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doc
13页咸市教师﹝2014﹞12 号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 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职学校,市直中小学及幼儿园:现将《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认真做好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2014 年 4 月 18 日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新一轮教师继续教育事业发展需要,规范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整 体素质,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 7 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办法》(鄂教师〔2012〕1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针对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凡取得教师资格证书的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以下统称“中小学教师”),均属于继续教育管理的对象第三条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实行 5 年一周期且达到国家规定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管理制度,实行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审核时间为每年 11 月。
各类培训的学时要求是:(一)中小学教师培训周期内须完成 360 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任务,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 180 学时二)新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完成 120 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得少于 60 学时;在完成试用期培训任务后,继续参加 5 年一个周期的教师培训并完成规定的学时三)班主任教师一个周期内须接受不少于 30 学时(每年 6 学时)的专题培训四)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累计不少于 30 学时,校长及教务主任、政教主任等校级干部在职提高培训一个周期内累计不少于 240 学时五)教师培训者和培训管理者每年学习研修时间不少于 72 学时第二章 登记范围第四条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每年度集中培训学时、校本研修学时各占50%,当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时要及时登记一)集中培训登记范围: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2、纳入当年培训计划的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3、国家、省、市教育科研部门(教育学会)及各县(市、区)教研室举办的教学研讨、课程教材研修、教育科研、教育评价等集中培训;4、各级电教装备部门组织的电化教育、信息技术教育、中小学实验教学技能等教师集中培训;5、中小学教师参加提高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层次的培训考试合格者。
二)非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围:1、教师自修活动(含读书笔记、教学反思、自主研究等)、校际研修活动、网络研修活动等;2、学校组织开展的校内外教学观摩、教研组研究活动、常规听课及教学基本功训练;3、校级以上竞赛课、示范课、教研课,经验交流等;4、县(市、区)及以上教育科研部门(教育学会)立项课题的研究活动; 5、教育研究成果(包括研究论文、经验总结等交流、发表、获奖,教育专著、教材教参教辅编写出版)三)学时奖励登记范围:由学校(组织)安排到贫困地区、农村学校全职支教的教师,城市和农村交流的教师,凭相关文件和学校证明一年奖励集中培训 20学时各级各类培训中获得优秀学员的奖励集中培训 6 学时第三章 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在市教育局领导下,由各级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一)咸宁市教育局教师管理科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继续教育的规定要求;制订全市继续教育规划;审定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方案;负责市直学校继续教育相关管理工作;开展继续教育考核、评估工作;指导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建设,评估办学条件和办学质量等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规定和确定的培训任务;制订本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规划和实施意见;建设县(市、区)教师培训基地;审定本地举办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班教学计划;指导、评估本地教师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办学质量,确保培训经费落实到位。
三)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统筹管理全市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市教育局直属的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并对所辖县(市、区)教师培训学时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四)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教师培训学时登记管理工作各级各类学校的学时登记管理工作由学校教务处或相关科室负责,明确专人管理第六条第六条 集中培训项目实行统筹管理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年初将年度拟开展的培训项目报同级教育局教师管理科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培训项目纳入教师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学时登记范畴市及各县(市、区)各级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主要承担培训者、班主任、中小学校长、全市高中阶段教师、小学和初中骨干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科带头人、名师研修以及国家、省要求开展的各种培训及管理工作二)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主要承担班主任、中小学校长、中小学教师的继续教育和教师全员培训项目相关培训任务及相应管理工作三)各级各类学校依据上级政策、学校发展以及教师专业发展需求,组织开展“校本研修”培训工作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
