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年人住房中的社会失范与居住权法律保障的分析.doc
5页青年人住房中的社会失范与居住权法律保障的分析=“news_bd”> 在我国大中城市,青年人的住房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很现实的社会问题,引起了媒体、学术界和政府的关注进入城市的青年人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大学毕业生,二是进城务工的青年农民工新生代的农民工不同于老一代,他们更希望在打工的城市永久居留下来,并取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身份待遇大学毕业生更是如此,他们十年寒窗苦读,如果不能在城市中谋得工作并成家立业,那么他们将背负沉重的社会压力再回乡只是少数毕业生的选择由此看来,进入城市的青年人除了受教育程度、职业能力和流动愿望有区别之外,共同特点是都想在城市中拥有一席之地,城市对年轻一代的吸引力已经被社会现实所证明 然而,在住房商品化的大背景下,要在大城市得到一套像样的住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研究认为,当前房价严重背离价值,房价与收入比畸高的事实,使中低收入家庭、新入职的大学生甚至部分所谓的中产家庭失去了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至于蜂拥入城的农民工买房更可谓梦想显然,刚参加工作就买房是与青年人自身的能力不相称的,媒体和社会对此也多有评论网络上开始用毕房族这个名词来描述大学毕业生群体,虽然看似是对这个群体的一种调侃,但是这个现象本身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思考。
青年人想在城市中留下来并过上体面生活的目标与现实中他们在就业和收入以及由此决定的储蓄方面的窘境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这引发了诸多不良后果有的青年人因为买不起房走上了犯罪道路,典型的例子是2013年北京32岁的软件设计师杨某,为凑足买房的首付而抢劫银行,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为自己买不起房,啃老买房的大有人在;因为居无定所、生活压力加大导致精神压抑,有的青年人甚至走上自杀的道路,如2010年前6个月仅深圳市富士康龙华厂区内就发生了13起青年员工跳楼事件凡此种种与传统价值观相背离的行为,应当属于青年人与住房有关的社会失范行为 目前,学术界关于青年群体住房问题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对大学毕业生的蜗居和群租居住方式的调查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的市民化,大多认为住房是目前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和阻碍新生代农民工融入城市的最大难题以往研究的总体特点是就青年人住房困难这个现实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和变化的特征,从房地产价格的角度阐明城市年轻人买房难的事实,并侧重于从政策角度研究如何去化解这个问题,对于青年人与住房有关的社会失范行为的理论解释则相对单薄然而,对改革发展过程中的这个新的社会事实进行解读更有助于认识现象背后的制度性、法律性和文化性因素,有利于克服市场制度和相关公共政策的局限性,进而发现规制这种失范行为、促进社会整体福利提升的现实路径。
一、青年人住房的文化和社会支持结构的转型 失范行为最早由社会学家迪尔凯姆提出,他认为失范是因为社会本身失去了行为规范而出现的不正常状态,其结果导致现有社会规范不能为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指导,社会整体处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莫顿则曾做出如下解释:在一个社会当中,文化提供目标,社会结构提供实现目标的手段从社会学角度看,失范行为是文化确定的激情与实现这些激情的社会结构相互分离的表现越轨行为的大量出现与没有实现目标的合法手段密切相关迪尔凯姆侧重于从社会规范的价值层面把握社会失范,而莫顿则倾向于从工具层面理解社会失范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分化加剧,制度的变革持续不断,社会为不同人群提供的机会不尽相同,社会规范的引领作用也发生了变化年轻人住房行为的社会失范正是社会变迁的产物,既有社会结构转型的因素,也有制度和文化变迁的因素 在计划经济时代,城市中青年人只要有工作单位,迟早会解决住房的问题虽然当时的住房标准很低,住房也比较困难,但是住房并没有成为一个棘手的社会问题国家和作为国家代理者的单位组织是青年人住房的支持结构全面的国家福利为青年人的住房构筑了一个底线平台,只要找到单位,就等于有了住房的保障,当时的住房不平等更多反映的是单位之间的差别。
