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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4章非典型劳动合同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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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法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1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非典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非典型劳动关系:n n简言之是指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对应的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简言之是指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对应的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简言之是指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对应的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简言之是指与典型劳动关系相对应的不具有典型劳动关系特征的 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包括:部分工时劳动、定期契约劳动、家内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包括:部分工时劳动、定期契约劳动、家内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包括:部分工时劳动、定期契约劳动、家内劳动关系特殊形态,包括:部分工时劳动、定期契约劳动、家内劳动、派遣劳动等工作型态其特点为,雇佣关系具有定期雇佣劳动、派遣劳动等工作型态其特点为,雇佣关系具有定期雇佣劳动、派遣劳动等工作型态其特点为,雇佣关系具有定期雇佣劳动、派遣劳动等工作型态其特点为,雇佣关系具有定期雇佣合同、非全日制工作、不特定雇主等特点,表现出较强的劳动力合同、非全日制工作、不特定雇主等特点,表现出较强的劳动力合同、非全日制工作、不特定雇主等特点,表现出较强的劳动力合同、非全日制工作、不特定雇主等特点,表现出较强的劳动力商品化倾向。

      商品化倾向商品化倾向商品化倾向 n n典型劳动关系:典型劳动关系:典型劳动关系:典型劳动关系:n n即劳动关系的一般形态,是指现代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一般形态,是指现代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一般形态,是指现代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一般形态,是指现代劳动关系( (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雇佣关系雇佣关系) )的合同期的合同期的合同期的合同期 限不确定、全日制的雇佣关系典型模式,其特征是雇佣关系的稳限不确定、全日制的雇佣关系典型模式,其特征是雇佣关系的稳限不确定、全日制的雇佣关系典型模式,其特征是雇佣关系的稳限不确定、全日制的雇佣关系典型模式,其特征是雇佣关系的稳定性,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模糊化和劳动的非商品化主要体现定性,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模糊化和劳动的非商品化主要体现定性,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模糊化和劳动的非商品化主要体现定性,劳动合同的合同性质模糊化和劳动的非商品化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的不定期化在:劳动合同的不定期化在:劳动合同的不定期化在:劳动合同的不定期化( (长期化长期化长期化长期化) ),全日制、单一雇主和解雇保,全日制、单一雇主和解雇保,全日制、单一雇主和解雇保,全日制、单一雇主和解雇保护制度。

      护制度★★★★★★★★《《《《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中规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有两类:中规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有两类:中规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有两类:中规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有两类: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和和和和非全日制劳动非全日制劳动非全日制劳动非全日制劳动( (但但但但劳务派遣问题劳务派遣问题劳务派遣问题劳务派遣问题还是很多还是很多还是很多还是很多) )2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1 1 1 1、概念:、概念:、概念:、概念:n n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 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 工形式。

      工形式★★★★劳务派遣是典型的劳务派遣是典型的劳务派遣是典型的劳务派遣是典型的““““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有关系无劳动,有劳动无关系””””的用工形式的用工形式的用工形式的用工形式 n n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 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用工单 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 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

      没有劳动关系3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1 1 1 1、概念:、概念:、概念:、概念:n n《《《《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第第第22222222号《劳务派遣号《劳务派遣号《劳务派遣号《劳务派遣 暂行规定》已于暂行规定》已于暂行规定》已于暂行规定》已于2013201320132013年年年年12121212月月月月20202020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1212121次部次部次部次部 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201420142014年年年年3 3 3 3月月月月1 1 1 1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 n2 2、、、、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立法基础以及立法宗旨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第一条::::n n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 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 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4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3 3 3 3、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等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以及以及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问题将随着改革不断深化和法律的不断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完善逐步加以妥善解决,本规定没有将其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纳入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适用范围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3 3 3 3、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劳务派遣的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的适用范围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n n所以,所以,所以,所以,《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规定》中用工单位的适用范围排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位、社会团体,位、社会团体,位、社会团体,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也就是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务派遣用工模式使用编外人员时,可以不受诸如用工比例不超 10%10%10%10%等规定的限制。

      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规定的限制虽然如此设计,照顾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特殊性,但是不作节制的放纵,可能会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滥用劳务派遣6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4 4 4 4、、、、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n n2012201220122012年年年年121212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n n前款规定的前款规定的前款规定的前款规定的临时性临时性临时性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辅助性辅助性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替代性替代性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n n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7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4 4 4 4、、、、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第三条 n n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n n临时性临时性临时性临时性: : :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 6 6 6个月的岗位;个月的岗位;个月的岗位;个月的岗位;n n辅助性辅助性辅助性辅助性: : : :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n n替代性替代性替代性替代性: : : :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n n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8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4 4 4 4、、、、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第四条对对对对用工比例用工比例用工比例用工比例进行了说明:进行了说明:进行了说明:进行了说明:n n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10%10%10%n n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遣劳动者人数之和遣劳动者人数之和遣劳动者人数之和n n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9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一、劳务派遣的概念n n5 5 5 5、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的区别:、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的区别:n n(1)(1)(1)(1)职业介绍与派遣劳动间最大区别在于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职业介绍与派遣劳动间最大区别在于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职业介绍与派遣劳动间最大区别在于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职业介绍与派遣劳动间最大区别在于职业介绍机构与劳动者之间之间之间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媒介。

