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民主性及其反叛.docx
9页浅议陪审团制度的司法民主性及其反叛 郭剑平,梁 波(广西师范大学 法学院,广西 桂林 510004)Summary: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制深刻体现了“人民审判人民”的民主性特征,其产生之初就是对封建专制的抵抗,设计目的则是对审判权的制约然而事物似乎总是存在着“否定之否定”的定律,在我们歌颂陪审团孕育及彰显民主的同时,也要警惕其出现“民主的暴政”的倾向Keys:陪审团;司法民主;反叛D926 :A :1673-2596(2011)07-0060-03一、问题的提出美国电影《十二怒汉》是一部描述司法审判制度的经典之作,它讲述了12位不同身份、不同职业、来自不同社区的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在一间并不宽敞且封闭的房间里,讨论一个被指控一级谋杀罪的18岁青年的生或死的话题黑白的画面、单调的场景,故事情节也不波澜壮阔,片中让人印象深刻的场景,是8号成员的反对票,挽救了那位即将坐上了电椅受刑的青年,它通过展现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制度的运行机制,来唤醒人们对于生命的尊重!在将陪审制度引以为傲的英美法系国家,尚且已经开始对陪审制度的适用进行深刻检讨的情况下,我们不得不反思:当我国学界在为引进代表司法民主性的陪审团制度而奔走高呼,当以代表多数人的民意去审判少数人的时候,又如何防止这种多数人的意志不至成为对少数人的暴政,而且这种“暴政”还是打着“民主”的旗号实行的?当民主的司法以所谓“民主”的方式可能侵犯一个人的生命等重大权益的时候,是全盘否定它还是借由其他制度牵制它?当类似刘涌案、邓玉娇案再度出现,受害人意志与网络民意对现行司法体系造成空前压力下,司法的公正性如何才能确保一以贯之的维系?基于对上述疑虑的求索与答解,本文将通过对陪审团制度的回溯以及该制度所体现的民主性价值的正当性考究,来反思其可能滋生“民主的暴政”的可能性。
二、陪审团制度对司法民主的追逐(一)陪审团制度回溯陪审团是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陪审团的雏形或思想源流最早可以追溯至古希腊、古罗马时期①在古希腊时期,斯巴达和雅典已经是最早实行奴隶主或自由民参与司法裁决的城邦在雅典,司法裁判权由全体自由民组成的民众大会行使;梭伦立法改革时期创设了陪审法院,规定年满30岁的公民(妇女和未成年人除外)都有资格参加陪审法院的审判活动,其成员通过抽签而产生古罗马的司法裁判权最初也属于民众大会,每个案件都由30到40名法官共同审理这一时期大都体现了直接民主的意味,而且民主主体的范围还受到了限制,但其民主形式对后来陪审团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形成于12世纪的英国亨利二世时期②当时由于征服英国的统治者为了巩固和扩大王权,成立了由贵族组成的王室法院即巡回法院,以图将司法权集中到中央由于王室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据当地习惯法,于是熟悉当地习惯的“知情人”便参与进了案件的审理后来,1166年的《克拉灵顿诏令》和1176年的《北汉普顿法令》以条文的形式确认了这种由当地人参与审判的做法,即在刑事犯罪案件中找12个懂法的人,在城镇中找40名市民审理案件并充当证人,在土地继承纠纷中找12个证人参与审理,这分别成为以后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的起源。
至此陪审团在英国生根发芽,而后随着英国的殖民扩张陪审团制度被带到美国等其他国家在北美殖民地时期,陪审团“往往作为人民争取民主权利、反对独裁统治的手段而得以保持并适当运作”,③因此它一开始就作为反抗英国殖民者统治的方式得以存在,并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加以确认和保护不仅如此,美国对于陪审团的热情还表现在在民事诉讼中仍坚持适用此制度,而英国鉴于其在民事案件中的诉讼成本考虑,只在刑事诉讼中实行此制度美国之所以如此热衷于陪审团制度,与美国民众的民主意识和个人权利意识密不可分,而陪审团也是在这个意义上彰显和突出了民主的理念而继续存在和发展从古希腊、古罗马时期“陪审团”的原初形态到英国将此制度的确立以及此后在美国的成功运用,陪审团这一制度走过了漫长的历程并依旧巍然矗立尽管对它的漫骂之声不绝于耳,如诉讼成本过高影响了司法效率等等,但是在司法民主这个层面它却有着功不可没的贡献它的产生体现了司法民主的需要,它的存在又使民主得以继续保持和发扬二)陪审团制度的民主烙印司法民主是独立的司法机关通过体现民主精神的程序所进行的适度反映民意的审判活动,它以独立审判为基础,民众有权通过有效途径参与和监督司法,并通过程序公开、程序法定等制度以凸现程序本身的民主性。
