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doc
2页国税局结合商业混凝土企业“技术成熟、工艺透明、即产即销”特点,开始有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强化商业混凝土行业税收征管 “两核”:结合物耗比例、能耗比例核实混凝土实际产量一是查阅混凝土产品手册,根据不同型号商业混凝土水泥、沙石和添加剂的耗用比例,核查耗用材料的购、耗、存数据,特别是对取证相对比较容易的水泥、添加剂的购、耗、存数据重点进行核查二是结合生产不同型号混凝土最短搅拌时间、单电消耗以及混凝土运输车每公里油耗,核查企业一定时期的用电、用油数据,并与企业的产销量作相关性分析 “一查”:深入购买使用混凝土单位查证商混企业实际销量紧紧抓住“混凝土企业的供货半径不可能超过50公里”这一硬性限制条件,采取“城建部门查项目、供货区内查买家、帐务资料查线索”三管齐下的办法,锁定购买使用混凝土的建设单位、承建单位,从购销合同和工程确认单中提取企业销售混凝土的相关数据,查证企业的实际销量、销售额和应补缴税额 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2009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实施以来,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存在一些争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在《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以下简称GB/T14885-1994)中,既在构筑物类中列举,又在设备类中列举的固定资产,除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以及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不得抵扣的外,可以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二、在GB/T14885-1994中没有列举的固定资产,可以比照功能相似的固定资产办理三、在GB/T14885-1994中列为工业用的固定资产,如果由商业纳税人购买使用,按照一致性原则办理。
四、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缴纳消费税的汽车、摩托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有关规定办理五、下列固定资产纳入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一)电力企业:大坝中的金属结构设备(管道、闸门及闸门门框)、埋件(水轮机涡壳)、机组、启闭机(门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二)石油炼化企业:管廊、反应塔、反应釜三)其他: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六、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一)电力企业:升船机、便桥和贝雷桥等桥梁、变电房、配电房二)石油炼化企业:原油罐、金属储油罐、非金属储油罐、储油池、天然气球罐三)其他: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管理用固定资产、施工用固定资产和非经营公益性固定资产。
七、各地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日常管理,对购进固定资产金额较大、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金额波动较大的纳税人,要进行实地查看,对不符合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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