      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媒介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媒介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媒介而劳务派遣中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关系n n(2)(2)(2)(2)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一次性的中介费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一次性的中介费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一次性的中介费职业介绍机构只是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收取一次性的中介费用用用用, , , ,而劳务派遣机构则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而劳务派遣机构则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而劳务派遣机构则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而劳务派遣机构则只能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服务费服务费服务费,而不能向劳,而不能向劳,而不能向劳,而不能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动者收取任何费用,并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福利10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n n1 1 1 1.劳务派遣的分类.劳务派遣的分类.劳务派遣的分类.劳务派遣的分类n n一是雇佣型派遣一是雇佣型派遣一是雇佣型派遣一是雇佣型派遣::::n n即派遣劳动者与派遣雇主间存在不以派遣期限为限的定期或不定即派遣劳动者与派遣雇主间存在不以派遣期限为限的定期或不定即派遣劳动者与派遣雇主间存在不以派遣期限为限的定期或不定即派遣劳动者与派遣雇主间存在不以派遣期限为限的定期或不定期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期满与否,不会影响劳动者与派期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期满与否,不会影响劳动者与派期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期满与否,不会影响劳动者与派期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合同期满与否,不会影响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派遣劳动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派遣劳动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派遣劳动遣机构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与否,者被派遣与否,者被派遣与否,者被派遣与否,派遣机构都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派遣机构都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派遣机构都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派遣机构都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n n二是登录型派遣二是登录型派遣二是登录型派遣二是登录型派遣::::n n即在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前,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不存在劳动即在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前,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不存在劳动即在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前,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不存在劳动即在派遣劳动者接受派遣前,派遣劳动者与派遣机构不存在劳动关系,仅是在派遣机构登记关系,仅是在派遣机构登记关系,仅是在派遣机构登记关系,仅是在派遣机构登记, , , ,直到派遣机构应要派人之需求派遣直到派遣机构应要派人之需求派遣直到派遣机构应要派人之需求派遣直到派遣机构应要派人之需求派遣劳工时,派遣机构才与劳动者订立定期劳动合同,而且该劳动合劳工时,派遣机构才与劳动者订立定期劳动合同,而且该劳动合劳工时,派遣机构才与劳动者订立定期劳动合同,而且该劳动合劳工时,派遣机构才与劳动者订立定期劳动合同,而且该劳动合同的期间与派遣期间相同同的期间与派遣期间相同同的期间与派遣期间相同同的期间与派遣期间相同11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n n1 1 1 1.劳务派遣的分类.劳务派遣的分类.劳务派遣的分类.劳务派遣的分类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只承认雇佣型派遣,并且雇佣期限最低为只承认雇佣型派遣,并且雇佣期限最低为只承认雇佣型派遣,并且雇佣期限最低为只承认雇佣型派遣,并且雇佣期限最低为2 2 2 2年。

      年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58585858条第二款条第二款条第二款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者订立劳动者订立劳动者订立二年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动者订立动者订立动者订立2 2 2 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 ( (2014.3.12014.3.1起施行起施行起施行起施行) ) ) )12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二、劳务派遣的分类与特征n n2 2.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的特征.劳务派遣的特征n n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表现为: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表现为: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表现为:劳务派遣的核心特征表现为:“ “雇用雇用雇用雇用” ”与与与与“ “使用使用使用使用” ”的分离n n首先,首先,首先,首先,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的是派遣机构,而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的是派遣机构,而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的是派遣机构,而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雇用劳动者的是派遣机构,而使 用劳动力的是用劳动力的是用劳动力的是用劳动力的是“ “要派机构要派机构要派机构要派机构” ”;;;; 其次,其次,其次,其次,虽然劳动者在虽然劳动者在虽然劳动者在虽然劳动者在“ “要派机构要派机构要派机构要派机构” ”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提供 劳动但是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契约关系,而是由派遣机劳动但是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契约关系,而是由派遣机劳动但是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契约关系,而是由派遣机劳动但是二者之间并无直接的契约关系,而是由派遣机 构负责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等的雇主责任。

