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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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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油条
  • 文档编号:16180868
  • 上传时间:2017-11-06
  • 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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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于 2012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 理  温家宝二 0 一二年四月五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位 置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校车运载学生,应当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遇有交通 管制、道路施工以及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 事故等影响道路通行情形的除外第三十三条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应当靠道路右侧停 靠,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 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 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 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 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 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第三十四条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 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 校车第三十五条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 得超过 80 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60 公 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 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1 页第六章校车乘车安全新建文本文档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 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 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20 公里第三十八条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 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 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 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 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第三十九条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 序;(二)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 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 制止校车开行;(三)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 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四)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五)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 人方可离车第四十条校车的副驾驶座位不得安排学生乘坐校车运载学生过程中,禁止除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以外的 人员乘坐 第 2 页新建文本文档第四十一条校车驾驶人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校车 的制动、转向、外部照明、轮胎、安全门、座椅、安全带等 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不得驾驶存在安全隐 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校车驾驶人不得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不得在校车 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第四十二条校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应当 立即报警,设置警示标志乘车学生继续留在校车内有危险 的,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将学生撤离到安全区域,并及时与学 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学生的监护人联系处理后续事宜第四十八条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200 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 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 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 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 驶;(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 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 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第四十九条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 第 3 页新建文本文档 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 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并 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

      第五十条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 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 法行为,依法扣留车辆的,应当通知相关学校或者校车服务 提供者转运学生,并在违法状态消除后立即发还被扣留车 辆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 200 元罚款第五十三条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 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500 元罚款随车照管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的,由学校或者校车 服务提供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或者予以解 聘第五十四条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 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原作出许可决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 车标牌第五十五条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 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 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 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 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5 年内不得从事学校 管理事务。

      第 4 页新建文本文档 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 职责,致使本行政区域发生校车安全重大事故的,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七条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 依法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第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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