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事法学-学习笔记.doc
21页医事法学总论医事法学的概念(一)医事法学的概念医事法学(Medical Jurisprudence)与医事法(Science of health law)是有密切联系的两个不同的概念医事法从字义上讲是有关医事的法,即有关医药卫生的法医事法学则是以医事法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是研究医事法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二)医事法学的性质和任务产生:人类在改造客观世界的过程中,必须也必然要调节多种关系,涉及人的健康与自然界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以及与人类自身卫生行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都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规范调节,由此逐渐产生了大量规范、调节社会医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医事法律规范20世纪60年代后期,老式的生物医学模式日渐被蓬勃兴起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所取代,就是在这一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孕育和形成了一门以医事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医事法学性质: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是法学科学中一门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学科;从职能看,具有阶级性和社会性;内容具有综合性;从学科构造看,它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法学和医学互相交叉渗入的边沿学科任务:是将医学、药物学、卫生学、生物学等基本理论和法学基本理论相结合起来,服务于医药卫生事业实践,用法律手段增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健康和生命。
三) 医事法学发展趋势1.理论研究进一步化2.法律体系完整化3.立法范畴扩大化4.技术规范法律化医事与法(一)医事(卫生)“卫生”古代原始含意是指“养生”和“护卫生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卫生的概念发展变化为含义广泛的医事活动从现代广义来理解,医事(卫生)泛指为维护人类健康而进行的一切个人和社会活动的总和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医事(卫生)是指一种个人和社会的行为措施,它涉及:优生优育,防疫与保健,医疗与康复另一方面, 随着地球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提高,医事(卫生)已成为各国政府普遍关注的重要社会事业再次,医事(卫生)已发展成为具有科学内涵的学科体系,这就是医学科学 (二)法法是由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和共同利益,经国家制定或承认,以权利义务为内容和调节机制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三)医学(卫生)和法律的关系自从有了国家,法律便开始对医事进行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医与法的关系越来越密切1、医与法之间有相联相通的密切关系一方面,法律的社会性与医直接相联相通另一方面,实现生命健康权利是医学与法律共同的价值追求 2、医对法的影响是全方位的。
对法律意识, 医药卫生的发展常常影响或启迪着人们的法律意识,导致法律思想观念的变化对立法,一方面从法的内容看,翻开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汇编,到处可见医药卫生对法的影响例如国内《婚姻法》有关严禁结婚的规定,环保法有关环境质量原则制度等,都离不开医学的指引与实践更重要表目前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导致了需要以立法予以调节的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从而导致大量新的立法问题的浮现还导致了一系列有关医学科技管理法律规定的产生医药卫生的发展,还把大量本来属于纯技术规范的多种原则引入到法律当中,形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形式——法律技术规范(技术法规)对执法和司法,医药卫生的发展,对于认定事实和合用法律两个方面均有重要影响对法学研究,突出体现为现代医学带来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为法学研究开辟了新的领域,导致法律体系中新的部门法的产生3、法对医的影响和作用也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法为医药卫生事业的组织管理和运营提供重要保障在医药卫生的组织、经费、人员、发展筹划、运营、服务和技术系统,都发辉着其他管理手段无可替代代的作用另一方面,法对医学科技成果合理使用的保证和增进作用。
第三,法对医药卫生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悲观后果的控制和防备作用 医药卫生技术自身具有利弊两重性法律可以克制和防备在运用医学,达到既增进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又克制它的消积作用,实现兴利除弊的目的 第四,法对医药卫生国际合伙交流的推动和协调作用医事法学的研究措施1.历史的辩证的措施法是一种历史范畴,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措施论为指引,运用历史的辩证的措施,对的结识医事法的性质及其产生、变化、发展的根据和规律只有这样,才干对医事法的本质和作用作出全面、对的的结识和理解,从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医事法和医事法学,增进和保障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2.比较的措施比较的措施是学习医事法学的重要措施之一要理解各国医事法律制度和国际医事立法状况,既要吸取各国的科学性内容,又要去其不合理成分;既要避免盲目照搬,又要克服全盘否认;要从国内国情出发加以取舍和改造,有分析有选择地学习和吸取用比较的措施学习研究外国医事法律制度时,至少要考虑四个不同:社会制度不同;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同;自然条件的不同;民族文化的不同通过比较研究,吸取外国的科学成果,并且在不断总结自已经验的基本上,形成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医事法学。