      构负责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等的雇主责任构负责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等的雇主责任构负责支付工资和社会福利等的雇主责任 再次,再次,再次,再次,派遣机构与派遣机构与派遣机构与派遣机构与“ “要派机构要派机构要派机构要派机构” ”之间根据要派协议,派遣机构之间根据要派协议,派遣机构之间根据要派协议,派遣机构之间根据要派协议,派遣机构 作为雇佣人,并不享有劳动者劳动所生的利益,而是归作为雇佣人,并不享有劳动者劳动所生的利益,而是归作为雇佣人,并不享有劳动者劳动所生的利益,而是归作为雇佣人,并不享有劳动者劳动所生的利益,而是归 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派机构所有;派遣机构则是获得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派机构所有;派遣机构则是获得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派机构所有;派遣机构则是获得作为劳动力使用者的要派机构所有;派遣机构则是获得 要派机构使用劳动者所给付的对价,并将对价的一部分要派机构使用劳动者所给付的对价,并将对价的一部分要派机构使用劳动者所给付的对价,并将对价的一部分要派机构使用劳动者所给付的对价,并将对价的一部分 作为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作为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作为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作为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 最后,最后,最后,最后,虽然派遣机构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但虽然派遣机构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但虽然派遣机构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但虽然派遣机构是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的雇主一方,但 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要派机构,而不是派遣机构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要派机构,而不是派遣机构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要派机构,而不是派遣机构是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要派机构,而不是派遣机构13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三、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57575757条)条)条)条)n n(一)应当依照(一)应当依照(一)应当依照(一)应当依照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有关规定设立 1 1 1 1....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设立为单位应当设立为单位应当设立为单位应当设立为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或或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2 2 2 2.设立.设立.设立.设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单位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单位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单位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设立条件设立条件设立条件设立条件、程序、程序、程序、程序 事项的规定事项的规定事项的规定事项的规定n n 3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 2年以上的固年以上的固年以上的固年以上的固 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n n 4 4....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 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六六六条条条条)))) 14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二)(二)(二)(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n n1 1 1 1、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注册资本n n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 :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前)n n2012201220122012年年年年12121212月月月月28282828日人大常委会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日人大常委会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日人大常委会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日人大常委会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经营劳务派遣经营劳务派遣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2013201320132013年年年年7 7 7 7月月月月1 1 1 1日开始生效日开始生效日开始生效日开始生效) ) ) )n n(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n n(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n n(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n 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n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1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n n根据根据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注册为有限注册为有限注册为有限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元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元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元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元n n(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n n2 2 2 2、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符合公司法的规定n n(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n n(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n n(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 n3 3 3 3、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n n五十七条第二款:五十七条第二款:五十七条第二款:五十七条第二款: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6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根据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限额为人民币限额为人民币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五百万五百万五百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而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公司时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二百万元所以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公司时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二百万元所以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公司时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二百万元所以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公司时最低注册资本规定为二百万元所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在劳务派遣单位注册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形下,其注册资本适用适用适用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的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的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的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的规定,即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百万五百万五百万五百万元 17 案例案例案例案例n n违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后果违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后果违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后果违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条件: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后果。

      n n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约定作为股东发起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约定作为股东发起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约定作为股东发起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与王某、李某三人约定作为股东发起成立某有限责任公司, 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主要经营人力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主要经营人力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主要经营人力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公司章程规定,该公司主要经营人力资源培训业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资源培训业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资源培训业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资源培训业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30万元同时该三人作为公司万元同时该三人作为公司万元同时该三人作为公司万元同时该三人作为公司全体股东共履行了全体股东共履行了全体股东共履行了全体股东共履行了8 8万元首次出资并提供了相关的出资证明,公万元首次出资并提供了相关的出资证明,公万元首次出资并提供了相关的出资证明,公万元首次出资并提供了相关的出资证明,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登记,公司成立在注册登记过后,长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登记,公司成立。

      在注册登记过后,长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登记,公司成立在注册登记过后,长司登记机关依法对其进行登记,公司成立在注册登记过后,长期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将其派遣期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将其派遣期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将其派遣期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将其派遣至其他公司,并从中盈利后因为该公司、实际用工单位、被派至其他公司,并从中盈利后因为该公司、实际用工单位、被派至其他公司,并从中盈利后因为该公司、实际用工单位、被派至其他公司,并从中盈利后因为该公司、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三者之间关系不够明确造成问题,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和遣劳动者三者之间关系不够明确造成问题,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和遣劳动者三者之间关系不够明确造成问题,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和遣劳动者三者之间关系不够明确造成问题,劳动者在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等方面的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公司登记的劳动待遇等方面的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公司登记的劳动待遇等方面的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公司登记的劳动待遇等方面的诸多权益得不到保障原公司登记的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得知这一情形后,对这一公司责令其停止劳务派遣行为,同时对得知这一情形后,对这一公司责令其停止劳务派遣行为,同时对得知这一情形后,对这一公司责令其停止劳务派遣行为,同时对得知这一情形后,对这一公司责令其停止劳务派遣行为,同时对其处以其处以其处以其处以202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万元罚款万元罚款。

