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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五十八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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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碎****木
  • 文档编号:295732486
  • 上传时间:2022-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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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释义] 本条是对投保人未根据规定期限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中商定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一般是长达几年或者几十年的长期合同因此,合同双方必需在合同中订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详细方法,比方支付保险费的周期、每期支付的时间和数额等投保人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的商定如期支付保险费假如投保人不能按期支付保险费,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投保人依照合同商定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根据合同商定担当保险责任本条对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保险费的法律后果,规定如下:  一、除合同另有商定外,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是临时性的,待满意肯定条件后,合同效力还可以恢复,与“合同效力终止”是有区分的依据本条规定,在投保人未根据商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时,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合同效力并不马上中止,而是再给投保人六十天的宽限期,在此期间,保险合同的效力仍旧维持投保人只要在六十日期满前支付当期保险费,保险合同就连续有效。

      投保人只有在超过规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才中止本条规定六十日的宽限期,是为了避开在合同生效后,因投保人一时不能根据合同商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而影响合同的效力,为投保人供应了一种未按商定支付当期保险费的补救措施而且从另一方面讲,这一规定也有利于保险人,保险人因此可以稳定保费来源需要说明的是,本条关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的规定,适用于合同双方对投保人超过规定期限未支付保险费对合同效力影响未作商定的情形,假如双方对此作了商定,应当以合同商定的为准  二、由保险人根据合同商定的条件削减保险金额即用削减保险金额的方法来折抵投保人未交的保险费,由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与缴纳保险费的多少是成正比的因此,本条规定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商定的条件削减保险金额以折抵投保人未按规定缴纳的保险费,从而连续维持合同的效力依据本条规定,假如采纳这种方法,保险人应当根据合同商定的条件削减保险金额,而不能随便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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