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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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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及其救济解析我国物权法第35条 关键词: 妨害/妨害排除请求权/妨害停止请求权/妨害的救济内容提要: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妨害具有共同的认识, 即以非占有的方法对他人权利的圆满拥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扰或侵扰, 因此而有别于侵权与侵占但是, 美国法中的妨害是对土地现实占有权的妨害, 妨害排除请求权是相邻权的一种; 德国法中的妨害扩张适用于所有具有绝对权意义的权利而我国物权法中的妨害仅是对物权的妨害, 但不限于对所有权的妨害对于妨害的救济, 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停止请求权两种, 同时, 应当允许原被告自愿协商以赔偿损失替代排除妨害我国物权法第35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消除危险此条规定了两种请求权: 妨害排除请求权与消除危险请求权在此, 我们仅解析妨害排除请求权一、妨害的基本含义侵权、侵占、妨害是三个不同层次的概念, 侵权是侵权人以他人的财产或人身为加害对象所实施的破坏、损害、毁害等行为; 侵占是行为人以占有的方式对他人排他占有权的侵害; 而妨害, 则是以非占有的方法对他人权利的圆满拥有、行使或享用造成的干扰或侵扰本文暂且不对三者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 仅对妨害的内涵进行必要地阐述。

      1. 妨害为以非占有方式而为之以非占有方式而为之妨害, 似乎是两大法系妨害的共同特征但是认真分析, 两大法系对占有的理解颇有不同, 因此对妨害的认定亦有区别英美法以占有的客观状态理解占有, 即只要是有形物非法置于他人土地之上, 而无论该有形物的所有权人是否具有占有他人土地的内心意思,均为占有因此, 自然 物或人为制造物的所有权人应当尽注意义务避免其物落入他人土地, 未尽此义务, 其物脱落并落入他人土地, 将认定为侵害人以可见的有形物干扰土地权利人的排他占有权, 性质为非法侵占, 而非妨害物之所有人负有停止侵占之义务, 造成损失的, 负赔偿责任;而德国法以占有的主观状态理解占有, 即行为人具有占有的主观动因而以有形物占有他人不动产或扣留他人动产的, 为非法占有于自然物或人为制造物落入相邻人土地, 物之所有权人没有占有他人土地的主观意思的, 不认定为占有, 属于以非占有的方式对他人权利的干扰或侵扰, 构成妨害, 而非侵占, 所有人需以自己的费用排除妨害我们认为, 后者的理解更易溶于我国物权法体系因此, 树木或人为制造物, 如广告牌落入他人土地——所有人没有占有他人土地的主观动机, 性质为妨害; 而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将其有形物, 尽管是垃圾置于他人的土地之上——行为人具有占有、占用他人财产的意思, 属于以占有方式实施的侵害, 尽管只给土地所有权人或土地使用权人造成权利行使上的不便, 尚未对其所有权或占有权构成威胁[1], 其性质仍不属于妨害,应认定为侵占。

      2. 妨害的对象不限于所有权美国法中的妨害, 仅限于对土地现实占有权的妨害, 包括各类现实土地所有权, 如土地的绝对所有权、附条件的所有权、终生土地所有权以及土地承租权, 甚至包括未有合法的权利, 但公开、自主、持续占有他人土地、将来可能因取得时效而取得的所有权德国民法典第1004条将妨害限于对所有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 的妨害, 其他条款将妨害扩张适用于其他物权以及具有绝对权意义的其他权利[2]我国物权法妨害的对象不限于所有权依物权法第35条规定, 所有的物权均可作为妨害的对象, 而依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 占有被妨害的, 占有人也享有排除妨害请求权3. 妨害不限于对物权人行使物权的妨害行为人实施行为, 给物权人行使权利造成不便或施加负担, 是典型的对物权的妨害例如,将垃圾堆放在他人门口妨害其行走; 将车辆停在敞开式的店铺门前妨害店铺的经营等但物权的妨害不应仅限于此, 还应当包括对物权人享用、享受物权的圆满状态实施的干扰或侵扰例如,在邻人窗下建厕所, 使邻人无法舒服而快乐地享用其房屋所有权有学者认为: 在邻人门前开棺材店、太平间等行为, 不仅对人身权利行使造成妨害, 而且对财产权行使构成妨害时, 方构成妨害。