      该公司对责令停止劳务派遣行为无异议,但该公司对责令停止劳务派遣行为无异议,但该公司对责令停止劳务派遣行为无异议,但该公司对责令停止劳务派遣行为无异议,但是对是对是对是对2020万元罚款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中万元罚款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中万元罚款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中万元罚款不服,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中2020万元万元万元万元罚款的部分罚款的部分罚款的部分罚款的部分n n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法律后果18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后果违反公司法的法律后果违反公司法的法律后果违反公司法的法律后果n n根据根据根据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册资本、册资本、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对对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者吊销营业执照者吊销营业执照者吊销营业执照19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四、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n n法律关系示意图:法律关系示意图:法律关系示意图:法律关系示意图: 派遣机构派遣机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派遣劳工派遣劳工(劳动者)(劳动者)派派 遣遣 合合 同同 要派单位要派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单位) 事事 实实 用用 工工 关关系系20 案例案例案例案例n n天兴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长期从事劳天兴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长期从事劳天兴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长期从事劳天兴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长期从事劳 务派遣业务,声誉较好。

      张某被天兴公司招聘且双方订立为期两务派遣业务,声誉较好张某被天兴公司招聘且双方订立为期两务派遣业务,声誉较好张某被天兴公司招聘且双方订立为期两务派遣业务,声誉较好张某被天兴公司招聘且双方订立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兴公司将张某派遣至某厂作勤杂工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兴公司将张某派遣至某厂作勤杂工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兴公司将张某派遣至某厂作勤杂工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由天兴公司将张某派遣至某厂作勤杂工派遣期限一年派遣期满后的两个月,张某没有合适的工作岗派遣期限一年派遣期满后的两个月,张某没有合适的工作岗派遣期限一年派遣期满后的两个月,张某没有合适的工作岗派遣期限一年派遣期满后的两个月,张某没有合适的工作岗 位,天兴公司也未给他发放工资张某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位,天兴公司也未给他发放工资张某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位,天兴公司也未给他发放工资张某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位,天兴公司也未给他发放工资张某依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公司索要工资,公司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予以支付公司索要工资,公司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予以支付公司索要工资,公司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予以支付。

      公司索要工资,公司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拒绝予以支付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张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经过调查,对天兴公司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要求其在经过调查,对天兴公司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要求其在经过调查,对天兴公司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要求其在经过调查,对天兴公司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要求其在1010日内补发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天兴公司坚持认为,张某在这日内补发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天兴公司坚持认为,张某在这日内补发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天兴公司坚持认为,张某在这日内补发所拖欠的劳动者的工资天兴公司坚持认为,张某在这两个月内没有提供劳务,而且劳务派遣的工资一般都是用工单位两个月内没有提供劳务,而且劳务派遣的工资一般都是用工单位两个月内没有提供劳务,而且劳务派遣的工资一般都是用工单位两个月内没有提供劳务,而且劳务派遣的工资一般都是用工单位向其提供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而在这两个月中,张某没有工作,向其提供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而在这两个月中,张某没有工作,向其提供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而在这两个月中,张某没有工作,向其提供并由其向劳动者代发,而在这两个月中,张某没有工作,也就没有用工单位,所以无权取得报酬。

      也就没有用工单位,所以无权取得报酬也就没有用工单位,所以无权取得报酬也就没有用工单位,所以无权取得报酬n n1 1、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中没有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中没有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中没有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其中没有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 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否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否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否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无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是否影响该劳动合同的效力?n n2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有什么样的待遇?、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有什么样的待遇?、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有什么样的待遇?、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有什么样的待遇?(58.2)(58.2)21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n n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n n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22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五、劳务派遣协议五、劳务派遣协议五、劳务派遣协议五、劳务派遣协议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任n n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23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五、劳务派遣协议五、劳务派遣协议五、劳务派遣协议五、劳务派遣协议n n根据根据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归纳: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归纳: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归纳:第五十九条规定可以归纳:n n1 1 1 1、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立劳务派遣协议立劳务派遣协议立劳务派遣协议n n2 2 2 2、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及违反协议的责任n n3 3 3 3、劳务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劳务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期劳务派遣协议期劳务派遣协议期劳务派遣协议24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七条七条七条七条 n n(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n n(二)工作地点;(二)工作地点;(二)工作地点;(二)工作地点;n n(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n n(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n n(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n n(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n n(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n n(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n n(九)经济补偿等费用;(九)经济补偿等费用;(九)经济补偿等费用;(九)经济补偿等费用;n n(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n n(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n n(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n n(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2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第六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议的内容议的内容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告知被派遣劳动者n n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的劳动报酬n n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6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一)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n n1 1、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劳务派遣单位的告知义务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6060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n n2 2、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禁止、劳务派遣单位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禁止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6060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n n3 3、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禁止、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禁止、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禁止、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禁止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6060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27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第八条) ) n n(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 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n n(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 培训;培训;培训;培训;n n(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 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n n(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 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n n(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 全卫生条件;全卫生条件;全卫生条件;全卫生条件;n n(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n n(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n n(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28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与乙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与乙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与乙某甲有限责任公司是依法注册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派遣劳务人员10101010人,从事零售服务,派遣期限为两年。