边燕杰的研究指出,城镇住房不平等的背后是单位制的不平等,单位的规模大小、行政级别以及单位的经济性质等非市场因素是住房不平等的主要原因应该看到,这种不平等是在基本住房权利得到稳定保障前提之下的不平等,再加上当时的城乡分隔,农村青年缺少进城务工的机会,住房社会失范也不存在发生的条件随着住房改革后的制度变迁,青年人在住房方面的社会规范和目标与其实现目标的手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首先,住房已经具有了文化和社会认同的意义住房是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因此,住房一定表现为一种地域性或民族性的文化特征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儒家文化是以家为核心的文化,维系家文化的纽带是血缘关系,而维系家文化的物质载体则是拥有私有产权的住宅没有住宅就没有家,也就缺少安身立命的根基青年人能否在一个城市立足,能否拥有该城市的户籍、享受该城市的福利,拥有房产成为一条硬标准继而与之相关的是一个人的财富身价、身份认同,甚至婚恋选择时的排序诸如此类的问题使得拥有住房产权成为评判青年人个体价值的标签因素,并引领青年人的价值规范显然是否拥有房产,在当下已经不再只是个经济问题,而一定程度上带有社会认同的意义这种认同价值甚至超过文凭在同一个城市,一个无房产的大学生和一个有房产的青年农民工,后者可能更有条件彰显自己的社会价值。
其次,家庭成为年轻人住房获得的主要结构性影响因素青年人在城市中就业,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在自己家庭所在的城市就业,二是在非家庭所在地的城市就业显然前者在住房方面可以直接得到更多的家庭支持,而后者则需要谋求新的住房资源被称为蚁族,在大中城市漂泊的青年人大都是在非家庭所在地的城市就业在收入较低的情况下,他们要想获得住房,普遍需要家庭的支持然而,在这个群体中,相当一部分人来自于农村,他们缺乏在大中城市购房的能力即便有些家庭能够勉强凑够首付,也会因此背上沉重的负担,直接影响到家庭成员的生活质量据《法制晚报》及国内多家网络媒体报道,北京九成年轻人买房需啃老,八成不接受永不买房住房的家庭依赖使得年轻人在住房方面承载了过多的先赋性因素,造成个人在住房方面境遇的显著差别,给青年人带来了焦虑和剥夺感,也使得拼爹富二代和穷二代成为社会热词当青年人的生活境遇主要由家庭来决定时,就会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一个社会的创造力和打击个人的奋斗精神,同时引发弱势青年群体的心理失衡 最后,工作单位在青年人住房获得中的作用严重分化虽然住房改革以后单位组织的社会功能在释放,但是这种释放是渐进的、差别化热单位在城市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并没有完全消失,因此,学术界也将其表述为后单位社会,意指传统‘单位制’对城市社会的影响逐渐减弱但未完全消失。
在后单位社会,组织的利益化特征仍然存在,在有些地方甚至表现得更为突出尽管不少不属于实现单位专业目标的社会功能被逐渐地分离出去,比如像医疗保险、退休保障、住房等方面,但是,仍然有不少的单位领导想方设法地拿出一些巧立名目的资金为自己的单位成员多谋福利;住房市场化背景下,单位仍然在解决住房问题中发挥一定的作用解决的方式主要有单位集资建房、单位团购住房以及单位借助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经济适用房但是,能够发挥这种作用的组织主要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大企业,它们处在国家体制之内,而此类组织在城市社会中接纳的就业者数量非常有限这种不平衡的结构支持的后果是青年人在择业时特别偏好体制内组织,造成千军万马挤独木桥的独特景象择业时过分关注工作单位的福利和稳定性,而忽视自己专业知识技能的发挥,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工作组织住房支持能力失衡的结果,同时也是造成年轻人在残酷的就业竞争中心理失衡的原因之一 总之,在当下的城市社会中,青年人在住房方面的能力和机遇会受到多元化结构因素的综合影响年轻人的住房目标被社会化地建构出来,而现实社会中实现这个目标的手段则受到诸多制约,因而出现了目标和手段之间的显著错位,这是产生住房领域社会失范行为的原因之一。
