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引.pdf
8页56 深圳市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引 (2019 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 有效防范学校结核 病疫情的传播流行,确保广大师生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定本 指引 一、工作依据 (一)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 会令199010 号) (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2003376 号) (三)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深卫 人发20135 号) (四)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粤卫 函2016762 号) (五) 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 版)的通 知 (国卫办疾控发201722 号) (六) 关于将学校肺结核病例纳入国家传染病自动预警系 统的通知 (中疾控传防发201868 号) (七) 关于印发广东省学校结核病防控操作指引(试行) 57 的通知 (粤卫函20181376 号) 二、对象与范围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和托幼机构等 三、具体措施 (一)学校结核病常规预防控制措施 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遵循属地 管理原则,建立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每年召开沟通协调会,制定 日常防控工作计划,督促各项防控措施的落实。
1.1.健康体检健康体检学校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幼儿园、小学、初 中、高中、大学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对高二学生增加一次胸部 X 线检查学校师 生健康体检由具备资质的体检机构进行, 体检结果纳入学生和教 职员工的健康档案 结核病防治机构为学校师生健康体检提供技 术支持和指导体检机构应及时向学生及学校反馈健康体检结 果, 并及时将体检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患者转诊到辖区结核病防治 机构学校收到体检机构反馈的疑似肺结核患者名单后,应及时 告知学生(或家长)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进一步检查;对未到 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检查者, 学校应及时追踪, 确保无遗漏 2.2.健康教育健康教育学校通过健康教育课、主题班会、专题讲座, 以及校园内传统媒介或新媒体等多种形式, 向在校学生和教职员 工广泛宣传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提高师生对结核病的认知水 平,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结核病防治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 58 指导,协助学校开展工作 3.3.学校环境卫生学校环境卫生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 行基本标准 、 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 等涉及学校卫生的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 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 人均使用面积;加强教室、宿舍、图书馆、食堂等人群聚集场所 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做好校园环境的清扫保洁,消 除卫生死角。
4.4.监测与报告监测与报告 (1)晨检工作中小学校应当由班主任或班级卫生员落实 晨检工作,重点了解每名学生是否有咳嗽、咳痰、咯血或血痰、 发热、盗汗等肺结核可疑症状如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当 及时报告学校校医(保健)室 (2)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制度班主任(或员)应 负责将因病缺勤的学生名单, 及时报告校医 (保健员) , 校医 (保 健员)应当及时了解并记录因病缺勤学生的患病情况、就诊情况 和可能原因如怀疑为肺结核,应当进一步追踪并查明学生的诊 断和治疗情况 (3)病例报告对学校发现的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 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的要 求,由学校疫情报告人在 24 小时内向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和教 育行政部门报告 (4)发现疑似病例工作学校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时, 校医(保健员)应督促学生(或家长)尽快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 59 构确诊校医(保健员)应在两天内跟踪就诊情况并核实病情 (5)疫情监测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开展学校肺结核疫情的 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对监测发现的学生(或教职员 工)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病例报告信息,按照国家传染病自动预 警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组织人员在 24 小时内进行初步调查核 实, 如为学校结核病疑似事件, 应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个案调查, 将学校肺结核传保卡信息核查表上传至预警系统, 并向病例所在 学校通报情况,按要求进行处置工作。
学生(或教职员工)所在 学校应当积极配合结核病防治机构的调查核实工作, 不得以各种 理由推诿或隐瞒实际情况 (二)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的防控措施 学校结核病散发疫情是指在学校内发现结核病确诊病例, 但 尚未构成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要 共同做好结核病散发疫情的处置工作, 协调解决疫情应对和处置 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作有效开展 1.1.及时确诊并报告及时确诊并报告 (1)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对就诊的学生及教职 员工肺结核疑似患者或已确诊患者必须按照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 理规范要求规范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尤其是要详细、准确地 填写患者所在学校及班级名称,在 24 小时内进行网络报告对 25 岁以下的患者,应详细询问询问其职业,必要时可由教育行 政部门协助对其进行身份甄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深圳 市肺结核病归口管治办法 要求将患者转诊到辖区结核病防治机 60 构 (2)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师生中因症就诊或转诊的肺结 核可疑症状者要详细询问病史和临床表现等, 按照肺结核的诊疗 规范进行胸部 X 光片检查、痰菌实验室检查,按照肺结核诊断 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288-2017)作出明确诊 断。