3.理论联系实际的措施医事法学是一门应用理论科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学习和研究医事法学,必须密切结合国内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进一步研究国内现行的医事法律规范和医事法制建设实践,研究新状况,总结新经验,使医事法学理论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检查、发展,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医事法制,发挥医事法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作用医事法律概述医事法的概念(一)医事法: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旨在调节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分类:1、狭义:仅指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多种医事法律ﻫ 2、广义:本书所述的医事法即属于广义的医事法 (1)涉及上述多种医事法律ﻫ (2)还涉及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医事法规和规章 如:医事条例、规则、决定、原则、章程、措施等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原则国务院-医疗事故解决条例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ﻫ (3)还涉及:宪法和其他部门法律中有关医事的内容二)医事法律的特点(1)医事法律是综合性法律(2)医事法律是技术性法律(3)医事法律是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三)医事法律的内容(1)医疗主体立法(2)医疗行为立法(3)医疗用品管理立法(4)医疗争议解决立法医事法的渊源:又称医事法的法源。
是指医事法律规范的多种具体体现形式 体现形式:1、宪法 2、医生法律 3、医生法规 4、医事规章 5、技术性规范 6、医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ﻫ 7、国际医事条例. 一、医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医事法律关系:是指由医事法所调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队之间,它们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全民之间在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避免保证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医事法律关系的特性 1.医事法律关系是由医事法所调节的社会关系,必须以相应的医事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 2.医事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ﻫ 纵向医事法律关系:国家机关-管理监督-与企事业单位,个人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ﻫ重要由行政基本法和有关医事行政法律,法规调节 横向医事法律关系:医药卫生避免、保健单位及医药公司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重要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有关医事法律、法规所调节的对象和范畴。
3.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性:ﻫ 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即一般是从事医事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纵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卫生管理机关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ﻫ 横向关系-当事主体是医药避免保健机构或者个人即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三.医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 体、内 容 和 客 体 是医事法律关系构成的三个要素,缺一不可ﻫ(一)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医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医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当事人 涉及 1、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 2、医疗卫生单位; ﻫ 3、企事业单位; 4、社会团队;ﻫ 5、公民及居住、进出国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二)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医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医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当的义务ﻫ(三)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标的) 涉及:1、公民生命健康的权利最高层次的客体)WHO健康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症状,并且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性的完好的状态”。
2、行为-主体为达到目的,所进行的活动 行为有两种形式:(1)作 为 - 积极行为 (2)不作为 --- 对一定行为的限制 例:医疗服务关系中,医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医疗服务行为ﻫ3、物 -从事医疗、管理活动中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如药物、医疗器具4、精神产品 -主体从事智力活动所获得的成果医事法的地位医事法的地位是指医事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体系,是指由多种法律部门构成的一国现行法律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部门一般是以法律所调节的对象即一定的社会关系为根据来划分国内的法律体系一般觉得除了涉及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老式法律部门外,还涉及环保法、知识产权法、医事法、人权法等新兴的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随着国内医事法制建设的发展,医事法已逐渐成为国内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成为一种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二、医事法的作用 (一)贯彻党的医药卫生政策,保证国家对医药卫生工作的领导ﻫ(二)增强医事法制观念,保护人体健康ﻫ(三)增进经济发展,推动医学科学的进步。
ﻫ(四)增进国际医事交流和合伙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及原则(一)医事法制定的概念:医事法的制定又称医事立法医事立法: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和其她医事规范性法律文献的一种专门性活动ﻫ医事立法的法理:可以从狭义-广义两方面去理解 1、狭义:最高权力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医事法律的特定活动在国内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ﻫ 2、广义: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多种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献的活动二)医事法制定的原则:ﻫ 指医事立法主体进行医事卫生立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是医事立法的指引思想在医事立法实践中的具体化和实践化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医事立法活动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