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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管资料-公路养路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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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爱****1
  • 文档编号:467123
  • 上传时间:2017-03-06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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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养路费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它取之于车,用之于路,是公路建设和养护的主要资金来源加强养路费征稽工作,是关系到公路事业发展,造福于社会和全民的重要事情;依法缴费是有车单位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一、 征收范围凡领有牌证(包括临时牌证、试车牌证)的各种客货车、特种车、专用车、牵引车、简易汽车(农用运输车)挂车、拖带的平板车、轮式拖拉机、摩托车(包括二轮、侧三轮)以及领有牌证从事公路运输的畜力车、军队、公安、武警单位参加地方营业运输、承包民用工程及包租给地方单位和个人的车辆;军队、公安、武警系统内企业的车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车辆;驻华国际组织和外国办事机构的车辆;外国个人在华使用的车辆;临时入境的各种外籍机动车辆二、 征收标准1、 货车按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每吨位每月征收 190 元2、 客车和专用车辆,比照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算;没有标记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十人座折合一吨位计算5人座以下按半吨征收;6 人座以上按 1 吨位征收,每吨位每月征收210 元3、 客货两用汽车,按载重吨位与载客座位折合的吨位合并计算。

      4、 汽车拖带的挂车,按规定的载重吨位的 70%计算5、 20 马力以下的小型拖拉机马力折合吨位计征(20 马力折合 1 吨),20 马力以上的大型拖拉机按拖带挂车的载重吨位计征6、 大型平板车、载重在 20 吨以下的,按核定吨位计算,超过 20 吨的,超过部分按 50%计算7、 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吨位的 50%计算8、 三轮摩托车按核定的载重吨位计算以上各类车辆的吨位,不足 的按 计算;以上,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算三、 缴费时间(1) 采用转帐支票或现金缴费的车户,每月末 25 日至月底(遇公休、节假日顺延)缴纳次月养路费2) 新增车辆自领取牌证之日起 5 日内办理缴费手续 四、 车辆报停车辆因故报停应于月末前向当地征稽部门交存牌照(汽车两片、挂车一片)和机动车行驶证办理停驶手续,据以停证停驶期间的养路费车辆累积报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超过六个月的从第 7 月起按应缴费额的一半缴纳五、 处罚规定1、 对上路行驶而未携带有效期养路费票证的车辆处以 10 元罚款2、 跨省行驶的车辆,养路费票证有效期超过 3 日的,按跨行受检地所在省的费额标准就地处以相当于一个月应缴费额的滞纳金。

      3、 对拖、欠、漏缴养路费的,除按规定补缴外,每逾 1 日,处以月应缴费额 1%的滞纳金;连续拖、欠、漏缴 3 月以上的,并处应缴费额的 30%至 50%的罚款;连续拖、欠 6 个月以上和偷、逃养路费的,并处应缴费额 50%至 100%的罚款4、 对无牌行驶和申报停驶后偷驶的车辆,追缴报停期间全额路费和收取应缴费额 1%的滞纳金,并处应缴费额 2 倍以的罚款5、 对倒换牌照、使用假牌照或者涂改、顶替、伪造养路费票证和罚款单款单据的,除补缴养路费和收取滞纳金外,并处应缴费额 3 倍以下的罚款6、 当事人对征稽机构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 15 日内向上一级秆政机关申请复议,对自暴自弃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义,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征稽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规定 车辆购置附加费是按国发[1985]50 号文件通知精神,对所有购置车辆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和军队,一律征收车辆购置附加费一、 征收范围各种进口、国产和组装的车辆,并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大、小客车,通用载货汽车、越野车、客货两用汽车、摩托车(二轮、三轮)、牵引车以及其他运输车(如厢式车、集装箱车、冷冻车、保温车、牲畜车、邮政车等)和挂车、半挂车、特种挂车等。

      二、 征收标准车辆购置附加费按国发[1985]50 号、冀交公字[1996]115 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车价的 10%计征,对那些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车辆,不管什么原因,都要按交通部、财政部确定的征费额征收三、 处罚标准缴费人不按本办法缴纳款的,除追缴费款外,并酌情处以应缴费额 5 倍以下的罚款;伪造凭证的依法惩处四、 旧车入籍手续的办理旧车入籍须带车购费档案、新行车本车购费档案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车籍通知单;(2)档案卡;(3)旧行本复印件、附加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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