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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滥用的反竞争行为规制[汇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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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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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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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 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间题 首先 ,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界限问题竟争法并不完全适用于知 识产权领域 , 只要知识产权人是根据法定的垄断地位、依法定的方式行使其权利,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那, 技术市场的各个主体之间的利益争夺就为法律所允许, 彼此之间的利益关系 处于一种动态的平衡 其次 , 依照利益衡量的判断方法如果知识产权人行使权利的方式超出法定 范围 , 就会使原有的利益关系失衡, 那么该行为构成权利滥用, 应当受到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调整由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存在, 技术市场中权利人之外的主体 因此而遭受利益损害( 包括既得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且该行为亦限制了市 场竞争 , 具有反竞争性 , 因此, 反不正当竟争法应明确在其调整范围内对之进行 规制 再次 , 对某些条款作扩充解释应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 条第 1 款有关 诚信原则和第2 款关于不正当竟争行为的定义性规范尽量作扩充解释, 从而使那 些反不正当竞争法未能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依此直接予以认定当然, 这 只是应急性措施, 从长远看 , 要强化反不正当竞争法 保护知识产权的功能, 必 须对该法进行修订, 增设一般性条款, 尽可能地增列现实生活中业已出现的而传 统知识产权法又规定限制不到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充分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作用。

      最后 , 借鉴别国借鉴美国和欧盟竞争法中对知识产权的行为主义垄断和知 识产权许可进行控制的有关规定, 建立针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具体法律调整机 制例如能够设置基本豁免条款、白色清单条款、黑色清单条款和灰色条款及 通知异议程序 , 对诸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定性分类、区别对待 ( 分别套用相 对应的条款 )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总之 , 从中国的国情出发, 结合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的终极目标, 既要保护 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又要考虑到相关主体及社会公众的利益要求; 充分考虑各个 方面和各个层次上的竞争及其相互关系, 把握好各种利益要求之间的平衡这也 将是中国知识产权法和竞争法所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中国 1993 年经过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将假冒注册商标及仿冒知名商 品特有名称、包装、 装演 , 第 10 条将侵犯商业秘密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对 其它侵犯知识产权, 冒用智力成果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未直接规定, 而这些不正 当竞争行为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不能根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加以禁止的, 因此 , 法 律并不能够为有关权利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在当今反不正当竞争的范围、领域日 益拓宽的情况下, 我们依然应当在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范围日益扩大、特征日趋复杂的智力成果, 无疑是要得到法律的综合保护的在 某些方面 , 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对知识产权法起到拾遗补漏的作用, 而在另一些 方面 , 又能够对智力成果提供较知识产权法更为有力的保护因此, 我们应当经 过修订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行规制予以禁止, 进一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提高反不正 当竞争法对智力成果的保护程度 首先 , 在商标权方面 , 应将下列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一 , 非竞争性商品上仿冒驰名商标的行为中国现行商标法禁止未经注册 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 的假冒商标行为, 而对在非近似商品上使用与某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 并未规定为侵权行为; 甚至经过审批 , 还可成为注册商标 然而 , 根据 巴黎公约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及国际惯例 , 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则广泛得多, 它不但排斥同类或类似商品, 也 排斥非近似商品( 又叫非竟争性商品)。

      在非竞争性商品上仿冒驰名商标, 仍会导 致混淆商品出处与淡化驰名商标的后果, 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了避免与商 标法只在竞争性商品上保护注册商标的原则相抵触, 应将这种行为在反不正当 竞争法中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 从而为驰名商标提供特殊的保护 第二 , 商标抢注行为 这是指将她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 它是商标法所实行的自愿注册原则以及实行注册在先原则的商标确立制度的伴生 物、 副产品 对于抢注行为的性质, 大多数人认为它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 也有学者认为它”合法但不合理, 并非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 原则的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商标混同二是为了认定上的便利, 三是为了鼓励申请 商标注册 , 但绝不是为保护抢注在中国商标法实施、宣传十多年的今天, 在很 多情况下 , 在先使用人之因此未申请商标注册, 并非疏于行使注册申请权或怠慢 于行使权利 , 而是出于其它正当的考虑, 如产品正处于试销期, 想检验商标设计 得是否合理 , 是否显著便于识别等等因此, 笔者认为无论是抢注驰名商标还是 抢注普通商标 , 都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规 定限制。

      第三 , 反向假冒行为它是指未经许可在购买了她人的商品后, 撕下她人的 注册商标而贴换上自己商标并川于销售的行为它不是假冒注册商标而是假冒她 人商品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认为, 它在本质上是侵犯了商标权人的商标 使用权 ( 将其商标撕下而阻断其继续使用) 也可认为是侵犯了商品制造者商标的 标示权如曾经轰动一时的”鳄鱼”牌服装反向假冒一案即属于这种情况对于 资料内容仅供您学习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改正或者删除 反向假冒 , 有的国家是在商标法中加以禁止的, 如美国、法国等 中国商标法中 对此没有规定 , 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予以规定限制 其次 , 在专利权保护方面, 可补充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 , 假冒专利行为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自己制造或经销的商品上 标明她人专利号的行为假冒专利 , 很明显是一种冒用她人智力成果、猎取她人 竞争优势的行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将假冒注册商标列在各不正当竞 争行为之首 , 却未将假冒专利列为不正当行为予以禁止, 这说明我们还未充分认 识到它的不正当竞争性质因此, 我们应在反不正当竟争法中对其予以规定 限制 第二 , 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这是指某一专利权人对她人生产制造的并没有进 人其专利保护范围的产品, 以专利侵权提出不当警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经过 新闻广告指责她人侵犯其专利权, 污损其商业信誉 , 使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因 而, 对这种行为 , 应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加以禁止 第三 , 冒充专利行为它是指在没有取得专利的商品上, 标示虚假的专利标 志或专利号的行为, 以及在专利有效期届满的商品上继续标示专利号的行为据 报道 , 不久前 , 北京市专利管理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曾查处”猎豹”牌书包冒充 专利等多起案件当前, 市场上的冒充专利现象日渐增多因此, 对这种不正当 竞争行为 , 有必要在反不正当竟争法中进行规制 文章来源 : 中顾法律网 ( 免费法律咨询 , 就上中顾法律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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