多次进行田间试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测试认为,样机达到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这种新型甘蔗联合收割机,在收割过程中具有自动扶起倒地甘蔗,切梢、砍蔗、输送、剥叶、蔗叶分离、装车等多种功能,填补了国内该类产品的空白在研发过程中,以李土华为发明人、汉森公司为申请人,对形成的技术进行专利申请,获得了 5 本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005 年底,黄建宁因种种原因离开了汉森公司2006 年 3 月 3 日,汉森公司在某产品展示会参展甘蔗联合收割机受到关注,当年生产出 14 台定型机国家科技部、广西科技厅等将该项目列为扶持开发的重点农机项目2007 年初,汉森公司再次对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申请专利,以公司法人代表为发明人、汉森公司为申请人,申请了 1 项发明专利、3 项实用新型专利黄建宁离开汉森公司后,到广东佛山市迁山农机公司工作,向公司领导人刘某推荐李土华此时,汉森公司已有数月未发放李土华报酬,其心生不快,认为汉森公司违约在先,于是与刘某开始接触32006 年 5 月中旬,李土华由妻子出面,与刘某签订合作协议:刘某赠送李土华一套位于珠海市的 100 平方米以上住房;按月向李土华支付年薪 30 万元;甘蔗联合收割机销售额的 6%作为李土华提成。

      之后,刘某在珠海市为李土华买下一套建筑面积为 131.48 平方米、房款总金额为 102 万元的商品房,刘某支付了商品房首付款、税款共 339147 元,并付银行按揭款 54869 元2006 年 7 月,仍在汉森公司从事研究的李土华回到家后,用刘某提供的电脑,对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图纸进行了一些改进创新,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发送给刘某;有时周末他还乘飞机到佛山刘某处做实地研制2006 年底,刘某公司生产出了甘蔗联合收割机样机,并在湛江进行了田间试验获得成功2007 年 1 月 15 日,迁山农机公司举行产品展示会,其展示的甘蔗联合收割机引起了汉森公司注意,他们发现样机与汉森公司的产品非常相似,怀疑有人泄露技术,向警方报案2007 年 2 月 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警方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土华予以拘留审讯中,李土华承认其把甘蔗联合收割机技术提供给了迁山公司,但同时认为迁山公司样机的技术与汉森公司有不相同之处,存在技术创新经农业部亚热带农机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进行鉴定,刘某公司的样机与汉森公司的相应产品,在收获部分的工作原理和结构形式上实质性相同;收获部分的零件和部件图纸 57.53%完全相同。

      2007 年 5 月 10 日,警方在佛山将刘某抓获,刘某公司的项目流产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检察院认为,李土华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 39万余元(住房首付、按揭和装修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2007 年12 月 13 日,以李土华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对刘某作不起诉处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法院审理后认定,李土华作为汉森公司的总工程师,所做的发明工作是职务发明其利用汉森公司提供的资金、设备和厂房等生产资料研发试制出甘蔗联合收割机的定型机,汉森公司经申请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依照《专利法》的有关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其专利而李土华将部分图纸提供给刘某使用,为其谋取利益,并收受了刘某 39 万元的财物,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42007 年 12 月 28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法院判处李土华有期徒刑 7 年,对其所得 39 万元予以追缴李土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李土华认为自己无罪,他与汉森公司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发明属非职务发明被告人与汉森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在公司享受养老保险等相关待遇,不属于公司员工;汉森公司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被告人从未看到过自己被任命为企业总工程师的文件。

      被告人与汉森公司合作前已有了成熟的技术图纸,联合收割机的技术先是其个人拥有,而后在与汉森公司合作期间双方共有,汉森公司有权使用该技术,被告人也有权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土华是汉森公司的员工、总工程师,主要利用汉森公司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了汉森公司研制生产甘蔗联合收割机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任务,该甘蔗联合收割机系职务发明创造;李土华将甘蔗联合收割机的技术披露给他人使用,给汉森公司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后果特别严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李土华向他人提供技术后非法收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处罚牵连犯的一般原则,择一重罪对其进行处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来处罚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但没有论述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部分不当,应予以纠正2008 年 4 月 17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李土华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三,案情分析李土华被判刑入狱后,就专利权归属、专利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等问题提起民事诉讼2008 年 12 月 29 日,李土华和黄建宁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法院起诉汉森公司及公司法人代表,要求法院裁定李、黄二人的发明属非职务发明;两人与汉森公司共同享有专利财产权;李、黄两人依法享有免费使用涉案专利权。

      法庭上,汉森公司坚持认为,公司与两原告不是合作开发技术关系,而是雇用关系;两原告的行为是职务发明行为,涉案专利是职务发明;双方协议书约定的甘蔗收割机技术不包括涉案专利技术,涉案专利权人是汉森公司,涉案专利有一项专利发明人是公司法人代表,属职务发明;专利财产权应为汉森公司所有,与原告无关5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李、黄两人与汉森公司签订的协议为技术合作开发协议,涉案专利技术是原告与汉森公司协议约定的技术,李土华是协议合作方之一,且双方协议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申请和权属作了明确有效的约定,即专利权为汉森公司所有,发明(设计)人为李土华,因而不存在职务或非职务发明的问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中院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提出上诉2010 年 5 月 1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作出终审民事判决,认定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平等民事法律主体之间合法、有效的技术转化合同法院认为,认定职务技术成果,当事人必须存在双重法律关系,即劳动法律关系和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职务发明创造法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则不认定涉及职务技术成果问题,而是其他技术成果权属争议。

      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李土华必须加入到汉森公司作为员工,双方没有另行签订劳动合同,汉森公司也没有为二人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因此,李土华、黄建宁与汉森公司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又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法律关系,汉森公司主张该纠纷为职务技术成果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2010 年 5 月 25 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对李土华刑事申诉案作出裁定,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土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商业秘密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和柳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柳江县人民法院重审2010 年 7 月 30 日,李土华被批准取保候审,出狱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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