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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变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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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2710038
  • 上传时间:2018-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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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原“试行”版的主要区别一、对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方面1.除了仍然要求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以外,还增加了病历书 写应当“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 2.原规定“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 现规定只有需复写的病历资料才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也就是说,门(急)诊病 历书写也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 (第四条) 3.针对越来越多的医疗机构使用机打病历,新增加了“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 历保存的要求”的规定 (第四条) 4.明确规定病历书写除应“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 还增加了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的要求 “第六条” 5.关于病历修改问题,除保留原规定的“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 在错字上” , “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以外,增加了“保留原记 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 ”的规定 (第七条) 6.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原规定“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合法执 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现规定为“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 修改并签名” 。

      (第八条)7.原规定“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原规定“进修医务人员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 历” (第八条) 8.新增规定:“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 24 小时制记录” (第九条) 9.原规定“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原举例为“如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 ,现取消了举例;原规定患者签署的文书为 “同意书” ,现改为“知情同意书” ;原规定当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可由近亲属和关系人签字, 现将“近亲属、关系人”的概念换为由患者“授权的人员” 、 “被授权人” (第十条)二、门(急)诊病历书写新增“急诊留观记录”的要求,规定“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 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 而 原来的规定仅为“对收入急诊观察室的患者,应当书写留观期间的观察记录 ” (第十五条)三、住院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1.住院病历内容改动和调整较大:(第十六条) A.原内容中的“住院志”改称为“住院记录” ; B.原“化验单(检验报告) ” ,现称为“辅助检查报告单” ; C.增加了“麻醉同意书”和“病危(重)通知书” D.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疑难病 例计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纳入病程记录中(有较 大调整并有新增内容) 。

      护理记录只保留危重病人护理记录22. 在现病史中,对各项要求增加了具体规定:(第十八条第三款) A.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B.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 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C.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D.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 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 )以示区别E.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 等情况3.在既往史中,增加要求记录“食物”过敏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 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 药物过敏史等 (第十八条第四款) 4.对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等作出了具体界定:(第十八条第五款)A.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 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B.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

      女性患者记 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 、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 ,月经量、痛经及生育 等情况C.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 疾病5.对辅助检查(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规定“应分类按 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 ;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除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外, 还应写明“检查号” (第十八条第八款) 6.对初步诊断的要求增加了:“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第十八条第 九款) 7.对病程记录的要求及内容改动比较大:(第二十二条)A.首次病程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应当 在患者入院 8 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增加要求记录“拟诊讨论” ,即原规定的 “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还特别对“病例特点” 、 “拟诊讨论”和“诊疗计划”作了说明:a. 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 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体征等b. 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 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 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c. 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B.日常病程记录原规定由医师书写,现改为由“经治医师”书写,保留“也可以由实 习医务人员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 ,加上了“但应有经治医师签名”的规定原规定书写 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现规定“首先标明记录时间;取消了“对病情稳定的 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的规定,也就是说应当至少 3 天记录一次病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C.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中,原规定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48 小时内完 成” ,现改为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况确定” 原规定科主任或具 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删去了“补充的病史和体征、 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主治医师日常查房记录间隔时间视病情和诊疗情 况确定内容包括在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科主任或3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查房的记录,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 业技术职务”等只要求记录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对病情的分析和诊疗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D.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的内容要求增加“主持人小结意见” 。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E.转科记录的内容要求增加“转出、转入科室”记录 (第二十二条第六款) F.把原第九条基本要求中“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 当在抢救结束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规定放到了抢救记录的要求中原规定 抢救记录中的一项内容为“抢救无效时间” ,现改为“抢救时间” (第二十二条第八款) G.增加了“有创诊疗操作记录” ,并明确“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 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 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结果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顺利、 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第二十二条第九款) H.会诊记录增加了“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的要求增加规定“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 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 48 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 10 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 ;“申请会诊医师应在病程记录中记录 会诊意见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十款)I.术前小结增加“要求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 。

      (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款) J.术前讨论记录的内容增加“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 (第二十二条第十二款)K.新增“麻醉术前访视记录” ,并明确“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 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麻醉术前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 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 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二条第十三款) L.麻醉记录内容要求增加“术前特殊情况” 、 “手术方式及日期” 、 “麻醉诱导及各项操 作开始及结束时间” 、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 (第 二十二条第十四款) M.新增“手术安全核查记录” ,并明确“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 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 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 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

      (第 二十二条第十六款) N.原“手术护理记录”改称“手术清点记录” ,记录内容增加所用“血液”的情况,无 须再记录术中护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第十七款) O.新增“麻醉术后访视记录” ,并明确“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 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 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 (第 二十二条第十九款) P.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的内容增加“主持人小结意见、记录者的签名” (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二款) Q.一般患者护理记录不再作为病历的内容危重患者护理记录改称“病重(病危)患 者护理记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款) R.手术同意书原“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4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现改为“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 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原要求患者签名,现要求患者“签署意见并 签名” ;原要求“医师签名” ,现要求“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 。

      (第二十三条) S.新增“麻醉同意书” ,并明确“麻醉同意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麻醉 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病案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 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测,麻醉风险、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 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四条) T.新增“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并明确“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输血前,经治医师 向患者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诊断、输血指征、拟输血成份、输血前有 关检查结果、输血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第二十五条)U.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原规定“由患者签署同意检查、治疗” ,现规定“由患者 签署是否同意检查、治疗” (第二十六条) V.新增“病危(重)通知书” ,并明确“病危(重)通知书是指因患者病情危、重时, 由经治医师或值班医师向患者家属告知病情,并由患方签名的医疗文书。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科别,目前诊断及病情危重情况,患方签名、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一式两份, 一份交患方保存,另一份归病历中保存” (第二十七条)四、新增第四章“打印病历内容及要求”第三十一条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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