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doc
12页自动气象站保障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保障自动气象站稳定可靠运行,确保观测数据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动气象站包括国家地面气象观测站(含无人站)使用的各型自动气象站(以下简称“国家站”)和区域气象观测站所使用的各型的自动气象站(以下简称“区域站”)第三条 自动气象站保障包括运行监控、维护、维修、储备供应、计量检定等业务,实行国家、省(区、市)、地(市、州、盟)三级管理,部门内部保障力量与社会资源共同保障,部门内部保障实行国家、省(区、市)、地(市、州、盟)和县(区、旗)四级业务布局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由管理部门和业务部门共同负责各级管理部门负责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的管理,按照保障业务规定和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督促、检查、评估、通报工作成效各级管理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一)国家级:1.负责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规范以及管理规章制度的制订2.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省(区、市)气象局和国家级业务部门按管理制度开展工作,并负责全国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工作质量管理3.负责组织国家级业务部门接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业务开展的授权或认证进行考核。
二)省级:1.根据业务规范并结合本省工作实际,细化或建立健全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和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并组织落实2.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地(市、州、盟)气象局和省级业务部门按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工作,同时根据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安排相关工作,并负责本省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工作质量管理3.负责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新技术培训、推广的组织实施4.负责组织业务部门接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业务开展的授权或认证进行考核5.负责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保障社会化的政策制定、统一考核评估等监管工作三)地(市、州、盟)级:1.根据业务规范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细化或建立健全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规章制度、业务和管理工作奖惩机制并组织落实2.负责组织落实、督促检查各县(区、旗)气象局和地级保障业务部门按管理制度和有关要求开展业务工作3.负责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新技术培训、推广的组织实施4.负责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社会化保障的具体监管工作第五条 各级业务部门(或人员)承担本地自动气象站保障业务的具体实施,接受同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承担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
各级业务部门及其主要职责是:(一)国家级:1.承担自动气象站运行监控平台的开发、运行、维护,以及运行状况报告的定期编制2.承担自动气象站保障新技术的研发3.承担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国家级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负责对省级二等标准器的检定和量值传递工作4.承担自动气象站整机的国家级应急储备工作二)省级:1.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监控平台的运行维护,实时运行监控和运行状况报告的定期编制2.承担本省(区、市)国家站复杂故障的现场维修和区域站复杂故障维修的远程技术指导,承担地、县两级自动气象站故障件的维修工作3.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计量检定省级标准体系的建立、完善,负责本省(区、市)气象标准器的溯源,国家站传感器计量检定和现场核查,数据采集器的现场校准4.承担本省(区、市)自动气象站备件的计划、采购、仓储、统筹供应和整机的储备工作三)地(市、州、盟)级:1.承担本地(市、州、盟)自动气象站较复杂故障的现场维修或故障件的更换和简单故障的维修2.承担本地(市、州、盟)区域站传感器和数据采集器现场校准3.承担本地(市、州、盟)国家站备件的计划、仓储、供应,以及区域站备件的计划、仓储、统筹供应和整机储备工作。
4.负责本地(市、州、盟)国家站气象装备技术档案的建立四)县(区、旗)级:1.承担本县(区、旗)自动气象站故障信息的反馈2.承担本县(区、旗)自动气象站的日常维护和简单故障的维修或故障件更换3.承担本县(区、旗)区域站易损备件的储备工作4. 承担本县(区、旗)区域站雨量现场校准工作5.负责本县(区、旗)区域站气象装备技术档案的建立6.负责本县气象装备社会化保障的质量跟踪和考核第三章 运行监控第六条 国家站的运行监控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业务职责流程(试行)》规定,依托综合观测系统运行监控平台(以下简称ASOM系统)进行;区域站的运行监控在全国统一的区域站运行监控平台投入业务运行之前,各省(区、市)气象局可自行研发监控平台在本省内统一使用第七条 省级实时运行监控业务实行每天7:00-19:00值班制度,本省(区、市)气象部门启动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或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期间等,实行24小时不间断值班县级非实时运行监控与地面观测业务工作一并进行第八条 对国家站故障信息,国家级业务部门通过监控平台以短信、监控快报的形式发布,省级业务部门参照国家级业务部门的发送方式发送本省(区、市)国家站故障信息。
