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管理制度(试行).pdf
7页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管理制度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税管理制度(试行)(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自助办税终端利用管理,充分发挥自助办税终端功能效用,确保自助办税终端安全运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自助办税终端简称ARM(Automatic RatepayingMachine),该终端通过内嵌账号和密码登录现有内部征管系统,同时扫描纳税人电子标签进行纳税人身份识别锁定,可供纳税人自助办理相关涉税业务第三条第三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为纳税人提供自助服务,主要包括纳税申报、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防伪税控IC卡报税、发票销售、发票验旧、政策查询等功能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税收业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慢慢推行自助办税终端加大对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特点和便利程度的宣传,本着纳税人志愿的原则,利用自助办税终端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国税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一路做好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管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纳税服务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牵头管理一)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工作部署;(二)负责自助办税电子标签的发行、管理;(三)负责自助办税业务的引导、业务咨询和;(四)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的日常运行保护和故障反馈;(五) 负责自助办税终端问题的搜集及异样情形的协调、处置、反馈;(六)协助开发部门进行自助办税终端功能的完善。
第七条第七条 货物和劳务、所得税、征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业务支持,依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别离负责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专用发票认证、IC卡抄报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验旧销售等工作的业务支持和管理;按照业务工作和税收政策的更新、转变提出新的业务需求,支持自助办税终端的业务更新和功能完善第八条第八条 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的技术支持和保护一) 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权限分派及职位密码管理;(二)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网络资源配置,协助开发部门进行自助办税终端调试和系统软件安装;(三)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系统后台软件的管理和保护;(四)负责自助办税终端病毒防治第三章 电子标签发行第九条第九条 自助办税电子标签是一种非接触式的识别标签,主要采用无线射频识别( RFID)技术实现纳税人电子身份验证的一种媒介自助办税终端通过识别电子标签和纳税人输入的认证密码完成身份识别第十条第十条 纳税服务部门要及时受理纳税人的咨询,告知纳税人办理发行电子标签流程及相关规定纳税人持税务记录证副本办理发行电子标签;期一般纳税人、存在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暂不发行电子标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部门依照电子标签的发行条件,审核纳税人有关证件,并在综合征管、防伪税控等系统中查询纳税人相关条件和类型, 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发行电子标签。
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放置在办税服务厅内,有条件的地域也可单独设立自助办税服务点或在政务大厅等公共场合放置自助办税终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争取为纳税人提供24小时办税服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办税服务厅应在自助办税区夺目位置放置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操作说明,便于纳税人阅读、对照操作自助办税终端初始推行期间,办税服务厅导税员应向来到办税服务厅的纳税人主动介绍机械功能, 并免费发放 自助办税终端ARM机操作说明等宣传资料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对于在征期中因“作废发票或红字发票”原因造成的不能利用自助办税终端的问题,由导税服务人员进行确认并向纳税人解释原因到窗口办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部门人员要增强对自助办税终端运行情形日常监控和管理,发觉问题要及时处置同时,需按期检查易损设备是不是有异物、是不是噪音过大等,并按期清洁触摸屏及机柜及时监控设备中易耗品的利用情形,运行中打印机缺纸时,需及时补充;扫描仪出现卡纸情形,需及时排除故障;发票临近库存低限,需及时补充库房和出票机柜内的发票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信息管理部门人员需按期检查终端病毒防治状况,当发觉有终端机或服务器被感染上病毒后,应当即报告,并先将终端从网络上隔离。
第五章 发票管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自助办税终端可采取发售发票票号和终端设备直接发售实物发票两种方式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自助办税终端发售实物发票需分派独立的发票库房,主要分为发票入库、发票安装、发票增补和改换、库房保护等环节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发票入库是按照自助办税终端发票库房情形,在自助办税终端管理软件内进行发票库存的期初设置,按照发票种类和发票号段,设置对应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发票库存量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发票安装是按照放置进自助办税终端的实物发票种类、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设置终端内持续发票的起始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当发票库房中库存低于设定的发票最低库存限值,需要增补新发票入库,同时添加库房库存;当自助办税终端内发票库存低于设定的发票最低库存限值,需要补充改换新发票放入自助办税终端内,同时设定新发票的起始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当发票销售异样情形发生时,需作销售退回处置,调整发票库存第六章 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自助办税终端实行专人管理,如人员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系统管理用户、空白电子标签、钥匙等的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出借钥匙,每次向自助办税终端发票补充或改换发票后需检查机柜发票箱锁和机柜锁处于安全状态。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扫描仪、金税卡、授权IC卡等专用设备日常固定在自助办税终端内部,如发生问题由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打开机柜保护或改换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自助办税终端周围环境应维持整洁干净,应避开强振动源和强噪音源;避开电磁干扰、电磁辐射;避开潮湿的地方,并配备必要的火灾设施、消防器材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