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docx
13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黑龙江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标准 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得知,我省“十二五”期间社会保险待遇显著提高,对特殊群体的照管力度不断加大其中,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大幅提升,五年来,整体增长近一倍,排名由全国第32位上升至第24位 据介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每年调待过程中都屡屡召开省政府专题会议、常务会议和省委常委会议研究如何为退休职工尽最大可能争取多增加养老金,并保证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稳步提高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由“十一五”末的268.8万人增加到现在的423.8万人,增加155万人;根本养老金由月人均1076元提高到2119.56元,净增长1043.56元/月,年平均增幅14.5%,整体增长近一倍 据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四处长陈泽民介绍,我省有别于其他省份,既属于解放较早省份又是老工业基地,赡养对比高,目前已达1: 1.22,所以在增加方案形成过程中,充分结合我省实际处境,并统筹考虑了近几年调待工作中宏大退休人员反映的观法,经过了数十次议论、反复酝酿研究,才形成了每年的正式调整方案 在国家已经有明确观法的处境下,每年我省的调整方案都在坚持了国家规定的根基上,结合我省实际举行了微调,出台的方案符合大多数退休职工的利益。
在国家总体调整水平已定的处境下,在定额普调根基上,历年调待依旧对高龄等群体赋予照管,统筹兼顾了公允与效率、整体与局部的关系 同时,我省不断提高对特殊群体待遇方面的照管政策如2022年为1.18万名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发放生活补助金260元,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200元,使其达成460元/月,为抗美援朝时期参军复员到企业退休人员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增加生活补助金50元,使其分别达成510元和250元;为全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和一次性御寒补贴,共惠及参保人员1122.6万人次,共支出27.71亿元;积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分别将27.5万名地方所属“农林牧渔”四场人员、失地农人、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人员和超龄人员纳入根本养老保险范围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抉择》(国发〔20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手段的通知》(国办发〔2022〕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 (一)改革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进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笼罩、保根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巩固公允性、适应滚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根本原那么 1.公允与效率相结合既表达国民收入再调配更加提防公允的要求,又表达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付出大小的区别,建立待遇确定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与缴费挂钩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调配机制 3.保障水平与经济进展水平相适应立足我省省情,按国家政策合理确定根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障退休人员根本生活,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进展 4.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贯穿对10月1日前(以下简称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加入今后的待遇调整;对10月1日后(以下简称改革后)加入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贯穿;对改革前加入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5.解决突出冲突与保证可持续进展相结合统筹规划、合理安置、量力而行,切实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冲突,再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一)参保单位范围 本手段适用于我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观法》(中发〔2022〕5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观法》(黑发〔2022〕6号)精神举行分类改革后划入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符合前述范围的驻我省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对于分类改革中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仍持续加入;尚未加入的,暂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范围 (二)参保人员范围 上述参保范围单位中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未纳入编制管理范围的人员,应依法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对于编制管理不模范的单位,先按照有关规定举行清理模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的基数和比例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 (一)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根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繁重渺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工程)、模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根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繁重渺远地区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工程)、绩效工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片面,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按月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全部计入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比例 机关事业单位要按月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比例为20%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障号码(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加入根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在省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统筹地区滚动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随行转移,合并计算向外省转移滚动的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按本手段加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并达成国家规定(或批准延迟)的退休年龄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统筹管理层级,经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批准机关确定的退休(待遇领取)时间,从下月起按月支付根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死亡的,从下月起中断支付根本养老金 符合本手段规定的根本养老金领取条件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根本养老金,根本养老金按以下手段计发: (一)改革后加入工作的人员,根本养老金由根基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根基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二)改革前加入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根基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根基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计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等于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应职级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系数的乘积为保证待遇平稳过渡,对于改革前加入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手段比较,保低限高过渡期终止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手段 (三)对于改革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持续按照我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根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根本养老金调整手段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渠道解决。
(四)本手段实施后达成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根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根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按照国家根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政策,结合我省经济进展、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变动、基金支撑才能等处境,统筹安置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共享经济社会进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根本生活调整手段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统一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 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地)、县(市)统筹,暂实行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向省级统筹过渡省级调剂金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置省级调剂金管理手段,由省财政厅、人社厅另行制定 各级政府作为基金征收、管理和支付的责任主体,要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好 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政府要确保根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滚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滚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滚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缺乏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机关事业单位在加入根本养老保险的根基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受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个人缴费由单位代扣代缴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与根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一致单位和个人职业年金缴费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举行调整职业年金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职业年金的概括管理和实施手段,由省人社厅、财政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一)原自行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其政策应中断执行试点人员中,符合本手段参保范围的人员,按本手段重新模范;不符合本手段参保范围的人员,全部按照有关规定转入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各地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储存额,改革前已退休人员自改革之月起,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扣除个人已经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后,剩余片面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未实行加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缴费片面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未达成退休年龄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退休之月一次性发放给本人 各市(地)、县(市)开展试点期间的单位缴费基金余额并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流失 (二)对于改革前曾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改革后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予以确认,实际缴费年限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加入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加入机关事业单位根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付出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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