二、青年人居住权保护机制的弱化及后果 一个社会中住房的根本价值在于居住而不是所有如果具有稳定的居住权,抑或说社会中的居住权得到有效的保护,那么人们就不会争先恐后地去追求产权这恰恰是青年人住房中的核心问题在人们通常的看法中,刚工作的年轻人适合租房,而不适合买房据《北京晨报》等媒体报道,北京首套房贷者平均年龄只有27岁相比之下,英国为37岁,德国和日本为42岁我国城市中的年轻一代对住房所有权如此看重,从另外一个层面反映出我们对于住房权的保护相对弱化 住房权是不同于房屋产权的一个概念,其基本含义是居者有其屋,强调凡需定居之人,无论年龄性别、贫富贵贱,都应该能够获得一处住所,以维持正常的和体面的生活在宪法上明文规定住房权的,有德国魏玛宪法与南非现行宪法作为最早规定宪法社会权的典范,魏玛宪法以广泛而具体地列举社会权而著称被比较宪法学者视为新时代典范的南非现行宪法,继魏玛宪法后又做了大胆的尝试,并且使居住权成为可以直接得到宪法法院救济的权利住房权保护的不是产权,而是居住权,即在不拥有住房产权的条件下仍然能够实现居住的基本权利青年群体的实际购买能力有限,他们最适合的应当是租住房屋,因此租赁关系与青年人在城市中的居住密切相关。
不仅是在单身的时期,即便是在结婚之后,只要是缺少足够的经济支付能力,都可以租住房屋但是,在实际当中,青年人租住房屋的周期相对较短,只是将其作为一个过渡期租房之所以不能为这个群体所接受,关键是因为他们的住房权在租房市场中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租房不能给他们带来稳定的预期和体面的生活 现实中,青年人在单身期间可以作为蚁族,居所简陋,随处飘荡;结婚以后则必然追求稳定的居所然而,在我国的租赁市场上,房东和租房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租房者往往是任人摆布的弱势一方租住关系的控制权单方面掌握在房东手中,房东可以根据自己的偏好选择租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化提高房租或随意更换租客,有的甚至会对租客的日常生活进行干预,等等租房者则惧怕有朝一日被扫地出门,或者房东无体止地提高房租,因此总会有不踏实的感觉一项对于新毕业大学生居住情况的调查显示年换2次住房地点的人数最多,9个月以下换1次房的比例达51%,说明租房者有较大比例的人群换房过于频繁,而搬家次数过多会给租房者带来不稳定感由于存在搬家成本、找房时间成本,和需要熟悉新环境,租房者的不安定感更加强烈,城市归属感也较弱 租赁关系如果单纯依靠市场来调整显然是不够的。
青年作为租房的主力军,当租房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时候,他们不会对租住房屋抱有稳定的预期为了获得居住权的有效保障,一方面拥有住房产权成为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另一方面日常生活中与房东的冲突和争斗也屡见不鲜 青年人之所以如此看重住房产权,除了以上原因外,工作与住房关系密切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在就业压力加大的劳动力市场中,一些单位以是否在该城市拥有住房作为录用员工的条件之一过去是工作单位给就业的青年人分房子,现在有些工作单位在招纳新员工时不但不再负担员工的住房,而且还要反过来将是否拥有住房作为招聘的附加条件如果年轻人在某城市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那么会有利于他在这个城市中找到较好的工作因此,在一些大学生的眼里,住房甚至已成为求职的一块敲门砖毕业生在参加工作单位的面试时,有些单位会询问在当地是否有住房,如果得到否定的回答,则会以难以解决住房问题为由婉拒对方可见,在当前的城市社会中,住房产权不仅能保障住房权,而且还能够转化为其他层面的社会权利,而租房权却难以具有这种效果租房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租房的社会价值难以被承认,导致没有能力购房的青年人承受着较大的生活压力,甚至对生活失去信心富士康十二连跳的事件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