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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乡约制度与闽台乡土社会(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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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明清乡约制度与闽台乡土社会⑴中国乡约制度的历史可以上溯到久远的上古时代,如近 年出土的泉州《重修溪亭约所碑记》 [1]所记:古者乡党闾里各有董正之官、 约束士民之所,凡以教孝、 教悌,俾人知睦姻任恤之风,而无嚣凌诟淬之习也是故 里则有门,每弟子旦出暮入,长老坐而课督之唐宋以后, 虽不如古,而城中约所之设犹是,三代教民遗意也从断代研究的角度看,在明清两代,乡约制度的推行乃 始于、并且始终系于"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设明代闽人何乔远《闽书》记:老人之役:凡在坊在乡,每里各推年高有德一人,坐申 明亭,为小民平户婚、田土、斗殴、赌盗一切小事,此正役 也[2]明代福建惠安知县叶春及《惠安政书》记:国家之法,十户为甲,甲有首一白一十户为里,里有 长……乂于里中,选高年有德、众所推服者充耆老,或三 人,或五人,或十人,居申明亭,与里甲听一里之讼,不但 果决是非,而以劝民为善[3]乂记:本里有难决事,或子弟亲戚有犯,须会东西南北四邻里,分老人里甲,公同议决许用竹蔑荆条,虽情决打不许拘集[4]明代闽人蔡献臣《里老总保》记:国朝民差有正有杂里甲、老人谓之正差……《大明律》载,合设耆老,须于本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内选充。

      《教民榜》文云:民间婚姻、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须 要经本里老人、里甲决断若系奸盗、诈伪、人命重事,方 许赴官陈告而户部申明老人、里甲合理词讼条目,即斗殴、 争占、窃盗、赌博、私宰、邪术,里老亦得与闻 [5]清代闽人李世熊《宁化县志》亦记:左为亭曰申明,以辨争讼,亦书邑人之恶者以瘴之明初以老人坐亭内,凡平婚、田土、斗殴、赌窃诸细事皆主之右为亭曰旌善,以劝风化,亦书邑人之善者以彰之 [6]明初以来的"老人之役"和耆老之设,在清代也得到法律 的确认,清之户律规定:凡各处人民,每一白户内,议设里长一名,甲首一十名, 轮流应役,催办钱粮,勾摄公事……其合设耆老,须由本 乡年高、有德,众所推服人内选充不许罢闲吏卒,及有过 之人充任[7]至于实际推行的情形,福建清代文献也有相关的记录如,清代澎湖通判胡建伟〈〈澎湖纪略》记:旧志称,澎民聚居,推年大者为长至今澳中凡有大小事件,悉听乡老处分以故,鼠牙雀角,旋即消息 [8]从上记资料可以看到:作为"老人之役"这一特殊役种或 社会义工的应承者,里老是 "正役"或"正差",而不是"乡官" 或"乡吏",质言之,里老保持有乡土社会成员的身份;里老 的义务是"劝民为善"和"听一里之讼"即《明史》上所记的" 导民善、平乡里争讼"[9],里老也有相应的权力,如 "劝民 为善"方面行使申诫罚、行为罚和人身罚 ?许用竹蔑荆条,虽 情决打”)的某些权力,"听一里之讼"方面"果决是非"的仲 裁、调解、裁H和审判的某些权力;里老有的由乡民推举, 有的听官府选定,有的则可能是乡民推举、 再经官府批准的, 而"众所推服"乃是里老资格的认定原则。