      在乙公司用工期间,乙公人,从事零售服务,派遣期限为两年在乙公司用工期间,乙公人,从事零售服务,派遣期限为两年在乙公司用工期间,乙公人,从事零售服务,派遣期限为两年在乙公司用工期间,乙公司又与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其中司又与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其中司又与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其中司又与丙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将其中5 5 5 5人被派遣劳动者再派人被派遣劳动者再派人被派遣劳动者再派人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至丙公司被再次派遣的遣至丙公司被再次派遣的遣至丙公司被再次派遣的遣至丙公司被再次派遣的5 5 5 5人并未提出反对,但当地劳动行政人并未提出反对,但当地劳动行政人并未提出反对,但当地劳动行政人并未提出反对,但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做出了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29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 ★ ★ ★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62626262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 (一一一一) ) )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 ( (二二二二) ) )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 ( (三三三三) ) )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 ( (四四四四) ) )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 ( ( (五五五五) ) )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向被派遣劳动 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30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 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的处理被派遣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或者罹患职业病时的处理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n n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补偿办法补偿办法补偿办法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31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劳务派遣单位行政许可有效期未延 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情况下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情况下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情况下续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情况下的的的的处处处处 理理理理自自自自 2013 2013 年年年年7 7 月月月月 1 1 日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日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正式正式正式正式颁布施行,规定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颁布施行,规定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颁布施行,规定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颁布施行,规定所有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意劳务派遣业务。

      这就会存在行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意劳务派遣业务这就会存在行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意劳务派遣业务这就会存在行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意劳务派遣业务这就会存在行政许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形,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政许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形,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政许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形,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政许可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的情形,为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性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性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性以及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劳务派遣单位滥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遣行政许可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遣行政许可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遣行政许可制度损害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暂行劳务派遣暂行劳务派遣暂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第十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第十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第十一条规定,在此情况下,除非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合同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合同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合同外,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32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 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情形的;情形的;情形的;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 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33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二)用工单位的义务n n★★★★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单位用工单位不得不得不得不得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情形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n n这这这这条是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形的限制。

      根据此规定,被派遣劳条是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形的限制根据此规定,被派遣劳条是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形的限制根据此规定,被派遣劳条是对退回被派遣劳动者情形的限制根据此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动者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动者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动者在具有《劳动合同法》第 42 42 条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就条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就条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就条规定的情形时,用工单位就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40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3 3款、第款、第款、第款、第41 41 条所规定的情形退条所规定的情形退条所规定的情形退条所规定的情形退回被派遣劳动者该条款可以说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回被派遣劳动者该条款可以说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回被派遣劳动者该条款可以说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回被派遣劳动者该条款可以说是对《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的一种延伸,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的一种延伸,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的一种延伸,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制度的一种延伸,保障了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中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充分保与用工单位中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充分保与用工单位中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充分保与用工单位中其他劳动者同等的权利,是对被派遣劳动者充分保护的一项规定。

      护的一项规定护的一项规定护的一项规定34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七、七、七、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 n1 1 1 1、、、、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提前被派遣劳动者提前被派遣劳动者提前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 30 日以日以日以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在试用期内提前在试用期内提前在试用期内提前 3 3 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知用工单位知用工单位知用工单位n n第十四第十四第十四第十四条条条条的规定是的规定是的规定是的规定是是对《劳动合同法》第是对《劳动合同法》第是对《劳动合同法》第是对《劳动合同法》第65 65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 1 1 款的补充规定款的补充规定款的补充规定款的补充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 65 65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 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款规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法第法第法第 36 36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 38 38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36 36 条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条是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的规定,第的规定,第的规定,第 38 38 条是对用人单位出现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条是对用人单位出现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条是对用人单位出现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条是对用人单位出现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拥有单位解除权的规定。

      益时,劳动者拥有单位解除权的规定益时,劳动者拥有单位解除权的规定益时,劳动者拥有单位解除权的规定3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七、七、七、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 n1 1 1 1、、、、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补充规定n n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但是《劳动合同法》第65 65 65 65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 1 1 款中遗漏了劳动者可以依据款中遗漏了劳动者可以依据款中遗漏了劳动者可以依据款中遗漏了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 37 37 37 37 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的规定提前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情形,因此,本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情形,因此,本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情形,因此,本条明确了被派遣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37 37 37 37 条的所规定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完条的所规定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完条的所规定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完条的所规定的情形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权。

