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券知识:国债回购交易业务介绍.docx
4页债券知识:国债回购交易业务介绍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 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亦即债券持有者(融资方)与融券方在 签订的合约中规定,融资方在卖出该笔债券后须在双方商定的时间, 以商定的价格再买回该笔债券,并支付原商定的利率利息上证所开办的回购业务采用标准化国债 (综合债券)抵押方式, 不分券种,统一按面值计算持券量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即融入资金 与抵押国债的面值比例为1:1.交易过程1、回购竞价交易由交易双方按回购业务每百元资金应收(付) 的年收益率报价,报价时,可省略百分号,直接输入年收益率数值, 并限于小数点后三位有效数字,最小报价变动为 0.005或其整数倍 融资方申报“ B”,融券方申报“ S”,申报数量单位为“手”,并以面 值10万元,即100手标准券国债为最小交易单位2、回购交易毋须申报帐号,其成交后的资金结算和债券管理直 接在其申报席位的自营帐户内自动进行 在进行客户代理时,可在帐号申报栏,输入客户股东帐号,作为券商与众多客户的资金清算的区分标志3、国债回购交易设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五个 品种,各回购品种名称及其相应代码为:品种名称代码7天国债回购 R00720100114天国债回购R01420100228天国债回购 R02820100391天国债回购R091201004182天国债回购 R182201005综合债券回购,分别开设28天、91天、182天,三个挂牌品 种,各品种名称代码为:注:回购交易的期限均以自然日计算)品种名称代码28天债券回购 RC01820100691天债券回购 RC091201007181天债券回购 RC1812010084、证券公司对客户委托国债回购(综合债券)交易的佣金的收 取标准为:7天、14天、28天的回购品种成交,分别按不超过回购 成交金额的0.25%。
0.5%28天以上回购期品种成交佣金 收取标准统一为不超过1.5 %券商应缴经手费,按回购业务佣金标 准的5%收取,佣金经手费两项费用皆于回购成交发生当日一次性收 取清算资金1、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 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 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 其计算公式为:100+年收益率X回购天数/360 ,如到期购回时恰逢 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3、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 其抵押的 标准国债(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贝券:1、用于国债回购的国债券必须是财政部已经发行, 并在上证所可上市流通转让的国债券种不可上市的国债一律不可用于国债回购 交易,综合债券回购券种限于在上证所上市的金融债券、建设债券、 企业债券等各类债券回购2、回购交易过程中,债券清算不在成交双方库存帐户内划拨, 其属保证券性质,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出入库和买卖 债券的变动情况核定该券商进行融资业务可供抵押的债券数量, 用于融资方违规补偿3、回购业务融资方,应确保在回购成交日至购回日其在中央登 记结算公司保留存放的标准国债(综合债券)的数量应等于回购抵押 的债券量,否则将按卖空国债的规定予以处罚。
若融资方在成交当日、 无足够的抵押债券,上证所将冻结其当天成交融入的资金, 直至其将 库存补足,其间造成的损失由融资方负责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