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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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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亦***
  • 文档编号:274657430
  • 上传时间: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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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学教职工请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 进行,充分保障我校职工权益,根据国家和黑龙江省有 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工作岗位, 履行工作职责,如遇特殊情况,应依据本办法办理请假 手续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教职工第二章类别和期限第四条事假教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 为事假原则上连续事假不能超过20个工作日,一年 内累计事假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各单位对请假人员 要严格掌握,并办理请假手续第五条病假 因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可以请病假一)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内,扣发当月校内岗 位津贴;(二)连续旷工3个工作日以上,停发当月工资及校 内岗位津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三)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 过30个工作日,可以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第六章相关规定第二十条病假、婚假、产假、节育手术假、丧假、探 亲假等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假日和学校假期;事假天 数只计算请假期间工作日天数第二十一条教职工请假严格实行审批制度,先审批、 后离岗,遇到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校领导不在单位或其他 特殊情况,要先请示,后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对不请假私自外出监管不严、蓄意隐瞒不 报、违规给假,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责任,除追回当事 人工资及校内津贴外,学校将视情节按照《大学工作人 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当事人及单位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请假期满应按时回学校报到,向所 在单位及批准单位销假,及时报相关部门备案如有特 殊情况需续假的,必须提前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返校 或不请假离岗者,按旷工处理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请假制度考 勤工作应由各单位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负责并指定专 人管理,加强本单位教职工组织性和纪律性的教育,并 将考勤和请假情况作为岗位聘用、年度考核、工资晋升、 岗位津贴分配的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大学教职 工请假制度的规定》即行废止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如与上级现行文件不符,以上级有 关文件规定为准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中层干部的有关规定解释权归党委 组织部,其他人员的有关规定解释权归人事与专家工作 处一)病假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需持校医院或省医 保定点医院的诊断或病假建议书,经领导批准后,方可 休病假二)病假时间连续2个月或从请假之日起1年内累 计超过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 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 作如下处理:1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 上班的,从连续请假第3个月或从累计第7个月起, 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学校可以 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2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3 .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 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 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 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退休(职)手续第六条婚假 教职工结婚一般可以申请休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者 (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婚为晚婚),可以申 请休假至15天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 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七条产假(一)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 院令619号)及《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 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8天, 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 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 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 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怀孕女职工在工作时间 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工作时间二)职工依法结婚后实行晚育的(男女双方年龄均在 法定婚龄三年零九个月以上生育的为晚育),女职工产 假可以延长至180天,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 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5-10天,特殊情况可以参照 医疗机构意见适当延长。

      三)对有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两次授 乳时间,合计时间不超过2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 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第八条节育手术假根据《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职工落实 避孕节育措施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不影响聘任、职级晋升及原有福利待遇:(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天,7天内 不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二)结扎输精管、输卵管的,休假20天;(三)终止妊娠的,根据不同情况休假15至40天;(四)落实其他避孕节育措施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 者医师意见休假第九条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和岳父母、公 婆等)死亡时,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申请丧假「3天 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第十条探亲假 根据高校具体情况,探亲要在寒暑假进行,不再另设条 款第三章相关待遇第十一条事假待遇(一)薪酬福利待遇.连续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工资及校内岗位津 贴照常发放;1 .连续事假11至20个工作日,停发一个月校内岗 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超出部分停发工 资及校内岗位津贴,折算标准按照《职工全年月平均工 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 ) 3号)文件执行。

      二)其他待遇.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以上,年度考核取消 评优资格;1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事假累计超 过10个工作日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2 .停发工资期间学校和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用, 由个人全额支付,因个人原因造成社保关系中断的,责 任自负第十二条病假待遇(一)薪酬福利待遇.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薪酬福利待遇不变1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 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薪酬福利:(1 )工作期限不满十年的,计发90%基本工资,全 额发放生活性补贴,计发50 %工作性津贴,停发校内 岗位津贴;(2)工作期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全额发放基本工资 和和生活性补贴,计发50%工作性津贴,停发校内岗 位津贴2 .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 发放病假期间薪酬福利:(1 )工作期限不满十年的,计发70%基本工资,全 额发放生活性补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2 )工作期限满十年及以上的,计发80%基本工资, 全额发放生活性补贴,停发工作性津贴和校内岗位津贴二)其他待遇全年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年度考核取消评优资格第十三条产假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校内岗位津贴核拨到所在单位, 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发放额度。

      第十四条探亲假待遇寒暑假期间探亲工资及校内岗位津贴照发,非寒暑假探 亲参照事假待遇执行第十五条婚假、丧假、节育手术假期间的工资福利待 遇不变第四章审批和备案第十六条请假须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单位领 导班子成员填写《大学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请假审批表》, 其他教职工填写《大学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同时附相 关材料,获得批准并安排好本职工作后方能离开岗位第十七条请假审批(一)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各单位领导班子正职请假,需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 请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1 .各单位领导班子副职(1)请假7天及以内(事假5个工作日及以内), 需所在单位班子正职同意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2 )请假7天以上(事假5个工作日以上),单位 班子正职同意后,报请分管校领导审批二)其他教职工.请假14天及以内(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由所在单位领导审批;.请假15天至一个月(事假10-20个工作日),由 所在单位领导审批,并向分管校领导汇报;1 .请假一个月(事假20个工作日)以上报分管校领 导审批第十八条请假备案(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正职(1 )请假14天及以内(事假10个工作日及以内), 报学校办公室备案;(2 )请假14天以上(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报 党委组织部、学校办公室、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备案。

      1 .领导班子副职请假14天以上(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报党委组 织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备案二)其他教职工请假14天以上(事假10个工作日以上),报人事与 专家工作处备案三)教职工产假、节育手术假报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 备案第五章旷工第十九条教职工无故未履行请假手续而离岗的,超假 不归的,或提出请假、续假申请,未经批准而离岗的, 均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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