      善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权善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权善了被派遣劳动者的辞职权36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七、七、七、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 n2 2 2 2、、、、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被派遣劳动者被退回后的的的的工作安排工作安排工作安排工作安排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n n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n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合同的除外合同的除外合同的除外37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七、七、七、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 n3 3 3 3、、、、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关于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劳动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劳动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劳动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时劳动合同的处理合同的处理合同的处理合同的处理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六六六六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用工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单位协商妥善安置被派遣劳动者38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七、七、七、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 n4 4 4 4、、、、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的的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经济补偿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法第四十六条或者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39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七、七、七、七、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第十七条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第十七条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第十七条实际上是对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例》第条例》第条例》第31 31 31 31 条的一个补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的一个补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的一个补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条的一个补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31 31 31 31条规条规条规条规定:定:定: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的经济补偿,依照的经济补偿,依照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 46 46 46 46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 47 47 47 47 条的规定执行条的规定执行条的规定执行条的规定执行。

      但是本《规定》第但是本《规定》第但是本《规定》第但是本《规定》第 15 15 15 15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6 16 16 16 条又增加了两类解除、终止条又增加了两类解除、终止条又增加了两类解除、终止条又增加了两类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此新增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此新增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此新增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的情形,对于此新增加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此之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此之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此之根据本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此之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后,被派遣劳动者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形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形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形与劳动合同制员工可以获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就基本上一致了。

      情形就基本上一致了情形就基本上一致了情形就基本上一致了40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n n案例:鸿运责任有限公司是依法在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案例:鸿运责任有限公司是依法在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案例:鸿运责任有限公司是依法在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案例:鸿运责任有限公司是依法在太原市登记注册的劳务派遣单位,它与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鸿运公位,它与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鸿运公位,它与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鸿运公位,它与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鸿运公司向其提供劳务人员司向其提供劳务人员司向其提供劳务人员司向其提供劳务人员16161616人,从事搬运及保安工作,工资为每人每月人,从事搬运及保安工作,工资为每人每月人,从事搬运及保安工作,工资为每人每月人,从事搬运及保安工作,工资为每人每月600600600600元。

      之后,鸿运公司在太原市招收了张某等元之后,鸿运公司在太原市招收了张某等元之后,鸿运公司在太原市招收了张某等元之后,鸿运公司在太原市招收了张某等16161616人,与之订立劳人,与之订立劳人,与之订立劳人,与之订立劳动合同,并将他们派遣至北京市该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协议动合同,并将他们派遣至北京市该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协议动合同,并将他们派遣至北京市该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协议动合同,并将他们派遣至北京市该物业管理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岗位工作履行合同的第二年,张某以工资过低无法保障中约定的岗位工作履行合同的第二年,张某以工资过低无法保障中约定的岗位工作履行合同的第二年,张某以工资过低无法保障中约定的岗位工作履行合同的第二年,张某以工资过低无法保障生活要求提高工资,鸿运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予理睬,于是张生活要求提高工资,鸿运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予理睬,于是张生活要求提高工资,鸿运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予理睬,于是张生活要求提高工资,鸿运公司与物业管理公司都不予理睬,于是张某向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某向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某向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

      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某向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反映情况太原市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认为鸿运公司在此次劳务派遣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最低工资的部门认为鸿运公司在此次劳务派遣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最低工资的部门认为鸿运公司在此次劳务派遣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最低工资的部门认为鸿运公司在此次劳务派遣过程中,违反了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责令鸿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张某等规定,责令鸿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张某等规定,责令鸿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张某等规定,责令鸿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张某等16161616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人在过去一年中的工资损失予以赔偿鸿运公司提出符合资损失予以赔偿鸿运公司提出符合资损失予以赔偿鸿运公司提出符合资损失予以赔偿鸿运公司提出符合《《《《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和和和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并,并,并,并对此处罚决定不服。

      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对此处罚决定不服对此处罚决定不服41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n n1 1 1 1、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标准的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标准的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标准的确定、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劳动标准的确定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所在地的标准执行42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n n2 2 2 2、、、、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第十第十第十八八八八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43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八、跨地区派遣劳动者n n3 3 3 3、、、、跨区劳务派遣跨区劳务派遣跨区劳务派遣跨区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参保主体的规定社会保险参保主体的规定社会保险参保主体的规定社会保险参保主体的规定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第十第十第十九九九九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n n这一这一这一这一条对跨地区社保缴纳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对由用工单位为条对跨地区社保缴纳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对由用工单位为条对跨地区社保缴纳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对由用工单位为条对跨地区社保缴纳主体做了明确的规定,对由用工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做出了限制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做出了限制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做出了限制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做出了限制44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n n1 1 1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n n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前《《《《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n n2012201220122012年年年年121212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n n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4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n n1 1 1 1、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n n2 2 2 2、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组织工会的权利n n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64646464条)条)条)条)46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九、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n n3 3 3 3、用人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n n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67676767条)条)条)条)47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十、十、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1 1 1 1、、、、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的的的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二十二十二十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n n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由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的、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没收违法所的、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没收违法所的、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措施没收违法所的、罚款、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措施对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对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对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对于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本条是对《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重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重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重申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违法用工法律责任的重申48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十、十、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2 2 2 2、、、、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合同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合同的的的的责任责任责任责任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一二十一二十一二十一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定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

