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权法对电力企业的影响.ppt
33页《物权法》对电力企业可能产生的影响河南京港事务所 赵孺仓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六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3月16日 课程结构n n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必须明白的几个必须明白的几个《《物权法物权法》》上的问题上的问题n n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物权法物权法》》对电力设施建设的影响对电力设施建设的影响n n第三部分第三部分 《《物权法物权法》》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对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对 经营管理的影响经营管理的影响n n第四部分第四部分 几点建议几点建议第一部分 必须明白的 几个《物权法》上的问题一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二二什么是物权?三三什么是《物权法》四四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平等保护原则一 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n n 《《《《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 ::::n n 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和担保物权 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n n《物权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人力所能支配,并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及自然力其特点: 1、非人格性; 2、原则上为有体物; 3、支配可能性; 4、独立性; 5、特定性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n n例外: 在声、光、电、热、气等能源,在法律上具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特的空间,在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及排他的支配性可能两个条件时,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依照法律规定作为物权客体的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一、什么是《物权法》上的物《物权法》对物的分类: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二 什么是物权?n n《物权法》: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 什么是物权n n首先,是一种财产权 ;n n其次,物权是一种对财产的支配权;n n第三,物权是一种对世权;n n第四,物权是一种优先权 三 什么是《物权法》n n《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n n物权法是民事基本法;n n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的基本内容:n n第一编第一编 总总 则则 n n 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基本原则基本原则 n n 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转让和消灭 n n 第一节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 n n 第二节 第二节 动产交付动产交付 n n 第三节 第三节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n n 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 n n 第二编 第二编 所有权所有权 n n 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n 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n n 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所有权 n n 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相邻关系相邻关系 n n 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第八章 共有共有 n n 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规定 n n第三编第三编 用益物权用益物权 n n 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第十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n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n n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n n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n n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地役权地役权 n n 第四编 第四编 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n n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 n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抵押权抵押权 n n 第一节 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一般抵押权 n n 第二节 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n n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质权质权 n n 第一节 第一节 动产质权动产质权 n n 第二节 第二节 权利质权权利质权 n n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留置权留置权 n n 第五编 第五编 占有占有 n n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占有占有 n n 附 附 则则 四 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n n1、物权法定原则n n《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物权的种类必须要由法律规定,即当事人不能自行创设新的物权,另一方面物权内容必须法定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四 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n n第二个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公示、公信原则 n n《《物权法物权法》》:: 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由登记机构管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四 物权法的三个其本原则n n第三个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部分《物权法》 对电力设施建设的影响n n电力设施建设的用地问题电力设施建设的用地问题 一、电力设施建设的用地问题 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 2、塔杆、拉线用地问题 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 4、电力设施的相邻关系问题 5、用电设施保护区的问题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n nA A、取得土地的程序:申请划拨(或出让)、取得土地的程序:申请划拨(或出让)n n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n n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n n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n n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n n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n n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n n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n n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n n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n nB、用地手续不完善及其法律后果 ①、不能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其用地的状态为违法用地,不受法律的保护; ②、将被行政处罚; ③、存在与农民发生纠纷的隐患1 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变电站的用地问题n nC C、征地的补偿项目:、征地的补偿项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n n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n n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n n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n n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n n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n n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n n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建设基金n n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n n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1、变电站的用地问题n nD D、、《《物权法物权法》》对用地成本的影响:将提高成本对用地成本的影响:将提高成本 《《《《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塔杆、拉线用地问题1.1.