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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页CPA 税法公式汇总税法公式汇总 第第 1 章章 税法总论税法总论 1.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速算扣除数的计算(P11)) 速算扣除数 = 按全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 按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税额 第第 2 章章 增值税法增值税法 2.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的换算(“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的年销售额的换算(P46))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 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 + 3%) 3.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旧货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征收率减按 2%征收征收 增值税的确定销售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增值税的确定销售额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P50))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3%) 应纳税额 = 销售额×2% 4. 增值税的一般、简易和扣缴计税方法(增值税的一般、简易和扣缴计税方法(P51-P53)) ((1)一般计税方法:)一般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2)简易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 当期销售额(不含增值税)×征收率 ((3)扣缴计税方法:)扣缴计税方法: 应扣缴税额 = 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 + 税率)×税率 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P53)) 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额×适用税率 – 当期进项税额 6. 销项销项税额的计算(税额的计算(P53)) 销项税额 = 销售额×适用税率 7. 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P58)) ((1))2016 年年 4 月月 30 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全部交易价格 (含增值税) – 契税计税金额 (含营业税) ]÷ (1 + 5%) ×5% ((2))2016 年年 5 月月 1 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日及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 5%)– 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 税)]×5% 8.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P59))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 9.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含税销售额的换算(P59))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 + 税率) 10. 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的进项税额计算购进农产品, 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的进项税额计算 公式(公式(P60)) 进项税额 = 买价×扣除率 11. 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的相关计算(对烟叶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的相关计算(P61)) 烟叶收购金额 = 烟叶收购价款×(1 + 10%) 烟叶税应纳税额 = 烟叶收购金额×税率(20%)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烟叶收购金额 + 烟叶税应纳税额)×扣除率 12.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方法(P61)) ((1))试点纳税人以购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 ①①投入产出法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额×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扣除率÷(1 + 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 =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 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期末平均买价 =(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 +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 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 + 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②②成本法: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 ÷(1 + 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 = 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③③参照法参照法;; ((2))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1 – 损耗率)×农产 品平均购买单价×13%÷(1 + 13%) 损耗率 = 损耗数量÷购进数量×100% ((3)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 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 ×13%÷(1 + 13%) 13.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相关计算(扣的相关计算(P64)) ((1)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 税项目、免征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已抵扣进项税额 + 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 + 不动产原值)×100% ((2))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 可抵扣进项税额 = 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14.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规定(P64))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3%)× 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 =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 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 5%)×5% 15.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 27 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条第(一)项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 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计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计 算(算(P65))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 + 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16.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额计算(P66))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销售额 + 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17.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营改增营改增””办法第办法第 27 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计算((P66))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18. 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中的“实际成本”的计算无法准确确定进项税额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中的“实际成本”的计算 ((P68)) 实际成本 = 进价 + 运费 + 保险费 + 其他有关费用 19. 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中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中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P69))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 = 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 + 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 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20.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的计算(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业务增值税的计算(P69)) ((1)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 预征税额 = 销售额×预征率 ((2))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 应纳税额 = 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 应补税额 = 应纳税额 – 预征税额 21.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不动产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 的税款的不同情形(的税款的不同情形(P71))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 应预缴税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 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 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1 + 5%)×5% 22.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计算(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以契税计税金额进行差额扣除的计算(P71-P72)) ((1))2016 年年 4 月月 30 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日及以前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 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税)] ÷(1 + 5%)×5% ((2))2016 年年 5 月月 1 日级以后缴纳契税的:日级以后缴纳契税的: 增值税应纳税额 = [全部交易价格(含增值税)÷(1 + 5%)– 契税计税金额(含营业 税)]×5% 23.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计算应预缴税款的公式(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计算应预缴税款的公式(P72))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费)÷(1 + 11%)×2% ((2)适用简易计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方法计税的: 应预缴税款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费)÷(1 + 3%)×3% 24.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P74)) ((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应预缴税款 = 含税销售额÷(1 + 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个人出租房屋)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除个人出租房屋) : 应预缴税款 = 含税销售额÷(1 + 5%)×5% ((3)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 应预缴税款 = 含税销售额÷(1 + 5%)×1.5% ((4)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 ①①出租住房: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 = 含税销售额÷(1 + 5%)×1.5% ②②出租非住房: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 = 含税销售额÷(1 + 5%)×5% 25.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相关计算相关计算((P75)) ((1)销售额:)销售额: 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 11%) ((2)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 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3)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 = 预收款÷(1 +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 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筑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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