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docx
12页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1 申请人:王x(x),男,xxx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x县人,现住x县xx镇x村二组(原称四组),:xxxxxxxx 被申请人:王x,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x县人,现住x县xx镇x村二组,:xxxxxxx 申请内容:依法撤销xx年1月1日曾都区林业局xx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x林证编号为:xxx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是xx镇x村四组的老居民(后村级合并称为二组),xx年x着农村改革开发,原xx公社集体大队(后称x村)为我办理了林权证,编号为:x林证xxxx号,四至界线为:东:山岗;南:洼小田角直上;西:山脚边;南:大栗树脊埂,为自留山,此后该片山场及林木一直由我看管和所有一九九八年政府组织村、组农民换证期间,王x串通组会计:王家勇将我的x林证xxx号林权证办理在被申请人王x名下(即为重复办证)因xx年我患有风湿病在厉山镇李x“风湿病专科”门诊处住院治疗,王x乘机串通组长及会计所为xx年春季住院回家后发现我的自留山的林权证已办理到王x名下,我找到王x问清情况,他说:我们到换山场,(即我的房子旁边是王x的山场,王x的房子旁是我的自留山场)。
事实上,xx年1月1日林权证办下来后,王x不同意互换山场,又口称:“我有林权证,你那片自留山属于我的了,我是合法的,你要你的自留山去找政府事后我多次与王x为山场林权发生纠纷打架,被申请人属于侵权行为xx年至今我无数次找村委会及镇林业部门处理,镇政府、林业站、司法所及村委会组织了四次调解工作,四次调解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xx年1月1日曾都区xx镇林木林地责任承包领导小组下发给王x所争的山场,证号为:xxx,已产生了法律意义的确权,而1981年12月7日原x县人民政府下发给我的:x林证xxx号林权证仍然产生法律意义上的确权(两个林权证为一个山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先的林权证没有依法撤销,在后的林权证不能生效对此,应依法予以撤销王x的xx年1月1日原曾都区xx镇人民政府下发的NO:xxx号林权证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原曾都区下发的林权证,现x县林业局无权撤销,对此,请求x州市林业局行政机关依法撤销王x的NO:xxx号林权证,确认我的x林证xxx号合法有效此致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2 申请人:x,女,汉族,出生年月日,住址被申请人:xx公司地址:x 法定代表人:x,:xx 申请事项: 一、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合计18000元人民币。
二、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医疗保险费滞纳金合计xx00元 三、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双倍的工资合计26000元(xx6年1月至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6年3月8日开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请人处工作,现担任公司的销售经理,双方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至今,被申请人从未给申请人交纳过任何的保险,同时也未与申请人签定书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并为劳动者交纳各类法律规定的保险,而被申请人却一直未给申请人交纳各类保险,此行为已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申请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纳保险,但被申请人却拒绝交纳,致使申请人的保险费用产生了高额的滞纳金,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签定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保险及滞纳金并依法向申请人支付双倍的工资此致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3 申请事项: 请求xx自治州人民政府依法协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依法补偿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是湖北省xx自治州建始县业州镇田家坪村村民。
20xx年起,湖北省建始广润公司要建小型水电站,其选址就在田家坪村,需要占用我们村的土地,而我们申请人的土地就在其征收范围之内后来建始县业州镇移民办公室代表征地方与我们签订了征地补偿协议该水利工程直到20xx年10月份才开始施工给我们的征地补偿为旱田12800元/亩、稻田13800元/亩、成用林3800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青苗补助费)其中田家坪村委会还从征地补偿款中截留了30%,后经过部分村民的反映,征地补偿款对我们有所返还虽然在这次征地行为当中我们得到了一定的补偿款,但我们一直持有异议经过咨询律师,我们得知被申请人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违法和不当之处: 1、建始县业州镇移民办公室不能代表征地方与被征地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享有征地权的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享有具体征地组织实施权的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无论从哪方面说建始县业州镇移民办公室都不具备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资格,不具有从事征地补偿安置事宜的权利能力,其与征地方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应属无效 2、征地方没有建设项目批文;没有省级以上政府的征地批准文件及农用地转用的相关批文、更没有用地批文。