它需满足两个方面的要素,即“司法应当适度反映民意”和“程序本身应当是民主的”④陪审团制度无疑是满足这个定义和这两个要素构成的,它让普通百姓参与进案件的审理程序,以普通人的常识和判断来裁定案件事实部分,充分地反映了民意的作用;而对于陪审团成员的选任以及案件事实的认定等各种程序的规定也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保证了程序的民主性不仅如此,“陪审制是运用辩证思维方式的产物,它构成了协调司法的民主化与司法的精英化的桥梁”,是“英美法系国家在司法职业化的过程中为司法的民主化留下的一个窗口”,⑤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法官理性有限性的局限,实现了“司法精英化”和“司法民主化”的巧妙融合具体而言,陪审团体现的司法民主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让普通人组成的陪审团裁决案件事实部分体现了民主主体的广泛性民主,简而言之就是由人民自己或选任的代表管理的制度它的首要含义必定是主体参与的广泛性,而陪审团首先满足了这个要求在美国,只要不是因为年龄、精神状况和有过犯罪记录,都有机会参与进陪审团多数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是以选民登记的名单和驾驶执照持有者名单作为陪审团的原始名单,一份原始名单覆盖80%以上的地区人口就算达到了合理目标,而事实上许多地方的原始名单包括了90%的地区人口。
⑥广泛的主体参与是民主的基本诉求第二,陪审团的组成和表决程序也渗透着民主性首先法院从原始名单中随机挑选出若干成员并进行初步甄别,然后在双方律师在场的情况下挑选成员,律师对待选人员拥有有次数限制的无因否决权和无次数限制的有因否决权这样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产生的陪审团,而不是由一方或仅仅是法官制定的陪审团,更能体现民主的特性另外在表决程序上,对于刑事案件普遍实行的是一致裁决规则,即陪审团所有成员一致同意有罪或无罪时才是一次有效的表决,否则该陪审团将面临解散并由法院重新组成陪审团在《十二怒汉》的开头我们可以清晰地感受到这一点,其他11个人并没有因为只有8号成员的反对票而忽略他那一票在此,一致表决规则使少数人、边缘群体的意见和利益得到了最大的尊重和保护,是民主的展现第三,陪审团独立行使事实裁定权,不受法官的滋扰,有效监督和制约了审判权的专横和扩张权力与权力制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是民主先贤们对我们的谆谆教导,权力若是失去了制约和监督,都有走向专横和独裁的危险审判权也不例外陪审团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限制了审判权的恣意横行,如托克维尔所言,实行陪审制度就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这实际上就是陪审制度把领导社会的力量置于人民或一部分人民之手。
不仅如此,陪审团“有效限定了法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活动范围,使法官失去了受不良势力诱惑的基础”,“在法官面前树起了排斥不良势力影响的屏障”⑦三、陪审团制度对司法民主的反叛从前述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陪审团充分体现了司法民主性并且是实现和保障司法民主的一种重要方式即使我们多么渴望民主,但民主也并非十全十美,这个时代也不缺乏对民主的批评者在这里亚当斯的一句话提醒了我们:“记住民主永远不会长久它很快就会枯萎、衰竭、谋害自身不自杀的民主是没有的尽管这多少表现了悲观者的情绪,但陪审团所体现的“反民主”的一面也值得我们深思回到电影《十二怒汉》的情景,最初的陪审室里找不到一丝“怒气”,而是一团“和气”12个人心里都有不同的想法,但大多人都企盼着快点结束讨论,因为他们有更意义的事情要做,这似乎超过了决定一个人生死的意义!于是在还没开始讨论时就投了票若是没有8号成员那关键性的一票,这场决定人命运的讨论也就在1分钟至多5分钟内决定了不需要任何的讨论,只是自己的直觉;人们似乎也已经习惯了这样的形式民主,那只不过是走走过场而已以民主出发的陪审团却以所谓“民主”的方式定下了人们的生死!所以在本文中笔者将陪审团这种标榜民主却做出不民主之举的现象称之为民主的“反叛”。