      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执行n n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根据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当继续履行;被派遣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赔偿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赔偿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赔偿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务派遣单位主张经济赔偿金。

      金49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十、十、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3 3 3 3、、、、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的法律责任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的法律责任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二二十二二十二二十二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n n劳务派遣岗位有三个限定性原则劳务派遣岗位有三个限定性原则劳务派遣岗位有三个限定性原则劳务派遣岗位有三个限定性原则““““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作出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作出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作出使《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作出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即需要经过相关民主程序,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即需要经过相关民主程序,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即需要经过相关民主程序,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的程序,即需要经过相关民主程序,包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包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包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包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等程序,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等协商确定、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等程序,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等协商确定、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等程序,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等协商确定、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等程序,如果用工单位违反上述程序擅自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程序擅自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程序擅自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程序擅自确定辅助性岗位的,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对比用工单位其它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比用工单位其它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比用工单位其它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比用工单位其它违法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看,责任来看,责任来看,责任来看,本条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本条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本条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本条的法律责任相对较轻50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十、十、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4 4 4 4、、、、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三二十三二十三二十三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

      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定第六条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执行n n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劳动合同制中用人单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劳动合同制中用人单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劳动合同制中用人单劳务派遣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与劳动合同制中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也应一致,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位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也应一致,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位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也应一致,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位违反试用期的法律责任也应一致,即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八十三条)(八十三条)(八十三条)(八十三条)51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十、十、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5 5 5 5、、、、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四二十四二十四二十四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n n《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 65 65 65 65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 2 2 2 2 款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款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款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款以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 12 12 12 12 条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明确规定了在哪些情况下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上述可退回情形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上述可退回情形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上述可退回情形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劳务派遣单位,在非上述可退回情形下,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均属违法退回,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动者的,均属违法退回,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动者的,均属违法退回,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动者的,均属违法退回,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合同法第 92 92 92 92 条第条第条第条第 2 2 2 2 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款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52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十、十、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5 5 5 5、、、、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照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前修改前)))) 53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十、十、十、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法律责任n n5 5 5 5、、、、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法律责任n n2012201220122012年年年年12121212月月月月28282828日人大常委会将日人大常委会将日人大常委会将日人大常委会将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n n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54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一、十一、十一、十一、附则附则附则附则n n1 1 1 1、、、、劳务派遣岗位限定性原则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例外劳务派遣岗位限定性原则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例外劳务派遣岗位限定性原则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例外劳务派遣岗位限定性原则及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限制的例外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五二十五二十五二十五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和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等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以及船员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用人单位以劳务派遣形式使用国际远洋海员的,不受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

      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助性、替代性岗位和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限制5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一、十一、十一、十一、附则附则附则附则n n2 2 2 2、、、、不属于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务派遣不属于劳务派遣的的的的情形情形情形情形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六二十六二十六二十六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用人单位将本单位劳动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者派往境外工作或者派往家庭、自然人处提供劳动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规定所称劳务派遣规定所称劳务派遣规定所称劳务派遣56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一、十一、十一、十一、附则附则附则附则n n3 3 3 3、、、、 “ “假外包、真派遣假外包、真派遣假外包、真派遣假外包、真派遣” ”情形情形情形情形的的的的处理处理处理处理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七二十七二十七二十七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n n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本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使用劳动者的,需要按照劳务派遣处理,防止了劳务派遣的非法变种57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一、十一、十一、十一、附则附则附则附则n n4 4 4 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何过渡的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何过渡的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何过渡的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何过渡的规定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 10% 10% 10% 10%的,应当制定调整的,应当制定调整的,应当制定调整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2 2 2 2 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但是,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年内降至规定比例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合同法〉的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期限届满日期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2 2 2 2 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年后的,可以依法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至期限届满至期限届满至期限届满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用工单位应当将制定的调整用工方案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政部门备案用工单位未将本规定施行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量降至符合规定比例之前,不得新用被派遣劳动者58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十一、十一、十一、十一、附则附则附则附则n n5 5 5 5、、、、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施行时间n n《《《《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第第第二十九二十九二十九二十九条条条条规定,规定,规定,规定, 本规定自本规定自本规定自本规定自 2014 2014 2014 2014 年年年年3 3 3 3 月月月月 1 1 1 1 日起施行。