      此时受妨害人要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 必须证明物权行使受到妨害, 否则不能适用妨害排除请求权[3]对此, 笔者有不同的理解, 物权的圆满状态不仅仅指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还包括物权享受、享用的圆满状态因此, 妨害不仅仅是对物权本身的妨害, 还包括对物权人身心健康、精神愉悦、财产生命安全感的妨害在这点上, 无论是美国法还是德国法均有共性将太平间设在邻人的宅门前, 使邻人时刻怀有恐惧感和不安全感, 无法安然地享受其物权, 尽管对物权的行使尚未造成不便, 但其本身已经构成对物权的妨害, 而无须邻人再举证证明对物权行使造成的妨害4. 妨害不仅限于相邻人之间美国财产法将妨害限于相邻的土地权利人之间, 妨害排除请求权为相邻权的一种德国法将妨害排除请求权扩张适用于具有绝对权意义的权利, 妨害非限于相邻人之间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妨害排除请求权适用物权法项下的所有物权, 不限于不动产所有权或不动产使用权因此, 妨害不限于相邻人之间、相邻人之外, 只要构成对物权的妨害, 均可适用妨害排除请求权二、妨害的情形我国物权法颁布后, 尚鲜有妨害案件发生鉴于外国法判例以及我国的立法及国情, 笔者认为, 我国妨害的诸多情形主要是基于不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使用权而发生的。

      笔者将其归纳为以下几种:1. 对权利人行使权利便利的妨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所有的物对权利人行使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造成不便例如, 行为人将垃圾或建筑材料堆放在所有权人门口, 造成权利人通行的不便; 因自然力的原因使自然物或人为制造物毁坏, 并落入相邻人土地造成权利人行使权利不便等因自然力的原因使自然物或人为制造物毁坏, 并落入相邻人土地, 美国法将其有条件地置于非法侵占的范畴, 而德国法则有条件地将其视为妨害我国学者多视其为妨害[4][5], 而本人赞成德国法的观点, 即应当有条件的认定为妨害据此, 邻人享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如果落入的物给邻人造成了损失则性质发生变化, 邻人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2. 对权利人安静享受权利的妨害行为人的行为或其所有的物发生巨大噪音, 使权利人无法安静享受其权利例如, 行为人租用位于生活区的三层小楼开办舞厅, 其行为虽然合法, 但产生的噪音令该区的居民无法入睡; 行为人在自己的房间内昼夜不停播放一首宗教 音乐 , 或者在正常人应当入睡的时间装修房间等, 虽行为不为违法, 但相邻人的正常生活受到噪音的干扰3. 对权利人安然享受权利的妨害行为人的行为或者其所有的物对附近的居民的生命或财产存在潜在的威胁, 导致权利人无法安然地享受其权利。

      例如在生活区开设加油站、麻风病 医院 、炸药厂等等虽然行为人取得了经营许可证, 其经营行为并不违法, 但确给相邻的居民造成安全感的妨害时, 应当赋予被妨害人妨害排除请求权土地公有制对城市土地规划而言较之私有制是优势, 但是, 对于公有土地的规划应当有一定的私权利的制约, 这种制约不是对公权力本身的制约, 而是对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个人的能力或私欲的制约经政府规划部门批准建设某项设施、营业机构给权利人造成妨害时, 私权利的合理制约对公权力的恰当行使在我国是非常必要的4. 对权利人舒适享受权利的妨害行为人的行为或其物给权利人的视觉或味觉造成不适, 导致权利人不能舒适地享受其物权在城市, 房屋住宅制度改革到今天已经逐步从公有房屋租赁制转变为房屋私有制, 并形成呈规模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使居住在小区里的业主们在美丽、幽雅的环境中享受着自己的权利但是, 传统恶习的顽固性, 使小区物业管理陷于困境业主们常常只顾及自己房屋内的整洁, 而将闲置不雅, 但又舍不得丢弃的东西堆放在自己的园内, 或存放在自己房屋外墙上构筑的设施内,给小区的整体美观和相邻人的视觉享受带来不利影响而物业公司是为业主服务的机构, 欠缺对业主如何摆放自己的物行使管理权的权利基础, 此时赋予业主的妨害排除请求权, 对遏制传统恶习、美化城市、提高国人的素质都有百利而一害。

