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刑事法律文书.pptx
56页第四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刑事法律文书本章内容第一节概述一、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概念和特征 n “判决书的功能不只是记录了审判权的作用,更重要的是表明权力作用的公正判决书是诉讼的最高价值的最终体现n(一)概念n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就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所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 (二)特征 n1准确性n2权威性n3强制性n4合法性:n5规范性: 二、种类n1980年诉讼文书样式8类64种n1982年3月民事诉讼文书样式70种,1991年8月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后,补充了21种民事诉讼文书样式n1993年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共314种14大类三、刑事裁判文书的概念、功能 n(一)概念 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问题和诉讼实体问题依照国家颁布的刑事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处理决定 (二)刑事裁判文书的分类 1刑事判决书 按照内容可分为:有罪判决:科刑判决书和免刑判决书;无罪判决. 按照审判程序,分为: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第二审刑事判决书、再审刑事判决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刑事裁定书 第一审刑事裁定书、第二审刑事裁定书、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核准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刑事裁定书、再审刑事裁定书、减刑假释裁定书、减免罚金裁定书和中止、终止审理裁定书。
四、刑事裁叛文书的改革 从总体上来看,诉讼文书特别是裁判文书质量不高的状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证据不进行具体分析、认证 二是说理性差 刑事判决书自1993年正式试行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开始,已经做了一些重大的改革, 一是在文书正文部分增加了概述控辩意见的部分. 二是为增强文书的说服力,在格式中明确地规定了具体叙写证据的内容,并对用“证据确凿”几个空洞的词语代替具体叙写证据的写作模式加以明确地否定 三是强调了对控辩双方错误意见予以分析批驳的规定,以显现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进一步改革和修订,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改革在1993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对反映控辩意见方面写作内容要求更加具体,明确要求分段叙述控辩双方的意见,对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以及法院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内容要求“进行分析、认证” 而且一般要求将认定的事实和查明的证据分段叙写在理由阐述部分要更加具有针对性,以强化控辩式的审判方式即对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采纳,并阐明理由 总之,要求判决书更具有折服力和威严性 第二节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李庄一、概念、功用 第一审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对审理终结的刑事案件,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认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构成何种罪,并科以刑罚、免除刑罚或者宣告无罪等实体问题作出的书面决定。
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一)首部标题写明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由立案年度、制作法院、案件性质、审判程序的代字和案件的顺序号组成例如: “(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3公诉机关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4被告人项5辩护人情况6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审判经过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江法刑初字第7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庄,男,1961年6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户籍所在地,住因涉嫌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于2009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陈有西,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09】8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庄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于200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贺贝贝、么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庄及其辩护人高子程、陈有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二)正文1事实控辩双方的意见。
控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包括诉讼主张,基本事实,主张依据,证据来源、证明指向和辩护人(代理人)意见六个基本要素2)法院认定事实 首先,写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以及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和证据予以分析论证选择犯罪事实的材料,必须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具体材料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犯罪事实通常由案件发生的时间、犯罪地点、动机、目的、作案手段、情节、犯罪所造成的后果以及认罪态度七个要素组成对涉及国家机密、侦查手段、隐私案件被害人姓名等,在叙述事实时,力求表达恰当,既要讲清楚基本罪行,又要注意保密叙述犯罪事实要层次清楚,重点突出3)法院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要尽可能写的明确、具体,不能抽象笼统二)正文2、理由部分理由是判决的灵魂由“本院认为”引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判决理由应当写明下列内容:(1)确定罪名,应以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确定罪名的规定为依据。
2)确认量刑的情节如果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等一种或数种情节的,应当分别或者综合予以认定,以体现对犯罪分子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立法精神,促使被告人认罪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的应当表示肯定;不构成犯罪或者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有理有据地作出分析认定4)确认辩解、辩护的理由是否被采纳5)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即定罪量刑应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能否准确地引用法律条文,直接关系到能否正确定罪量刑3、判决结果部分 判决结果又称“主文”它是判决的结论,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被告人作出的有罪或者无罪,犯了什么罪,适用什么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决定,是判决书的实质部分刑事判决书的三种结果:1、定罪判决2、定罪免刑3、宣告无罪写判决结果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a.判处的各种刑罚,应按法律规定写明全称;b.有期的刑罚应当写明刑种、刑期及主刑的折抵办法和起止时间.;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6条第(六)、(七)项的规定,对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均应当在判决结果中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d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则应将“证据不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作为判决的理由,而不应作为判决的主文;e追缴、退赔和没收的财物,应写明其名称和数额;f数罪并罚的,应当分别定罪量刑(包括主刑和附加刑),然后 按照刑法总则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不应“估堆”量刑;g.一案多人的,应当拟罪责的主次或者应判刑罚的轻重为顺序,逐人分项定罪判处;机关、团体、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h的,首先应当写明单位犯的是什么罪,对单位判处罚金的数额再续项列写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定罪判刑三)尾部 依次写明下列四项内容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上诉期限和上诉审法院 ()由参加审判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判决书正本签发日期书记员署名 (5)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判决书正本原本核对无异后,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左下方、书记员署名左上方,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以示负责戳记的位置不能乱盖 真题链接1、【12.1.21】2、【11.1.21】3、【11.10.17】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应当写明哪些内容?首部n人民法院n刑事判决书()刑初字第号n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n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n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n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正文n(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n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n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n写明判决结果。
分三种情况: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尾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 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第三节第二审刑事判决书李庄一、概念、功用 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所提出的上诉或者抗诉案件,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作出的书面决定二、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一)首部1.标题其写法与第一审刑事判决书相同无需标明审级2.文书编号,即案号的简缩语,其中审判程序的代字为“终”,意为刑事终审,不采用“二”或“上”字,凡第二审程序的各种刑事诉讼文书皆用“终”字3.抗诉方和上诉方的称谓及基本情况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未开庭审理的,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之后, 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改写为“经过阅卷, 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4、案件由来和审判经过公诉案件(1)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近亲属经过被告人同意而提出上诉的,上诉人仍为原审被告人,但应将审理经过段中“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改为“原审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经征得原审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根据刑诉第182条规定决定抗诉的,应在审理经过段中的“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一句之后,续写“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不服,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决定并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抗诉”2)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写明:“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如果在同一案件中,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检察机关抗诉的,其表述顺序为:“抗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自诉案件(1)自诉人提出上诉的,表述顺序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原审被告人2)被告人提出上诉的,表述顺序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3)自诉人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的,表述为:“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如果自诉人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