      总而观之,作为乡土社会里 "众所推服"的成员,当里老 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来履行和行使其约束乡民的义务和 权力,里老对乡民的约束也就具有自治的性质、乡民的受约 也就合于自愿的原则,乡约关系于是成立、乡约制度行焉里老对乡民的约束和乡民出于自愿的受约毕竟只是乡 约关系和乡约制度的一个方面,乡民的自约和互约也必须倡 行明代洪武年间,有人直接向明太祖指出:古者善恶乡邻必记今虽有申明、旌善之举,而无党庠 乡学之规、互知之法,虽严训告之,方未备臣欲求古人治 家之礼、睦邻之法,若古蓝田吕氏之乡约、今义门郑氏之家 范,布之天下[10]指出这一点是很重要的使乡土社会诸成员不仅是乡约 之客体、并且是乡约之主体,使乡民人人不仅受约、而且自 约和互约,以保障乡土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 步,这才是乡约关系的初衷、这才是乡约制度之本义明太 祖对此有何反应,《明史》上未见记载然而,我们在福建 的明清文献里看到了从各个方面着力以使乡民受约、自约和 互约的事迹例如:明代洪武二年,顺昌县丞杨惟德建顺昌县治街西申明亭,事见明正德版《顺昌邑志》卷之二; [11]明代永乐年间,泉州府城建溪亭约所,事见《重修溪亭 约所碑记》,碑存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明代宣德年间,龙岩举人蒋辅 "与乡人讲行《蓝田乡约》 ",事见何乔远《闽书》卷之一白十九,乂见清乾隆版《龙 岩州志》卷之^一 ; [12]明代正统年间,龙岩苏克善 "隐居山中,与邱存质、蒋 永迪讲蓝田乡约、文公家礼 ",事见清乾隆版《龙岩州志》 卷之 ^一 ; [13]明代弘治十四年,顺昌知县李震重修顺昌县治街西申明 亭,事见明正德版《顺昌邑志》卷之二; [14]明代正德年间,王守仁在漳赣巡抚任上于龙岩颁行《乡 约教谕》凡十四章,史称"王文成公之教",文收清乾隆版《龙 岩州志》卷之十三;[15]明代嘉靖五年,黄怪在安溪知县任上 "举行明六谕,辑 《吕氏乡约》、陈氏训词,附列教条为十四禁,以防民止汰, 月立长、副董之,善有记、恶有书而考成焉 ",事见清乾隆 版《安溪县志》卷之五;[16]明代嘉靖三十二年,汤相在龙岩知县任上 "立保甲,行乡约",事见清乾隆版《龙岩外I志》 [17]明代嘉靖年间,李思寅在建阳知县任上 "教民行朱子乡约",事见清道光版《建阳县志》卷之九; [18]明代嘉靖年间,王士俊在泉州知府任上推行乡约,并 以约正之名,委重于士夫 ",泉州进士庄用宾任泉州青阳乡 约之约正,事见《青阳乡约记》碑,碑存泉州青阳石鼓庙;明代嘉靖年间,龙岩生员曹文婵、曹鸣凤兄弟《请分设 宁洋县议》议及"申明亭之费",略谓?里坊之民行谊纯洁者, 每图公报三名,充为老人,岁时朔望,遍历里社,申明乡约, 诱劝归善,亦化民成俗之一端也 ”,事见清乾隆版《龙岩州志》卷之十三;[19]明代隆庆元年,董良佐在宁洋知县任上 "教民行乡约,与士子讲王文成公之学”,”立乡约,申圣谕,刊布家乡礼纂, 盖一时四面响风焉",事见《闽书》卷之六十五,乂见清乾 隆版《龙岩州志》卷之五、卷之十五; [20]明代隆庆至万历年间,叶春及在惠安知县任上建申明 亭、推行乡约,并撰《惠安政书》九《乡约篇》,事见叶春 及《惠安政书》;明代万历年间,黄承玄在福建巡抚任上颁行《约保事宜》,文收黄承玄《盟瓯堂集》卷二九; [21]明代万历四十年,蔡献臣在同安撰《里老总保》,文收 蔡献臣《清白堂稿》卷十七;[22]明代崇祯年间,周之夔在闽县撰《藤山冯巷铺保甲册 序》、《藤山大庙铺保甲册序》、《藤山睹桥铺保甲册序》 等文,论及乡约之事,文收周之夔《弃草二集》卷之二;[23]清代康熙年间,龙岩举人郑政在乡辑 "《吕氏乡约》等书,以教后进",事见清乾隆版《龙岩州志》卷之H^一; [24]清代康熙年间,蓝鼎元随军入台,在台湾颁布《谕闽粤 民人》,明确告谕台湾的闽籍和粤籍 "民人"?世之良民,或有言语争竞,则投明乡保耆老,据理劝息,庶几兴仁让之风 ",文收蓝鼎元《东征集》;[25]清代康熙五十五年、五十六年,李光地在安溪制定《同 里公约》、《丁酉还朝临行公约》,文收李光地《榕村别集》 卷五;[26]清代道光七年,泉州府城重修溪亭约所,事见《重修溪 亭约所碑记》,碑存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清代道光年间,泉州"南安陈氏"购置陈宏谋辑录的《训 俗遗规》,书收陈宏谋序、《司马温公居家杂仪》、《朱子 增损吕氏乡约》、〈〈陆棱山居家正本制用篇》、《倪文节公 经堂杂志》、《陈希夷心相篇》、《袁氏世范》等文,书 藏泉州市闽台关系史博物馆;[27]清代道光至咸丰年间,徐宗干在分巡台湾兵备道任上励 行乡约,曾颁布《谕各届总理乡约》,文收丁日健编〈〈治台 必告录》。