      日起施行日起施行日起施行n n从从从从 2014 2014 2014 2014 年年年年3 3 3 3 月月月月1 1 1 1 日开始,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需要提前做好日开始,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需要提前做好日开始,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需要提前做好日开始,劳务派遣单位以及用工需要提前做好准备,确保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规范性准备,确保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规范性准备,确保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规范性准备,确保劳务派遣用工行为的规范性59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n n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一、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界定n n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 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 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68686868条)条)条)条)★★★★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非全日制用工是灵活用工的一种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订立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允许非全日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允许非全日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允许非全日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法律允许非全日 制用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制用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制用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制用工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 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 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 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 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60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n n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 n n1 1 1 1.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确立1)1)1)1)职数问题:职数问题:职数问题:职数问题: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一人一职原则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一人一职原则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一人一职原则对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不适用一人一职原则2)2)2)2)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合同形式: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并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并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并立劳动合同,但是劳动合同的形式并不一定采取书面不一定采取书面不一定采取书面不一定采取书面 形式形式形式形式,根据,根据,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69696969条规定:非全日制用条规定:非全日制用条规定:非全日制用条规定:非全日制用 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工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合同 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3)3)3)3)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题的意见题的意见题的意见》》》》( ( ( (劳社部发劳社部发劳社部发劳社部发[2003]12[2003]12[2003]12[2003]12号号号号) ) ) )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容由双方协商确定,应当包括工作时间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五项必备条款,但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试用期试用期。

      61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n n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n n2 2 2 2.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n n随时终止:随时终止:随时终止:随时终止:n n《《《《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71717171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条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任 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何一方均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 ★★ ★★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一个可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一个可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一个可以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一个可以随时终止随时终止随时终止随时终止的劳动关系,这是其的劳动关系,这是其的劳动关系,这是其的劳动关系,这是其 与一般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区别。

      与一般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区别与一般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区别与一般劳动关系最本质的区别62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n n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n n3 3.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社会保险n n(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对于已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和建 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立个人账户的人员,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跨统筹地区转移 的,的,的,的,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手续 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符合退休条件时,按国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n n(2)(2)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 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险,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 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本医疗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由各地劳动保 障部门研究制定。

      障部门研究制定障部门研究制定障部门研究制定63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n n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n n4 4.工伤.工伤.工伤.工伤n n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 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 5——10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 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64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n n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n n5 5 5 5.劳动基准法的适用问题.劳动基准法的适用问题.劳动基准法的适用问题.劳动基准法的适用问题n n(1)(1)(1)(1)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适用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第第第72727272条第条第条第条第1 1 1 1款的款的款的款的 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 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n n(2)(2)(2)(2)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小时工资标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小时工资标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小时工资标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最低小时工资标 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准的测算方法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 ÷÷÷÷20.9220.9220.9220.92÷÷÷÷8)x(1+8)x(1+8)x(1+8)x(1+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 保险费比例之和保险费比例之和保险费比例之和保险费比例之和)]x(1+)]x(1+)]x(1+)]x(1+浮动系数浮动系数浮动系数浮动系数) ) ) )。

      n n(3)(3)(3)(3)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单位结算,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单位结算,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单位结算,最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单位结算,最 长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长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长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长劳动报酬结算周期为15151515天因此,根据天因此,根据天因此,根据天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的的的的 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不能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不能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不能规定,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是不能按月结算按月结算按月结算按月结算的65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n n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二、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问题n n6 6.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争议处理n n(1)(1)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按照国家劳动争议处理规定执行n n(2)(2)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劳动者直接向其他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当事人 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双方发生的争议不适用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规定处理规定处理规定66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非典型劳动合同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1- 1-- -使用劳务派遣策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策略使用劳务派遣策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策略使用劳务派遣策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策略使用劳务派遣策略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策略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2-2-- -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解释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解释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解释新劳动法对劳务派遣的解释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3-3-- -专家座谈北京劳务派遣专家座谈北京劳务派遣专家座谈北京劳务派遣专家座谈北京劳务派遣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4-4-- -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害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害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害如何解决劳务派遣工权益受侵害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5-5-- -人保部调查显示新劳动合同人保部调查显示新劳动合同人保部调查显示新劳动合同人保部调查显示新劳动合同3 3年期为主劳务派遣问题突出年期为主劳务派遣问题突出年期为主劳务派遣问题突出年期为主劳务派遣问题突出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6-6--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7-7--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劳务派遣 走向规范走向规范走向规范走向规范n n视频视频视频视频8-8-- -涉嫌竟业限制涉嫌竟业限制涉嫌竟业限制涉嫌竟业限制 劳务派遣雇员成被告劳务派遣雇员成被告劳务派遣雇员成被告劳务派遣雇员成被告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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