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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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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宝路
  • 文档编号:16968913
  • 上传时间:2017-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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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6 年上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标准公布,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 2016 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上限为 16353 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 3 倍) ,下限为 3271元(去年本市职工月均工资的 60%)此标准的执行期为 2015 年 4 月 1 日至 2016 年 3 月 31日即2016 年上海社保最低缴费基数为:3271 元2016 年上海社保最高缴费基数为:16353 元备注:近日上海公布了 2015 年职工平均工资为 71269 元,月平均工资为 5939 元,之后上海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官方微博消息,上海市人社局发布了 2016 年 4 月 1 日-2017 年 3 月的社保缴费基数为:最高缴费基数:2015 职工平均工资*3=5939 ×300%=17817 元最低缴费基数:2015 职工平均工资*0.6=5939×60%=3563 元(上海最新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大家可以点击参考:2015 上海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对 2016年的九大影响)(上海 2016 年 4 月 1 日后的个人社保缴多少钱?企业缴多少钱?大家可以点击参考:4 月1 日后上海最新社保缴费基数标准)市人保局表示,其中,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另外,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 2016年 3 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2016 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2016 年上海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标准注 1: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 16353 元,下限为 3271 元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注 2: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的规定,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注 3: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根据规定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5%,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注 4: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根据规定至 2016 年3 月底过渡期已满,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 ,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 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 年 1 月 1 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 年 1月 1 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 1 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 50 周岁和女性年满 40 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 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 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手续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 10 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 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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