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pdf
5页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中核科发〔 1999〕 52 号( 1999 年11 月3 日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 促进科学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 促进科技进步, 鼓励创新发明, 增强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 的综合实力, 根据《专利法》 、 《著作权法 》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 商标法 》 、 《 合同法》 及相关法规, 以及《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章程 》 ,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调整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之间、 成员单位相互之间、 成员单位与其职工之间, 以及集团公司与职工之间, 就知识产权发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第三条 知识产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权利, 是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无形资产, 各级领导应予以充分重视, 认真依法行使职权, 做好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集团公司广大职工应努力增强法制观念, 正确认识任职期间个人的法律地位, 正确调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权利、 义务关系, 建立良好的法律秩序第五条 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归口管理, 其职责是:1 . 制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2 . 制定集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计划和规划;3 . 指导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4 . 决策集团公司重大事件中的知识产权事宜;5 . 做好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使知识产权工作更好地为增强集团公司的综合实力服务;6 . 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培养高水平专业人才。
成员单位设知识产权管理小组, 其职责是:1 .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调整单位与单位之间和单位与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2 . 严肃执法, 保护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3 . 以生产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民用技术、 核技术和高质量的文化艺术产品为目标, 以促进科技进步, 增强科技、 经济实力为中心, 协调科技、 计划、 信息、 档案、 财务、 人事部门, 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4 . 以市场为导向做好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和转化工作;5 . 做好文化艺术和经营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55资产管理与资产经营 6 . 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教育, 培养专业人才第二章 专利权的管理第六条 职务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 单位有权就该项职务发明申请专利发明人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 报酬的权利职务工作是指执行本单位交付的任务, 或是利用本单位的资金、 物质条件、 未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从事的工作第七条 专利申请应在技术方案构成后随即进行待开发工作完成后, 可利用优先权制度, 更换新的申请文件, 达到申请早、 保护宽的目的第八条 民用专利申请和国防专利申请应由集团公司专利事务所归口代理。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承担委托开发或参与合作开发项目所签订的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中, 应就开发工作中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作出约定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中未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得作为专利申请人第十一条 由集团公司投资或由集团公司代表国家组织投资并需由集团公司承担责任的项目中产生的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授予的专利权, 属于集团公司(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开发单位对该件专利拥有使用权和实施许可权, 但应将收益的一部分返还集团公司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应涉及立项方案的制订、 进度、 验收和鉴定等环节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投资或集团公司代表国家组织投资确立的科研开发类项目, 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须经专利文献检索; 研制过程中要积极地将已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成果即时申请专利; 项目验收时要备有已申请专利的知识产权清单, 未完全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制定工作计划, 尽快完成专利申请, 否则不予验收生产类的产业化投资项目, 可行性研究阶段也须经专利文献检索, 以确保投资的安全性第十三条 向外国申请专利的, 必须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经科技与国际合作部批准后, 再行委托代理第十四条 职务发明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授予的专利权归单位持有, 单位即为该件专利的权利人, 单位有权就该件专利组织实施或进行许可贸易。
发明人应得的奖金和报酬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奖金和报酬兑现中的争议, 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调处发明人可以参股的形式参与实施其发明的专利技术第十五条 专利权的维持应以市场为主要依据, 但需兼顾后续开发和市场的孕育第十六条 成员单位转让 ( 过户)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 须经科技与国际合作部( 会同有关部门 ) 批准; 转让合同经专利局登记、 公告后生效65管理制度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不得向境内外的外国人、 外国公司、 外国组织转让 ( 过户) 第十七条 许可他人实施专利 ( 含国防专利) 的, 应按《 合同法 》 有关规定, 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第十八条 成员单位持有的专利权, 当权利发生转移时, 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由科技与国际合作部归口管理第十九条 法人变更后, 由新的法人继承原法人的专利权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三章 著作权的管理第二十条 自作品诞生之日起, 著作权随即存在第二十一条 由集团公司投资或由集团公司代表国家组织投资的项目中产生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 计算机软件, 图形作品, 录像、 摄像作品, 音乐作品, 图书、 著作、 教材、 画册、 辞书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属于集团公司。
设计单位拥有使用权和许可权, 但应将收益的一部分返还集团公司第二十二条 由成员单位组织或需成员单位负责的工程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的著作权属于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 由成员单位组织或需成员单位负责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的著作权属于成员单位第二十四条 成员单位职务作品中的地图、 线路图、 解剖图、 示意图的著作权属于成员单位第二十五条 由成员单位组织或需成员单位负责的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属于成员单位第二十六条 由成员单位组织或需成员单位负责的音乐、 录像、 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属于成员单位第二十七条 由成员单位组织或需成员单位承担责任的图书、 教材、 画册、 辞书的著作权属于成员单位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拥有专有出版权, 但必须与著作权人订立该作品的出版合同, 并明确违约责任第二十九条 由作者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在作品完成后的两年内, 单位有优先使用权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管理第三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知悉、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75资产管理与资产经营 第三十一条 职务工作中产生的商业秘密的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单位第三十二条 需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或对商业秘密的解除, 由各单位行政权力机构确定。
确定后, 须通知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第三十三条 记载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 应醒目地标明“ 经营秘密应当保密” 、 “技术秘密应当保密 ” 的字样, 按保密要求管理和使用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 商业秘密知悉人员不得向非相关人员透露商业秘密; 非相关人员不得了解商业秘密的内容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 不得允许外单位人员参观、 学习、 了解和掌握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第三十六条 对外合作中可能产生商业秘密的, 应当在合同中订有保护及分享的条款第三十七条 未办理正式手续的离、 退职工仍然是原单位的员工, 仍应遵守与单位签订的保密协议第三十八条 离、 退人员应当在办理离、 退手续时, 根据情况, 与原单位签订至少一年的竞业避止合同第五章 标识的管理第三十九条 企事业单位对其名称享有专用权, 任何人不得侵害第四十条 企事业单位对其注册、 登记的商标和服务标识享有独占使用权第四十一条 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可同时运用于一种产品, 以加强和延伸对产品的保护第四十二条 注册商标标识中的图案, 除受《商标法》保护外, 同时还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第四十三条 标识可以转让 ( 过户) 或许可他人使用, 但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标识的转让 ( 过户) 必须经科技与国际合作部 ( 会同有关部门) 批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 集团公司全体职工负有义务保护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任何单位、 任何个人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采取不正当手段侵害集团公司及成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第四十五条 单位职工应当遵守与单位签订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违反协议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触犯刑律的,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中介机构、 代理机构和贸易公司必须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损害委托人知识产权权益的, 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七条 各级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不得向不特定人泄漏85管理制度第不对外公开的信息第四十八条 导致知识产权流失, 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关人员, 应该给予处罚; 触犯国家法律的, 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科技与国际合作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0 年4 月1 日起施行95资产管理与资产经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