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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单元--取回权(共10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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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六单元 取回权【考点3】代偿取回权(P293)1.可以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不能行使代偿取回权的情形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因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表8-3 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具体情形处理方法保险金、赔偿金尚未交付代偿取回权已经交付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代偿物尚未交付代偿取回权已经交付能够区分代偿取回权不能区分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后共益债务3.管理人难辞其咎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财产或者造成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不足弥补损失,“权利人”向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权利人的财产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被非法转让,在破产程序中未能获得足额清偿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其权利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相关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考点4】出卖人取回权(P294)(2009年单选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4年案例分析题)1.《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例题·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甲公司破产申请时,乙公司依照其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已向买受人甲公司发运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但甲公司尚未支付价款乙公司得知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后,立即通过向甲公司的管理人要求取回在运途中的货物管理人收到乙公司后不久,即收到了乙公司发运的货物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9年)A.乙公司有权取回该批货物B.乙公司无权取回该批货物,但可以就买卖合同价款向管理人申报债权C.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立即支付全部价款D.管理人已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但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价款支付提供担保【答案】A2.《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通知承运人或者实际占有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等方式,对在运途中标的物主张了取回权但未能实现,或者在货物未达管理人前已向管理人主张取回在运途中标的物,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出卖人向管理人主张取回的,管理人应予准许。

      出卖人对在运途中标的物未及时行使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后向管理人行使在运途中标的物取回权的,管理人不应准许考点5】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的取回权(P294)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在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1.出卖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3)因上述原因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管理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1)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7条的规定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买受人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依据上述规定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但是,买受人违反合同约定,出卖人管理人主张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买受人破产+继续履行合同(2015年案例分析题)(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2)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出卖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3)因上述原因未能取回标的物,出卖人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买受人破产+解除合同(1)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的规定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出卖人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管理人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后,将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出卖人主张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七单元 破产抵销权【考点1】《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P295)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2007年案例分析题、2012年案例分析题、2013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案例分析题)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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