各校校本培训年度培训计划须报同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备案,作为校本培训考核等级、核定非集中培训学时的依据年初未上报校本培训计划的学校,年终不予考核认定,不登记校本培训学时第七条第七条 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加强授课管理采取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办法,优化配置教师资源,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手段,提高授课水平和培训效果不断完善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八条第八条 各级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要建立教师继续教育学籍和考核档案(包括电子数据),教师培训过程要有真实记载;培训结业时,根据考核情况,按参训学员 15%的比例评选优秀学员,优秀学员名单通报市、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第九条第九条 中小学教师不参加学校和继续教育培训或无故缺席已安排的培训,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第十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当年有 15%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时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是年度考核、职务评聘和评优表模的必备条件之一年度内继续教育累计不足 72学时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不能参评优秀教师等各级各类评比;凡晋升中小学教师高一级职务的,必须达到相应职称所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新任教师参加试用期培训,经考核合格累计取得120 学时的,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新任教师试用期培训合格证书》,作为试用期满后转正定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任的重要依据未达到合格者不能转正定级,不能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初任新教师试用期培训取得的学时不累计计入五年周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时范畴第四章 学时登记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必须使用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湖北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每年度学时登记结束后,学校将每位教师完成的学时公示一周,接受监督,无异议后报相应学时认定部门认定验印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集中培训实行学时制,每天按 6 学时计算,不包括报到与返程时段不足一天的按每小时计 1 学时在考核合格的情况下,凭培训的相关文件,按实际学时登记每次培训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本次培训登记,过时不补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校本研修学时登记应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须有学校年度校本研修实施方案及学校校本研修考评情况记载其学时应依据实施方案登记,否则不予登记校本研修学时一)咸宁市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全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市级集中培训学时认定,并对各县市教师培训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与学时审核。
二)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并对本县(市、区)各学校学时登记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督查与学时审核三)中小学校负责本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包括集中培训和校本研修)及远程网络培训学时登记,受理校外培训登记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制度实行层层负责制一)学校要建立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考核和成绩登记管理制度,有专门的领导机构,有专人负责登记工作二)学时登记程序:教师向所在学校相关科室提交年度内参加各种培训项目的相关原始证明材料——学校审核汇总详细填写《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汇总花名册》(附件 1)——经学校领导审定签字后(一式三份)上报——送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审核并加盖本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专用章”确认后予以存档;市直教育单位(学校)送咸宁市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审核并加盖专用印章确认后予以存档三)对当年晋升三、二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由学校将本人《登记证书》、 《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汇总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送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培训机构负责审核,盖“合格”印章方能有效;对当年晋升一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其它需要学时证明的教师,由县(市、区)将《登记证书》、 《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汇总花名册》等相关资料报送咸宁市教师继续教育中心进行审核,盖“合格”印章方能有效。
四)培训周期结束,完成周期学时任务的教师,由各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在其《登记证书》上加盖“周期学时完成”专用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管理(培训)机构审核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小学教师参加本科学历提高教育、中学教师参加教育专业研究生教育可作为教师岗位培训中小学教师参加合格学历进修、普通话水平测试培训等教师任职资格性质的培训不作为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登记办法登记学时;本办法实施后,按《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计算表》(附件 2)执行附件:1、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汇总花名册2、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计算表咸宁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8 日 附件 1: 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年度学时汇总花名册学校(盖章): 登记员: 校长审核签字:教师基本情况项目学时教学研讨序号 姓名年龄职称集中培训课题研究学历培训远程网络培训职称晋级培训教育评价研究成果教学指导教研活动或视导课堂教学展评及基本素质大赛学术交流或专题讲座自主研修奖励学时合计备注附件 2: 咸宁市中小学教咸宁市中小学教师继续师继续教育学教育学时时登登记计记计算表算表类别类型级别学时计算办法审核依据参与者县级及以上6 学时/天不足半天的,按每小时 1 学时计算,优秀学员增计 6 学时主办单位文件、听课笔记和学分证明集中 培训主讲者县级及以上 实际讲课时间×9(省级以上)、7(市级)、5(县市级) 、3(乡镇级)、2(校级)主办单位文件和聘书主研者县级及以上 省级及以上:20 学时/年,市级:15 学时/年,县市级: 10 学时/年辅研者县级及以上 省级及以上:15 学时/年,市级:10 学时/年,县市级:5 学时/年课题 研究参与者县级及以上 省级及以上:10 学时/年,市级:6 学时/年,县市级:2 学时/年按课题立项级别分年度计算学时幼儿园专科及以上36 学时/年 小学本科及以上36 学时/年学历 培训中学研究生36 学时/年学习时间完全在本周期内的,按集中培训饱满学时进行登 记,不完全在本周期内的,可按实际时间折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