      [28]上记资料里,"蓝田乡约"和"吕氏乡约"称名两异而实为 一指,即〈〈蓝田吕氏乡约》;而 "朱子乡约"则指经朱熹修订 而成的《朱子增损吕氏乡约》从福建的实际情况来看,《蓝田吕氏乡约》是明清各个时期、各个地方乡约关系和乡约制度的范本 在《训俗遗规》一书里,陈宏谋为《朱子增损吕氏乡约》所撰的按语指出:蓝田吕氏兄弟皆从学于伊川、横渠两先生,德行道艺萃 于一门,为乡人所敬信,故以此为乡人约可见古人为学, 不肯独善其身、亦不必居官始可以及人也这里所谓"为乡人所敬信,故以此为乡人约 "事关乡民受 约和乡约的自愿原则,"不肯独善其身、亦不必居官始可以 及人"则语涉乡民自约、互约和乡约的非官方即自治的性质《蓝田吕氏乡约》从"知"、"制"两方面就乡约的主管人 员、行为准则?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 难相恤"及其细则)和办事规则均有明细的规定明清福建的乡约在"知"、"制"两方面从《蓝田吕氏乡约》 直接取益,以"知制具存"[注29]来确保乡民的受约、自约 和互约例如,明代王守仁在龙岩颁行的 《乡约教谕》规定: 同约中推年高有德、为众所敬服一人为约长,二人为约副, 乂推公直果敢者四人为约正,通达明察者四人为约史,精健 廉干者四人为知约,礼仪习熟者二人为约赞。

      置文簿三扇其一扇,备写同约姓名及日逐出入所为,知约司之;其二扇一书彰善,一书纠过,约长司之 [30]清代李光地在安溪制定的《丁酉还朝临行公约》也规定:约正须置功过簿一册,写前后所立规条于前,而每年分 作四季,记乡里犯规及约中惩责者于后,务开明籍贯、姓名 并因何事故以备日后稽考,或能改行,或无俊心,俱无遁情 也[31]其他的乡约也几乎都有类似的规定在台湾,乡约的主事者另有 "总理"之称,由官府颁给 戳记"王凯泰《台湾杂咏》有话并注云:宰官颁戳各乡承,约长居然总理称执版道旁迎与送,头衔笑看两门灯[32]何竟山《台阳杂咏》亦有句云:"乡承约长耀门灯"[33] 唐赞衮《台阳见闻录》则记:乡约名总理,地方官给戳记,门口悬大灯,亦书总理衔[34]乡约的主事者、董事者则合称 "乡约人等",语见清乾隆 版《台湾府志》卷七《典礼•乡约》通过乡民受约、自约和互约来保障乡土社会成员的共同生活和共同进步是一个理想 按照社会学家的解释,"社会问题就是社会全体或一部分人的共同生活或进步发生障碍的问题”[35]社会问题的发生有社会内部、也有社会外部 的各种原因;就社会内部而言,乂有各个方面、各个层面的 原因正当的乡约在一定条件下或可收一时一地之效,却不 可能排除乡土社会所有的问题;不当的乡约本身就是一个社 会问题、并且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洪富《青阳乡约记》谓:每岁庄姓偕诸巨姓各二人, 分董其事,务在相劝、相规、 相友、相恤,有善者与众扬之,虽微不弃;有犯者与众罚之, 虽亲不贷抑强而扶弱,除奸而御盗,解纷而息争,由是众 子弟以礼相轨,僮仆以法相检,乡族赖以睦,鸡犬赖以宁, 白谷果木赖以蕃,沟渠水利赖以疏 [36]这里记录了青阳乡约的绩效、也记录了乡约的理想然而,我们从中还是看到了乡约本身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 "庄姓偕诸巨姓"及其乡约董事者恃强压制诸小姓的问题蔡 献臣《里老总保》也曾指出不当的乡约造成的社会问题:今老人不由德举,半系罢闲吏卒及无良有过之人县官 一有差委,即图攒钱当然,历史上为推行正当的乡约、为乡约的理想而努力 的人事毕竟是值得记取的 三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约篇》谓:惟皇制建府、置县、戈U乡、分里,以奠民庶,乃立耆老, 以佐令敷政教朝廷命官,至县级乃止,县以下无职官建置,所以说 "建府、置县、划乡、分里 ";而乡约制度实际上是地方行政 制度的一个补充,所以说"佐令敷政教"从县级职官行政权 力的角度来看,有人乂视之为县级职官的 "权柄下移”或与民"共治",即地方行政制度的延伸如洪富《青阳乡约记》所 谓"有司以权柄下移为讳"和叶春及《惠安政书》九《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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