3、征地方没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征地程序来进行合法化的土地征收比如:没有对我们发布征地通告;没有进行实地勘察了解并征询我们被征地方的意见;没有进行地籍调查登记;;没有征地公告;没有告知申请听证、协调、裁决等权利;没有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没有对我们的地上附着物进行估价等等没有合法的征地程序为基础,当时我们也就自然不知道此次征地的批准机关为谁、批准文号为几,对我们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标准和范围是什么,更不明白这旱田12800元/亩、稻田13800元/亩、成用林3800元/亩的数字是怎么得来的这一系列的违法行为严重剥夺了我们的知情权、参与权、申诉权等合法权利 4、对我们的补偿安置标准过低,补偿范围过窄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再结合湖北省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最低年产值标准和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很显然征地方对我们被征地方的补偿是远远不足的湖北省政府将建始县的耕地划到五类地区,其最低年产值标准为800元/亩,最低安置补助费标准为6800元/人征地方对我们的补偿离最低补偿标准还相差甚远,更何况补偿依据为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而并非最低年产值,根据估算我们的耕地年均产值收入远远高于800元/亩的最低标准,平均亩产年均收入至少在1500元以上。
5、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征地应以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发展有保障为原则那么征地方所给的补偿费又能保障什么呢?这些费用连我们的原有生活水平都不能维持,又何谈保障我们的长远发展呢?对于我们农民,土地就是我们的保障,就是我们的命根子如今土地没有了,而我们又没有什么文化知识,又没有一技之长,那还靠什么生活?都说天无绝人之路,而我们似乎已经走上了绝路![page] 6、没有对被征地人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违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xx〕31号)的“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 7、被征地人段东青(以下简称段)家的房屋距离水电站只有十几米远,应该按照拆迁处理由于工程施工加之被征地块属于黄土土质,地质不是很坚硬,现在段家的房子已经出裂缝,而施工之前的多年以来这种现象是从未出现的不论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还是将来在水电站的启动运行过程中,都会对段家的生活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被征地人没有做到特殊对待,没有考虑到因征地所带来的邻接影响暂且不说征地合法与否,仅从房屋方面说征地人已经侵犯了段家的合法物权以及居住生活安宁权。
因此,应对段家按照拆迁户对其进行拆迁补偿安置 土地征收是一种国家行为,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专有的权力,我们无权也无从反对,相反,我们也大力支持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建设行为但是当权力被滥用的同时也就意味着遭受损失的必将是一方百姓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依法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与以人为本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本应相辅相成,而被申请人所谓的征地行为却大相径庭,因为他们没有将我们置身于社会的和谐,相反将我们推向了生活的边缘无奈之际,我们特向xx自治州人民政府提出以下协调请求 1、按照1500/亩的年均耕地收入对我们进行补偿安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农作物的补偿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倍数标准及时、逐一、明细的落实到位我们____亩地在征收前一直作为基本农田耕作,在村里属最好地块之一,是我们每户收入唯一来源按照国发[20xx]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发[20xx]238号《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农田应按法定最高标准补偿,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总和应是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30倍,不足的还可以提高 2、对我们失地农民进行社会保障,上相关保险;或进行相关岗位的就业培训,安排适当的工作,使我们不因失地而无生活来源;也可以允许我们以自愿原则从征地补偿款中抽出一部分用于水电工程的建设,将我们采取入股分红安置。
3、将段家的房屋进行合理的拆迁补偿安置,给予拆迁补偿款让其自建住房或进行异地产权调换,让其迁移到距离水电站比较远的位置 恳请贵府能够客观、公正的对征地补偿安置争议做出协调,为民主持公道,不胜感激!此致 xx自治州人民政府xxx 20xx年xx月xx日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4 申请人: 被申请人: 住址: 法定代表人: 调解请求: 按规定足额发放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共计人民币1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一职,月薪6000元工作一直至今,今年月,申请人因怀孕待产获批三个月的产假,但申请人产假只休了二个月就被被申请人要求去上班因此实际只休产假2个月 被申请人虽为申请人购买了部分社会保险,但并未购买生育保险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产假期间的待遇由被申请人负担产假后,申请人一直向被申请人要求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但被申请人一直不予答复直至今年10月9日才收到人事部经理口头通知通知说工厂所有产假均只发两个月工资,而且工资标准是月薪1130元这明显是违反我国法律规定的1、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女职工产假在90天以上而被申请人规定只发两个月的工资2、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被申请人故意规避本条“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的规定,一律按东莞市10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130为基数是明显违法的按本人每月工资6000元计算,生育津贴远远低于本人工资标准,因此被申请人应按6000元的标准支付 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国和谐的劳动关系,特向贵委提出调解申请,请依法调解 补偿争议协调申请书5 申请人:王某海,男,xx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原x农具社 申请事项: 1、责令农具社退还其占用的原属于申请人的宅基地一处 2、依法确认申请人对该处宅基有合法使用权 申请理由: xx年5月3日,x某队东头生产队与原x农具社签定一份协议,该协议将本属于申请人父亲王某江的住宅一处划给农具社使用,该协议载明了住宅当时的四至范围:南至农具社,东至坝梗,北至某路,西至于东方住宅 xx年3月7日农具社又与申请人父亲签定了一份协议: 按照该协议约定:农具社应当给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