补偿而不征地,且没有用地批准手续;2.2.可以备查的用地合同手续或缺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n n《《物权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n n 第第136136条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n n n n 第第138138条条 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n n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n n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n n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n n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n n (四)土地用途; (四)土地用途; n n (五)使用期限; (五)使用期限; n n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n n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3 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n n《《物权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n n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地役权地役权n n 第第第第156156条条条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 ,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效益 n n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n n 第第第第157157条条条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n n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n n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n n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n n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n n (四)利用期限; (四)利用期限; n n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n n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n n 第第第第158158条条条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n n 第第第第159159条条条条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n n 第第第第161161条条条条 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n n 第第第第162162条条条条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n n 第第第第163163条条条条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架空输电线的空间使用权问题1.1.性质:是土地使用权?还是地役权?2.2.如何设立与保护?4、电力设施的相邻关系问题1.1.通行权通行权2.2.电磁污染问题电磁污染问题 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电磁辐射防护规定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GB8702---88))《《环境卫生电磁波卫生标准环境卫生电磁波卫生标准》》((GB8175---88GB8175---88)) 19981998年年4 4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月,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关于高压送变关于高压送变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电电磁辐射污染问题的复函》》 ))5、用电设施保护区的问题n n《《《《电力法电力法电力法电力法》》》》: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n n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n n《《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电力线路保护区: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延伸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内的区域,在一 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10千伏5米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35-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154-330千伏15米米 500千伏20米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 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 后的水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线路两侧各零点七五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成的两平行线 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江河电缆一 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一百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五十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 的水域 5、用电设施保护区的问题1.1.没有划定保护区的法律依据;没有划定保护区的法律依据;2.2.其性质不明确;其性质不明确;3.3.保护的途径方法不明确保护的途径方法不明确 电力法:电力法:电力法:电力法: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输电线路走廊或者电缆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障碍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第三部分《物权法》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与对经营管理的影响 n n第一,《物权法》规定了各种新的担保形式具体体现为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可以抵押、对动产浮动抵押的规定、基金份额可以质押、应收帐款可以质押等四个方面。
n n第二,《物权法》扩大了担保财产的范围其首先表现在扩大了动产抵押的范围,其次是《物权法》承认了重复抵押的存在第三部分《物权法》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与对经营管理的影响n n第三,第三,《《物权法物权法》》很好地协调了担保物权法定和很好地协调了担保物权法定和意定两个方面,赋予了当事人在担保物权创设、意定两个方面,赋予了当事人在担保物权创设、实现等方面的广泛自由如以抵押财产的范围的实现等方面的广泛自由如以抵押财产的范围的扩展、动产抵押或质押的采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扩展、动产抵押或质押的采用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对涤除权的规定以及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的缓和对涤除权的规定以及对抵押权的不可分性的缓和等为论据进行了详细论证等为论据进行了详细论证n n第四,第四,《《物权法物权法》》完善了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完善了登记制度,明确了登记的效果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成的效果在登记要件模式下,登记是担保物权成立的依据立的依据 第三部分《物权法》 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完善 与对经营管理的影响n n第五,第五,《《物权法物权法》》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的方式,简化了担保物权的实现的方式,降低了交易费用。
当事人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降低了交易费用当事人没有协议或者协议不明的,可以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实现抵押权,而无需的,可以请求法院直接裁定实现抵押权,而无需法院再审理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效力法院再审理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效力 n n第六,第六,《《物权法物权法》》修改了修改了《《担保法担保法》》关于人保和关于人保和物保并存时的规定对此应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物保并存时的规定对此应首先看当事人的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应区分物保是由谁提供的,有约定的从约定;其次应区分物保是由谁提供的,如果物保由债务人提供,那么先要实现物保,如如果物保由债务人提供,那么先要实现物保,如果物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人保和物保应平等果物保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则人保和物保应平等对待,这时应交由债权人选择是实现人保还是物对待,这时应交由债权人选择是实现人保还是物保 第四部分 几点建议1.1.认真学习、研究物权法2.2.用地手续要完善,用地权利证据要建档;3.3.利用担保物权制度,保障经营安全;4.4.完善物权确认手续,防止财产流失,划清管理责任赵律师联系方式n n:13608648873n n座机:0370 6069163(兼)n nE-mail: zhaorucang@谢 谢THANK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