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银行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模版.docx
23页银行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债券资产管理,提高债券资产质量,为计提减值准备提供参考依据,根据《企业会计准则》(2006)、《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纳入风险分类范围的债券资产包括:交易性债券投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和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 第三条 本行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工作按工作频次分为定期清分和适时调整 第二章 债券资产的风险分类方法 第四条 对各项债券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应结合非信贷资产各风险等级核心定义、各项非信贷资产的具体风险特征以及根据需要运用减值风险比率法所得的结果综合加以考虑 第五条 减值风险比率法是指对各风险等级设定对应的减值风险比率标准,各项债券资产根据公式计算减值风险比率,并与设定的不同风险等级的减值风险比率相比较,确定资产的风险分类等级 第六条 各风险等级对应的减值风险比率:正常:减值风险比率≤7% 关注:7%<减值风险比率≤10% 次级:10%<减值风险比率≤25% 可疑:25%<减值风险比率≤50% 损失:减值风险比率>50% 第七条 减值风险比率=(成本净价-清分日市值净价)/成本净价×100%。
第八条 债券资产的成本净价是指,在资产清分日有账面余额的单只债券资产所有历史交易的加权平均净价若有余额的单只债券仅发生一笔买入,则以其买入净价作为成本净价;若有余额的单只债券发生多笔交易,则首先确定其单笔成本净价,再对该只债券所有历史交易的成本净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其最终的成本净价 第九条 债券资产的清分日市值净价是指按照清分日中债收益率曲线进行估值所得到的市值净价 第三章 交易性债券投资的具体风险特征及分类方法 第十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交易性债券投资,应首先按照核心定义进行单只债券的逐一分类 第十一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交易性债券投资,还应按照减值风险比率法进行单只债券逐一风险分类 第十二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交易性债券投资中的单只债券,根据各风险等级核心定义和减值风险比率法得出不同的风险分类结果,则从低适用 第四章 可供出售债券投资的具体风险特征及分类方法 第十三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应首先按照核心定义进行单只债券的逐一分类 第十四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还应按照债券信用等级进行单只债券逐一风险分类。
第十五条 人民币债券信用等级及风险分类 (一)正常类: 1、 国债、中央银行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国有商业银行发行的债券(包括次级债、一般性金融债等)以及国有政策性银行或国有商业银行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债券,全部归为正常类 2、 其它金融债(包括一般性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券、外国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等)、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和其它债券(包括券商发行的债券等),其长期信用等级在A级及以上、短期信用等级在A-1级及以上,全部归为正常类(人民币债券长期信用等级符号和短期信用等级符号均按照符合《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要求的评级公司出具的评级符号来表达,下同)二)关注类: 所投资的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BBB-至BBB+级的,短期信用等级在A-3和A-2级的,全部为关注类 (三) 次级类: 所投资的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B-至BB+级的,短期信用等级在B级的,全部为次级类 (四) 可疑类:所投资的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CCC-至CCC+级的,短期信用等级在C级的,全部为可疑类 (五) 损失类: 所投资的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CC级及以下的,短期信用等级在D级的,全部为损失类 (六) 不符合上述认定标准且无信用评级的债券,其分类等级最高不得超过关注类债券。
第十六条 外币债券信用等级及风险分类 (一)正常类: 1、 投资中国财政部、政策性银行等中国主权信用等级的外币债券,全部归为正常类 2、 所投资的外币债券为S&P和MOODY等公司长期评级在A-/A3 级及以上的,短期信用等级在A-1级及以上的,全部归为正常类(外币债券长期信用等级符号和短期信用等级符号均按照国际评级公司S&P和MOODY的评级符号来表达,下同) (二) 关注类: 所投资的外币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BBB-至BBB+/Baa3至Baa1 级的,短期信用等级在A-3和A-2级的,全部为关注类 (三) 次级类: 所投资的外币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B-至BB+/B3至Ba1级的,短期信用等级在B级的,全部为次级类 (四) 可疑类: 所投资的外币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CCC-至CCC+/Caa3至Caa1 级的,短期信用等级在C级的,全部为可疑类 (五) 损失类: 所投资的外币债券长期信用等级为CC/Ca级及以下的,短期信用等级在D级的,全部为损失类 (六) 不符合上述认定标准且无信用评级的债券,其分类等级最高不得超过关注类债券 第十七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还应按照减值风险比率法进行单只债券的逐一分类。
