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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表见代理.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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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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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法表见代理  篇一:合同法之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之表见代理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在表见代理成立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有效,合同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表见代理被认定成立后,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有权根据是否与代理人有委托关系、代理人是否超越代理权以及代理权是否已经终止等不同的情况,以及无权代理人的过错情况,依法请求无权代理人给予相应的赔偿无权代理人应当赔偿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  【律师意见】  1、表见代理体现着当事人无过错条件下的选择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与代理人发生法律行为的结果由本人承担在表见代理情况下,第三人必须是善意无过错的,对这一点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是没有争议的  2、表见代理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事人利益的法律平衡,进一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是为了保障财产的动态安全,也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既为了保障动态安全,也为了保障静态安全。

        3、表见代理是效率重于公平的体现从表见代理的规定来看,尽管相对人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代表本人,但实际上并不代表本人在代理人不代表本人,本人不同意接受代理人的行为结果,而本人又无过错的情况下,让本人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实质是对本人意志的一种强制然而,表见代理制度的建构,很大程度是因为在表见代理所设定的情况下,代理人的财产和信誉已不足以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本人如果不对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善意无过错相对人的权益就无法保护,财产权益势必遭到损失  因此,表见代理是在保护无过错的本人权益中还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的两难情况下所作出的艰难选择从两者权益的法律价值来看,不保护本人的权益仅仅是一个民事主体的损失(有的情况下还不一定有损失,如由本人与相对人全面履行一个代理人和相对人签订的合同),而不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益,不仅仅影响一个善意相对人的权益问题,而且将影响民事主体参与市场活动的信心、改变市场主体的数量、降低市场的活动、扰乱市场的秩序、降低市场经济的效率  【相关案例】  李某原为海生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被公司解聘20XX年10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制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两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海生公司向三环公司购买价值200万元的棉纱一批,货到付款该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给海生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海生公司随答复称其不知道该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向其发货三环公司接到海生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  海生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海生公司拒绝接受三环公司随诉至法院,要求海生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本案中,李某被海生公司解聘一年后,利用盗取的空白合同以海生公司的名义与三环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属于欺诈行为合同订立后,三环公司发函海生公司,海生公司不知道此合同,并要求三环公司不要发货,海生公司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失,三环公司无视海生公司的答复,继续执行无效的合同,其损失应由李某承担  篇二: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  XX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核心内容: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表见代理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是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而效力待定合同中,代理人没有代理权但做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

      接下来法律快车xx为您详细介绍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a4bb650f77232f60dccca134pn=2&x=0&y=127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pe=pic&aimh=44&md5sum=553edc4d66292fbff2858ba7f02162d8&sign=795167fd1e&zoom=&png=11023-&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XX/  篇三:表见代理合同有效吗  篇一: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 日期:20XX-05-29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依据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订立合同的行为表见代理的过错在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它虽然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一般特征,但由于善意相对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其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不能把表见代理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一定表见代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第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第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

      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民法通则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 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2、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  可撤销合同,就是指因合同订立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的合同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区别有:首先,合同的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其次,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这类瑕疵并非不可补救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3、 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是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缔约能力或者处分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待定当有关条件成就后,效力待定合同即变为有效合同,对权利人产生法律效力无效合同主要是合同内容不合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于无效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无条件认定其无效,采取的是绝对不保护原则篇二: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有什么区别  1、效力待定合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  表见代理是指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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