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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柜员指纹身份验证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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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人***
  • 文档编号:544750229
  • 上传时间:2023-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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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柜员指纹身份验证系统管理办法银行柜员指纹身份验证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综合业务系统柜员身份认证及业务授权的安全性,切实做好权限管理,根据“银行核心系统交易权限控制表”、《银行会计处理事权划分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综合业务系统使用指纹验证系统进行身份认证管理的各级机构和各类授权业务操作人员第二章 基本规定第三条 柜员指纹身份验证是指利用柜员指纹对各级机构的操作人员进行身份认证,实现综合业务系统登录和交易授权的安全控制第四条 使用银行柜员指纹身份验证系统(以下简称指纹验证系统)各类人员必须在总行会计结算部进行指纹采集注册后,方可登录及进行其权限下的授权交易第五条 使用指纹验证系统的柜员登录综合业务系统、办理各类授权业务及登录电子验印系统时必须按捺指纹方可进行操作第六条 指纹验证系统中的机构、柜员的详细信息必须与综合业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一一对应对于机构和柜员的增加、修改、删除,指纹验证系统将根据综合业务系统中数据信息的变更进行同步更新第七条 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负责对指纹验证系统进行管理,其职责包括:(一)负责对本辖区综合业务系统柜员管理和指纹数据的采集; (二)负责本辖区指纹验证系统的培训工作; (三)负责指纹验证系统中本辖区内机构网点的新增和删除。

      第八条 总行信息科技部负责指纹验证设备的安装、维护以及机构的整体指纹验证或非指纹验证的切换第九条 支行职责:(一)负责对拟登录综合业务系统的人员进行审查和初步审批;(二)负责通过指纹验证系统进行系统签到、签退和授权等交易;(三)负责指纹仪的日常保养、故障上报工作 第十条 指纹验证系统管理人员设置及管理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指纹验证系统管理人员设置至少为两人,并实行双人登录认证制度超级管理员负责对业务管理员的新增、变更、删除;业务管理员负责对网点柜员信息的增加、删除和修改,并进行指纹采集和指纹选定,在对支行柜员指纹进行采集及变更或删除时必须互相授权第三章 指纹采集规定第十一条 总行业务管理员的指纹采集由总行指纹超级管理员经部门总经理审批同意进行采集总行指纹认证系统业务人员负责采集分行指纹认证系统管理员指纹; 第十二条 指纹系统业务管理员根据支行提供《柜员申请表》经总/分行人力资源部、风险控制部、会计结算部审批后,负责对网点柜员的新增、删除、修改并进行基本信息录入,柜员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相关证明到总/分行会计结算部进行指纹采集第十三条 指纹系统业务管理员在进行指纹采集时,要认真审查被采集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对因特殊原因暂时中断采集时,必须退出验证系统。

      第十四条 指纹采集要求对被采集人员两个以上(左右手拇指)最多六个手指指纹进行采集(指左右手拇指、食指、中指)如改动须向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提出申请,由指纹验证系统业务管理员负责修改第十五条 因整体验证系统出现故障,由信息科技部按紧急预案进行处理第四章 管理要求第十六条 严禁操作人员进入综合业务系统及电子验印系统后由他人替代自己进行业务操作第十七条 所有操作人员只有确认退出综合业务系统及电子验印系统后方可离开第十八条 如在指纹身份验证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现异常现象,操作人员必须及时向总/分行会计结算部报告 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总行会计结算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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