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 行登记 (3)当发现学校出现疑似患者 1 例以上(含 1 例) ,结核病 防治机构应主动联系学校跟进了解疑似病例的诊断结果, 指导学 校做好防控工作接报或发现 1 例患者时,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 及时向患者所在学校反馈; 发现 2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患 者时,应当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级结核病防治机构和学 校报告、反馈 2.2.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 (1)结核病防治机构一旦发现确诊病例,应当在一周内组 织开展病例所在学校师生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如学生因假期 或实习离校的, 应指导学校通知密切接触者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 构进行检查,并报告检查结果 (2)学校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学生、教职员工和家属的密切 接触者筛查工作和个案追踪溯源, 加强对师生的健康教育和心理 疏导,密切关注与确诊病例同班级、同宿舍学生及授课教师的健 康状况, 宣传并要求学生一旦出现咳嗽、 咳痰等肺结核可疑症状, 应及时就诊 61 (3)对接受预防性治疗的在校学生,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在 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下督促其按时服药、 定期到结核病防治机 构随访复查。
3.3.治疗管理治疗管理 (1)结核病防治机构对确诊病例提供规范抗结核病治疗 对休学在家的病例, 居住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组织落实治疗 期间的规范管理;校医或班主任应定期与其联系,了解服药和复 查情况,并做好登记管理,妥善安排好其学业对在校治疗的病 例, 学校所在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应当与学校共同组织落实治疗 期间的规范管理, 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结核病防治机构督促患 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复查,并做好登记管理,安排好其在校的生活 和学习 (2) 结核病防治机构要指导学校做好疑似病例的隔离工作 学校应在结核病防治机构指导下做好疑似病例在诊断期间的隔 离管理,要求学生回家休息、配合医生诊疗,或设立单独的隔离 宿舍,妥善安排其在校隔离期间的学习生活,督促其配合结核病 防治机构的诊断工作 疑似病例一旦确诊后, 学校应当及时登记, 掌握后续治疗和转归情况,对不需休学的学生,应当安排好其在 校期间的生活及学习 4.4.休复学管理休复学管理 (1)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医生,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病例 开具休学诊断证明根据休学诊断证明,学校对患肺结核的学生 采取休学管理患病学生经过规范治疗,病情好转,达到规定的 62 条件,学校辖区结核病防治机构的医生可开具复学诊断证明,建 议复学,并注明后续治疗管理措施和要求。
学校凭本辖区结核病 防治机构的复学诊断证明为学生办理复学手续并督促学生落实 后续治疗管理措施详见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 (2017版) ) (2)对教职员工肺结核患者的休、复课管理,可参照学生 休、复学管理要求执行 (三)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所学校在同一学期内发生 10 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 结核病病例,或出现结核病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的区级卫生 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现场调查和公共卫生风险评估结果, 判断 是否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也可根 据防控工作实际,按照规定程序直接确定事件学校结核病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应急条例及相关预案的要求,积极开展应急处置,落实各项 应急响应措施 1.1.事件核实与上报事件核实与上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及 时对学校结核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调查与核实, 并组织专家 进行风险评估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确认 后 2 小时内向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同级政府报告, 并告知同 级教育行政部门 2.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筛查。
在学校的支持配合 下,结核病防治机构根据疫情情况,及时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和密切接触者筛查工作 对初次筛查结核菌素皮肤试验非强阳性 63 者,应当在 2-3 个月后再次进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筛查,以便早 期发现新近感染者 3.3.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 学校应当在结核病防治机构的指导 和协助下, 强化开展全校师生及学生家长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健康 教育和心理疏导工作,及时消除其恐慌心理 4.4.校园环境卫生保障校园环境卫生保障 学校应当加强公共场所通风、 改善学 校环境卫生, 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场所的消 毒工作 5.5.事件评估事件评估 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了解医疗卫 生机构和学校各项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对应急处置情况组 织开展综合评估,包括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所采取的措 施及效果等 四、监督与管理 卫生健康和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联合组织督导检查, 将学 校结核病防控工作作为对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年度考核的重要 内容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对报告不及时、疫情处置不力等原因造 成疫情扩散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