第十八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根据各风险等级核心定义、债券信用等级、减值风险比率法得出不同的风险分类结果,则从低适用 第五章 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的具体风险特征及分类方法 第十九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首先应按照核心定义进行单只债券的逐一分类 第二十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还应参照可供出售债券投资,按照债券信用等级进行单只债券逐一风险分类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清分日有资产余额的持有至到期债券投资,根据各风险等级核心定义、债券信用等级得出不同的风险分类结果,则从低适用 第六章 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定期清分第二十二条 定期清分定义债券资产的定期清分是指由总行风险控制部统一组织,相关单位每一季度对本行所有债券资产开展的全面风险分类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定期清分时间要求 定期清分工作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初开始 第二十四条 定期清分对象 定期清分工作的对象是上季度末有账面余额的所有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债券资产 第二十五条 定期清分程序 (一)定期清分初分: 1、 相关部门风险分类经办人员通过整理、收集基础档案资料,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填写《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以下简称“《工作底稿》”,详见附录1),撰写分类理由,测算减值风险比率,提出初分意见,并确保初分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2、 相关部门填制《工作底稿》过程中,应核对会计数据,确保《工作底稿》数据与会计数据一致,并根据《工作底稿》填写《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详见附录2) 3、 对定期清分初分结果为关注及以下级别的债券资产,还需撰写《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背景材料》(以下简称“《背景材料》”,详见附录3) 4、 相关部门须在定期清分工作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清分的初分工作,并提交总行风险控制部认定 (二)定期清分认定: 1、总行风险控制部收到初分部门提交的《工作底稿》、《汇总表》、《背景材料》等初分资料后,须对初分资料的完整性、债券资产的具体风险特征、分类理由进行审查认定,并撰写审查认定报告 2、总行风险控制部须在收到初分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债券资产定期清分的审查认定工作 (三)定期清分最终批准: 1、 总行风险控制部对风险审查认定结果为正常类的债券资产进行最终批准 2、 总行风险控制部对风险审查认定结果为关注及以下级别的定期清分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行长室作最终批准 (四)定期清分结果反馈: 总行风险控制部根据有权审批部门的审批意见,将债券资产定期清分审批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记载或更新。
第七章 债券资产风险分类适时调整第二十六条 适时调整定义 债券资产的适时调整是指在每两次定期清分工作间隔期内,债券资产发生足以影响风险等级的事项时,相关单位根据风险分类管理职责对债券资产等级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 适时调整对象 适时调整工作的对象是指在每两次定期清分工作间隔期内,债券资产发生足以影响风险等级的事项,因此需对分类等级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的债券资产 第二十八条 适时调整程序 (一)适时调整初分: 1、 对于需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资产,相关部门风险分类经办人员通过整理、收集基础档案资料,结合调查了解的其他最新信息,填写《工作底稿》,撰写分类理由,估算预计损失比率,提出初分意见 2、 相关部门填制《工作底稿》过程中,应核对会计数据,确保《工作底稿》数据与会计数据一致,并根据《工作底稿》填写《汇总表》 3、 对需要进行适时调整的债券资产还需撰写《背景材料》 4、 相关单位须在风险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适时调整的初分工作,并提交总行风险控制部认定 (二)适时调整认定: 1、 总行风险控制部收到初分部门提交的《工作底稿》、《汇总表》、《背景材料》等初分资料后,须对初分资料的完整性、债券资产的具体风险特征、分类理由进行审查认定,并撰写审查认定报告。
2、 总行风险控制部须在收到适时调整初分材料2个工作日内完成债券资产的适时调整认定工作 (三) 适时调整最终批准: 总行风险控制部对债券资产适时调整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行长室作最终批准 (四) 适时调整结果反馈:总行风险控制部将最终批准的债券资产风险分类适时调整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及时记载或更新 第八章 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 初分部门档案管理要求 (一) 初分部门在初分完毕后,应将初分工作涉及的《工作底稿》、《汇总表》和《背景材料》复印留存 在债券资产风险分类等级最终批准后,初分部门应将总行风险控制部反馈的《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反馈意见书》书面文档原件以及《工作底稿》、《汇总表》和《背景材料》书面文档复印件留档保存 (二) 初分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债券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在分类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并装订档案档案装订顺序为《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反馈意见书》书面文档原件、《工作底稿》、《汇总表》和《背景材料》及其它相关信息第三十条 总行认定部门档案管理要求 (一) 总行认定部门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应将初分部门提交的《工作底稿》、《汇总表》、《背景材料》书面文档原件留存 在债券资产风险分类等级最终批准后,总行认定部门须将全行债券资产风险分类汇总报告、《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反馈意见书》书面文档复印件、初分部门提交的《工作底稿》、《汇总表》和《背景材料》书面文档原件留档保存。
(二) 总行认定部门须指定专人负责债券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的管理工作,并在分类工作结束后及时整理并装订档案档案装订顺序为全行债券资产风险分类汇总报告、《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反馈意见书》书面文档复印件、《工作底稿》、《汇总表》和《背景材料》书面文档原件及其它相关信息第三十一条 档案的检查工作 总行风险控制部将定期对各部门债券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未建立或未按要求建立债券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的部门,将依据《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银行债券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0 号)同时废止 附录:1-1、银行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工作底稿(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