这种反叛就是阻碍司法民主性的事物,是“民主的暴政”早在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人们对民主就进行了重要的批判在民主批判者眼里,民主失败是主体、过程和结果的全面溃败:“民主的主体既无知又盲动,常表现出非理性的一面;民主的过程充满了讨价还价的肮脏交易;民主的结果更意味着多数派对少数派的无情压制,制造了多数的暴政⑧托克维尔在其名作《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也提到:“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你想他能向谁去诉苦呢?……向陪审团?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的确,陪审团就是掌握事实裁决权的多数他们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他们依靠呈堂证供以及自己的良心、理性作出判断,他们作出的结果无需说明理由并具有终局效力在此我们感受到了依据更多的不确定的、不可琢磨的东西在判案而一旦多数支配了少数或少数放弃了他们的权利,民主的暴政似乎是不可避免的,毕竟现实中又有多少个像8号那样的陪审员呢?通过粗略分析,笔者以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容易导致对民主的反叛:首先,由于选择陪审团成员时律师拥有否决权,律师可以藉此利用这种权利尽量挑选对其当事人最为有利的人,对民主的主体进行筛选和规避律师们关注的重点似乎并不是陪审团对于证据的理解,而是以外的其他东西,比如情感、心理偏好以及律师和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表现等等。
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在法庭上的“表演”技巧相当重要,整个庭审就像是“戏剧演出”,整个过程“跟电视剧没有根本区别”陪审团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前提就存在太多情绪化、戏剧化的内容,也许会因为律师的精湛“演技”而忽视证据和事实本身的说服力这使得“司法有滑向感性的危险”⑨如果情感或民愤等成为主宰裁判的力量,民主的内容将会荡然无存其次,陪审团对裁决结果是不用说明理由的,评议过程也是不公开的陪审团成员是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是一个内心活动的过程,无需书面表达出来,也无需法官知道法官只根据陪审团的结果作进一步的裁判,因为陪审团享有独立的、不受干扰的事实裁决权这又给践踏民主提供了温床就像《十二怒汉》里的足球迷,仅仅是担心评议时间过长而耽搁了他看球赛就表示“无罪”,而钟表匠问他是如何排除合理怀疑的时候,他却说不出理由盲从、其他利益的牵制,使陪审团的民主性受到了架空的危险另外,在影片中评议有时采取的是举手表决的方式,而一些人的手伸得并不那么果断和绝决,这也给盲目听从他人的意见带来了方便四、陪审团制度民主价值背反的启示通过以上对陪审团制度的民主性及其反民主性的双面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孕育民主气息的陪审团有着滑向民主反面的可能性,其产生的效应应当给我们以鉴戒:首先,在我国当前大力推动司法审判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我们在移植英美法系陪审团制度时,须审视和检讨陪审团制度内含价值的走势,注意陪审团制度应然功能与实然功能的分离,切忌盲目地植入陪审团制度而将该制度的消极方面不加区分地连带请进。
这就要求我们一方面要看到陪审团制度承载的民主性价值,将民主性的制度优点积极融入到我国司法审判制度体系中,充分发挥陪审团民主性价值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塑造功能;另一方面要看到该制度衍生的反民主性可能,将反民主性所产生的民主暴政予以削弱或剔除,对弱势力量给予应有的人格尊重与人文关怀,以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权力压迫其次,由于陪审团制度中对民主的反叛是其制度内生的问题,我们完全可以通过设计其他制度或运用其他方式来克服或消减反民主性的制度弊端这就要求我们在引进陪审团制度的同时,积极创造其他制度来制约司法民主性价值的滥用空间,例如通过制定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