      在 农村 , 同样存在类似问题, 村民常在自己的院内建厕所、鸡舍、猪圈等, 如果建在相邻人窗前, 夏天里难忍的味道以及不雅的外观会困扰相邻人, 使相邻人不能舒适享受其权利, 而对这一问题的解决, 将行为人的行为认定为妨害, 并赋予被妨害人妨害排除请示权较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与相邻权都更加合乎逻辑在美国, 在行为人实施类似上述不雅行为而被诉的案件中, 大多数法院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恶意动机的情况下, 方认定为妨害, 并以妨害予以救济笔者认为, 为了在尽短的时间内提高国人的素质, 不必遵循美国的做法, 强调妨害人的恶意, 只要行为人实施类似上述行为, 视觉或嗅觉享受受到影响的相邻人便可行使妨害排除请求权5. 对权利人愉悦享受权利的妨害行为人的行为或物导致权利人精神痛苦, 无法心情愉悦地享受其权利例如, 为了避邪在自己房屋的外墙上挂镜子(俗称照妖镜) , 按照习俗的理解, 照妖镜照射到那里, 会将晦气带到哪里因此, 被照射的对方相邻人会因为镜子的照射精神郁闷、心情不畅, 民间多有为此而发生争执者, 但一直缺乏解决纠纷的合法依据以妨害论, 赋予被照射方妨害排除请求权, 一方面可以成为此类纠纷解决的 法律 依据, 另一方面可以遏制传统的不良习俗。

      6. 对权利人自主享受权利的妨害私人空间有不被他人干扰的权利随着 科学 技术的不断 发展 , 干扰他人私人空间的方法越趋多样化例如, 向所有人的、 电子 邮箱、信箱里发送广告、宣传品, 甚至是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宣传品; 在所有人的门上张贴广告; 宣传电信、保险、证券等业务; 推销产品; 征求广告业务等等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此类事情, 扰乱了人们的生活秩序, 使权利人不能自主地享受其权利, 因此应认定此类行为构成对他人私人空间的妨害三、妨害的救济于妨害情形发生时, 美国法上有几种不同的救济手段: 1) 颁发禁令法院受理原告的请求, 对颁发禁令后被告可能受到的损失和原告所得的利益进行权衡, 认为被告排除妨害的成本低于原告避免损害的成本的, 颁发永久性禁令但是, 禁令并不当然发生被告除去妨害的拘束力,而是赋予原告强制被告除去妨害的法定权利既然是权利, 是否行使取决于原告的意志原告认可或接受被告的出价, 则该法定权利转移给被告, 否则, 原告有权拒绝转移其法定权利, 则被告必须除去妨害[6]2) 赔偿损失法院经过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 认为颁发禁令对于被告方代价太大, 即判决责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因妨害而造成的损失。

      [7]赔偿损失的救济方法, 相当于在法院赋予原告强制被告排除妨害的法定权利同时, 强迫原告以法院判定的价格(赔偿损失额)将其法定权利转移给被告, 即该法定权利以何种价格转移给被告、是否转移给被告不取决于原告的意志, 而取决于法院的判定[8]3) 颁发禁令, 但原告向被告赔偿损失当除去妨害对原告,乃至对社会确有必要, 而原告又不愿意, 或者不可能以放弃其获得的强制被告除去妨害的法定权利作为代价获得被告的补偿; 强制被告排除妨害又确使被告遭受巨大损失时, 法院将作出判决颁发禁令, 赋予原告强制被告排除妨害的法定权利, 同时责令原告向被告赔偿其因除去妨害而受到的损失, 以将社会资源以及妨害带来的损害在当事人之间予以合理的再分配[9]4) 自力救济受害人以自己的力量抵抗、除去妨害人的妨害的, 为自力救济只要受害人实施的救济行为是合理的、适当的, 就是一种有效的自力救济, 由此给妨害人造成的损失, 受害人不负任何责任, 由妨害人自行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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