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共8页).docx
8页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资产的所有权不变 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的,应当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经营者的债务责任,按照合同规定承担;合同没有规定的,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经营集体资产的集体或者个人,享有合同规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有管理、保护和按照合同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实行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应当进行资产评估,把资产保值增值纳入承包合同,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提取折旧费折旧费归集体所有 年终收益分配,应当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 经营单位主要干部离任、年终收益分配、或者需要时,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承包经营或者租赁经营农村集体资产,不按规定提取折旧费,或者不按时交纳承包款、租金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河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发文单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6-3执行日期:1990-6-3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属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四条 企业原则上都应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遵守《条例》第三、四、五条规定的原则 第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办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建立对承包合同执行情况的全面审计制制度,并由国家审计机关及其委托的其他审计组织对合同双方及企业经营者进行审计合同兑现,必须经过审计考核 第二章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容和形式 第七条 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包上交国家利润,包完成技术改造任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 在上述主要内容的基础上,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它承包内容 第八条 承包上交国家利润的形式有: (一)上交利润递增包干; (二)上交利润基数包干,超收分成; (三)微利企业上交利润定额包干; (四)亏损企业减亏(或补贴)包干; (五)国家批准的其它形式。
第九条 企业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应按照科学、合理、完善、有利于全面考核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承包指标体系主要包括: (一)上交利润和实现利润; (二)科技进步和技术改造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三)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指标; (四)安全指标; (五)质量指标; (六)资金利润率; (七)列入国家和省指令性计划的产品调拨指标及承担出口任务指标; (八)物耗降低率 第十条 上交利润基数可采用下列办法核定: (一)平均资金利润率能够测算的行业,可以按本市(地)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确定,也可以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主,参照企业工资净产值率和全员劳动生产率等指标确定;同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无法测算的,可参照全省同行业水平,加上地区差异因素确定 (二)无法采用前项办法的企业,可根据上个承包期的实际情况,参照市场发展预测情况综合确定 第十一条 在确定上交利润基数时,应考虑物价因素,并按照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上交利润的方式是:企业按照税法纳税,纳税额中超过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上交利润额多上交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每季返还80%给企业,年终结算,多退少补,保证兑现。
第十三条 承包经营企业的技术改造任务,应当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技术改造规划和企业的经济技术状况确定 第三章 承包经营合同 第十四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必须由企业经营者代表承包方同发包方订立承包经营合同 发包方一般为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包方为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 第十五条 订立承包经营合同的双方,必须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的原则 第十六条 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条款: (一)承包形式; (二)承包期限; (三)承包指标; (四)留利使用,贷款归还,承包前的债权债务处理; (五)承包合同的变更、中止和解除; (六)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违约责任; (八)对企业经营者的奖罚; (九)合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 承包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 第十八条 承包经营合同依法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第十九条 国务院对税种、税率和指令性计划产品价格进行重大调整,合同双方可按国务院规定协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无法防止的外因使企业无法履行承包经营合同时,合同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凡违反规定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除行为无效外,对造成直接后果的,应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承包经营合同规定与承包方续签下一期承包经营合同,延长承包期,实行滚动承包: (一)经审计在承包期内严格履行合同,逐年超额完成合同指标,无违纪行为; (二)企业经营者素质较高,企业领导班子团结; (三)企业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稳定,有较强的发展后劲; (四)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完善 实行滚动承包,应根据情况,对原承包指标进行适当调整滚动承包期限一般为三到五年,可提前一年续定承包合同 第四章 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发包方有权按照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在承包方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任务或故意不履行合同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有义务按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维护承包方和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行业规划和法律、法规、政策、经济技术信息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并在职责范围内帮助协调解决承包方生产经营中的困难,但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承包方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承包经营合同规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在因发包方没有履行合同影响承包合同完成时,承包方有权要求有关部门追究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承包方必须按承包经营承包经营合同规定完成各项任务,必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第五章 企业经营者 第二十六条 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可采取公开招标办法通过竞争确定企业经营者或经营集团,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它方式确定企业经营者 招标可在本企业或本行业中进行,有条件的也可以面向社会进行投标者可以是集团(包括本企业全体职工)、企业法人或个人 国家鼓励集团或企业法人承包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实行招标承包选聘企业经营者,必须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发包方组织有关部门和承包企业职工参加的招标委员会招标; (二)确定标底,编写招标书; (三)发布招标公告; (四)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五)公开答辩; (六)全面评审; (七)确定中标人; (八)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公证 第二十九条 个人投标,中标人即为企业经营者;集团和法人代表投标,中标后必须确定企业经营者。
第三十条 企业经营者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厂长(经理)条件和招标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企业经营者可以根据需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一定数量的人员,组成企业领导班子,承包期满后即告解散 第三十二条 在承包期内,企业经营者必须按年度向发包方和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交经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三十三条 企业经营者的年总收入,在完成承包经营合同的基础上,一般可高于本企业职工年平均收入的一至三倍,不得按完成指标的比例提取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收入应低于企业经营者完不成承包经营合同时,应当扣减企业经营者的收入,直至保留其基本工资的一半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也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十四条 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有风险的企业,承包者必须实行风险抵押承包 实行风险抵押承包的企业,必须在承包合同中规定有关风险抵押目标数额及抵赔的条款风险抵押承包的风险目标原则上为企业的实现利润或上交利润基数 抵押期限必须与承包期限相一致 第六章 承包经营企业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实行资金分帐制度,划分国家资金和企业资金,分别列帐划分的标准,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资金属全民所有制性质。
第三十六条 必须严格企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企业资金作为承包经营企业负亏的风险基金,承包期满后,转入下期承包的企业资金 企业完不成上交利润,先用企业当年留利抵交,不足时,用企业资金抵交 第三十七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合理核定留利中的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分配比例,并提取一定比例的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用于住房制度改革承包后新增的留利,应当主要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三十八条 实行承包前的贷款,由国家承担的部分,要在承包经营合同中规定还贷额度和期限,分年还清,然后按规定调整承包基数实行承包后的贷款,原则上要用企业资金偿还 第三十九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物价政策,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企业发生价格违法行为的,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的责任 第四十条 承包经营企业必须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同时应加强民主管理,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切实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 第四十一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搞好企业内部承包 第四十二条 承包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和本企业的具体情况,确定工资形式和分配办法,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积极推行计件工资制和定额工资制,使职工的劳动所得同劳动成果紧密挂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交通、建筑、农林、物资、商业、外贸行业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可参照本执行 实行行业包干的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的企业集团的承包,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集体所有制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包括中央、省、部队在沈的集体所有制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