一)短信内容需按照《综合气象观测系统运行监控业务信息发布办法》规定向有关管理和业务人员发布在汛期(5-9月)以及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和重大活动气象保障期间,值班人员需于每天7:30、14:30发布2次,其中Ⅰ、Ⅱ级应急响应期间,应急区域出现国家站故障的要在17:00加发一次;在非汛期(10-来年4月)期间,需于每天11:00发布一次短信内容应包括国家站运行状况,出现故障的台站,故障原因,故障的维修进展等内容 (二)监控快报通过NOTES系统按要求向国家站维修保障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发布启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NOTES发送时间为10:00、16:00及22:00;进入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时,NOTES发送时间为10:00、16:00重大活动气象服务保障期间,NOTES发送时间为10:00、16:00快报应包括故障站点、起始时间、原因分析、维修保障进展情况、后续措施等内容 区域站故障信息发布方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参照国家站故障信息发布方式自行制定第九条 台站值班人员通过监控平台发现国家站故障,或通过短信以及其他方式获悉国家站故障后,要立即按国家站维修保障业务流程启动维修程序并按运行监控职责流程通过ASOM系统填写国家站故障表单。
同时报告(市、州、盟)气象局技术保障中心(或其他相应业务单位)区域气象站故障响应方式由各省(区、市)气象局参照国家站故障响应方式自行制定第四章 维护第十条 对自动气象站须进行定期维护,重大灾害性天气来临前等特殊情况下的不定期维护由省级管理部门自行制定自动气象站的各要素传感器的维护工作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及其它相关要求进行对维护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无法解决的应及时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第十一条 国家站的日常维护由地面观测值班人员具体实施在按照《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要求做好日、周、月、年维护的同时,应定期对UPS电源进行放电,对发电机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在每年春季由所属地区防雷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对防雷设施检测维护一次,并出具检测报告,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防雷技术规范整改,确保台站防雷装置符合防雷技术规范要求第十二条 区域站的维护可由县气象局人员完成,也可采用社会化保障的方式对区域站的维护通过定期维护和不定期维护相结合方式组织实施定期维护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主要内容包括:(一)观测环境勘察根据《区域气象观测站建设指导意见(修订)》对观测环境的要求查看观测场周围环境有无变化、是否有产生影响观测质量的现象;观测场内自然环境有无变化、围栏有无损毁。
二)外观检查要查看各类传感器是否正常、固定是否牢固;检查风杆及拉线、风向风速传感器横臂、雨量传感器底座、防辐射罩(或百叶箱)、设备箱(即电源箱、采集单元等)及固定装置是否牢固、有无锈蚀和损毁;检查电源线、信号线、接插件等是否连接牢固,以及穿线管有无损毁三)运行情况检查利用现场移动校准系统或便携装备采集数据并比对检查区域站传感器性能,并检查信号质量、通讯费用余额、校对通讯时钟;检查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供电性能是否下降四)清洁对传感器、采集器、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防辐射罩(或百叶箱)进行清洁,并清洗雨量传感器清洁和清洗要避开正点时次进行,并避免由此导致的不实数据存储和上传每年春季要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按防雷技术规范整改不定期维护由省级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天气气候特点和气象服务工作需要自行规定第十三条 国家站维护完成后应按规定通过ASOM系统详细填写维护信息区域站维护完成后填写《区域自动气象观测站维护记录表》(见附件1)第五章 维修第十四条 自动气象站维修保障业务需设立维修热线,并保持全年每天24小时畅通其中,国家站维修热线设置在省级业务部门,区域站设置在地级业务部门,并分别由省、地级管理部门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国家站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72小时;区域站故障排除时间(包括采用社会化保障方式)原则上不得超过72小时,对海岛、高山等确属交通不便的区域站或遇恶劣天气造成交通不便的情况,由省级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气象防灾需要和故障排除的可行性确定故障排除时限第十六条 在国家站发生故障后,要按业务规定执行地面气象观测应急流程,确保观测数据的完整性,并按以下流程组织维修:(一)由县级维修保障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上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如在12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及时向地级业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二)地级业务部门要将县级技术支持申请及时报同级管理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维修保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如在24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及时报地级管理部门并向省级业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三)省级业务部门要将地级技术支持申请及时报同级管理部门,并组织维修保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36小时内排除故障四)直辖市和海南省所属国家站维修流程由直辖市和海南省(市)级气象保障管理部门自行确定第十七条 在区域站发生故障后,按以下流程组织维修:(一)由县级维修保障人员(或社会保障人员)进行现场处理,同时上报上一级业务部门,如在36小时内无法排除故障,应及时向地级业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
二)地级业务部门要将县级技术支持申请及时报同级管理部门,组织维修保障人员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在36小时内排除故障,在维修过程中可向省级业务部门申请技术支持,省级业务部门要通过远程技术手段指导地级维修保障人员进行现场维修三)直辖市和海南省所属区域站维修流程由直辖市和海南省(市)级气象保障管理部门自行确定第十八条 区域站故障排除后,现场维修保障人员要详细填写《区域站故障维修记录表》(附件2)并及时归入自动气象站技术档案,国家站故障维修结束后应按规定通过ASOM系统填报维修信息 第十九条 每个自动气象站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自动气象站生产厂家、技术性能、规格型号、使用手册;维护维修记录、备件更换记录;计量检定、现场校准情况记录等第六章 计量检定和现场校准第二十条 国家站传感器的检定采取室内检定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数据采集器采用现场校准方式进行其中传感器要按照《JJG(气象)2011_自动气象站检定规程》进行室内检定现场核查方法、数据采集器现场校准方法及云、能见度、天气现象等传感器的检定方法另行规定区域站传感器和数据采集器采取现场校准方式进行对于有条件的省也可采用室内检定方式对区域气象站传感器进行检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站传感器计量检定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