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责任追究试行办法.doc
7页责任追究试行办法1.总 则1.1 为了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增强责任意识,依据《格兰系企业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1.2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系指管理人员在执行任务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1.3 本办法适用于蒙西建设集团所有领域和所有责任人员1.4 责任追究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规章制度为准绳,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有错必究,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在集团内建立起“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的责任追究体系2.责任划分 2.1 上一级公司的总裁或总经理是下一级公司总裁或总经理的责任人;同级董事长是同级总经理(总裁)的责任人;上一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是下一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的责任人;公司内每一级管理者均为下属的责任人 2.2 集团公司总裁对集团公司投资、经营、安全、质量、环保、执法、廉洁、教育、文化等项工作负总责各子公司的总经理对本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的上述工作负总责2.3 公司副职、部门主管、班组等负责人对其职权范围内的工作责任负责2.4 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责任负责;对下属公司业务部门的工作负有指导、监督、检查的责任。
3.责任追究的范围3.1 在投资、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3.1.1 未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未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超概算投资,擅自立项扩大投资规模和生产经营规模,未进行有效监管,发生损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3.1.2 因工作失察、失职、决策失误,或相互推诿扯皮,致使工作贻误或效率低下,;3.1.3 无合法依据或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做出重大决策,或泄露商业秘密的;3.1.4 对所分管工作存在重大过错、重大事故不积极处理或不予以受理,或虽积极处理却不上报的;3.1.5 滥用职权,损害职工或企业合法权益的3.2 在生产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3.2.1 不顾主客观条件导致计划失误,影响生产计划和经济合同的执行的;3.2.2 造成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环保事故或人身伤害事故,以及迟报、瞒报上述事故的;3.2.3 生产过程中浪费人力、资金、能源、原材料或工程返工、报废的;3.2.5 在资产处置、物资处理、分包结算、资金支付、费用支出和业主的结算等方面,未加强管理和监督的3.3 在项目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3.3.1 因重大过失,管理不善,未完成《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发生经营性亏损或未达到利润指标的;3.3.2 经营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而上当受骗,或非客观原因导致调整概算、索赔失败或被反索赔的;3.3.3 被媒体曝光、清除出施工现场或被限制进入区域建筑市场,或泄露、转让、窃取、出卖企业科研成果和技术情报的;3.3.5 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案出现重大问题的;3.4 在分包管理、合同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3.4.1 未履行合同规定程序,签订或任意决定、变更、解除合同,或者所签订或变更、解除的合同中有明显不合理的条款或疏漏的;3.4.2 在合同管理中,未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结算或付款,发生超付等违规行为的;3.4.3 在确定劳务分包队伍过程中,未对分包队伍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或审查后未报上级审批,或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劳务队伍,或存在瞒报人员工资,管理人员吃空饷的;3.4.4 在合同履行或完毕后,未对分包队伍实施必要的控制,致使发生事故,或存在债权债务情况未向上级书面报告的;3.5 在物资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3.5.1 无物资材料采购计划,或计划不及时、不执行,导致采购滞后影响施工生产,或者导致物资材料积压浪费的;3.5.2 违规采购质次价高的物资材料或购置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的;3.5.3 物资材料采购预付款后被欺诈,或材料货款支付违反程序,超付多付的;3.5.4 物资材料验收、领用不按规定程序执行的;3.5.5 由于管理不善,出现物资材料变质、损毁、被盗等,或在盘存中账、卡、物、资金出现不相符,或出现非正常的材料短缺的;3.5.6 对拟处理废旧材料未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过程不透明,处理收入未及时交财务或处理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3.6 在设备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3.6.1 大型机械设备购置,未经过规定程序,导致适用性差,或达不到使用要求的;3.6.2 机械设备更新、改造未履行申请报告及审批手续的;3.6.3 未对机械设备加强管理,造成不正常损耗的;3.6.4 对外租赁设备未经过规定程序,造成经济损失的;3.7 在财务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3.7.1 各种凭证、原始单据不完整,或不认真审查付款凭证,导致资产流失的;3.7.2 费用报销与资金支付不按审批程序办理,对违反规定的报销及支出予以办理的;3.7.3 违反会计法或国家会计制度等国家相关规定,不设置账簿或在法定的会计账簿外私设会计账簿的;3.7.4 违反规定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少列或不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或费用、成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3.7.5 虚列或隐瞒收入;违规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违反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的;3.7.6 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存在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劳务分包款、材料款、设备租赁款的,或其他违规动用大额现金的情况的,以及存在个人借款、其他应收款等长期挂账的;3.7.7 违反合同规定或审批程序,预付工程款、材料款、机械租赁款等,造成经济损失的;3.7.8 由于审核监督不严,导致资金被挪用或公款被贪污的;3.7.9 违反投资、贷款、担保等资本运作规定,造成经济损失的。
3.8 在审计监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责任:3.8.1 对无证据支持的、未经核实的、法律依据不当的或超越职责范围发表审计意见的;3.8.2 滥用职权,隐瞒或曲解事实,或泄露未经审核、公布的审计结果、审计报告的;3.8.3 管理审计中,内审未发现问题,被上级公司或外部审计机构发现的重大问题3.8.4 不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责,不严格按照程序和制度实施监督的;3.8.5 实施监督行为时,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或不制止、不纠正违法行为的;3.9 在营销管理工作中,违规出借企业资质、因主观过错导致失标、泄露企业投标标的或其他经济情报,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3.10 在人力资源、行政事务、合同管理中,违反相关制度或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3.11 其他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法律、法规和企业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也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12 下列行为不属于职务过错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3.12.1 因政府部门、业主、上级单位的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或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 3.12.2 由集体研究决策而未参与决策或参与决策时提出明确反对意见的;3.12.3 发现问题提出建议未被采纳,有证据显示已向上级反映、汇报的;3.12.4 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
4.责任考核4.1 责任人有权对其所辖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考核结果由同级人力资源部门统一存档,作为管理人员升迁和留任的主要依据;核心人力资源、中层以上非年薪人员的任命和职责履行状况分别由集团公司、所在公司进行考核,每年至少一次,并将考核结果公布于众4.2 考核工作按照责任划分,本着“谁考核,谁组织、谁评价”的原则,分别由集团公司、子公司和责任人组织各责任人对其所辖对象的考核要事先制定考核指标和办法,在此基础上规范进行4.3 考核指标分为定性和定量两种,具体指标和权重系数由考核人根据被考核对象各自的工作特点制定,报上一级管理机构或责任人核准4.4 考核工作可通过自我总结(述职)、管理审计、行权过程检查、与知情人谈话、走访客户、员工无记名打分评判等程序进行4.5 考核人要建立考核档案,并将考核结果立卷存档,或移交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作为被考核人升迁和续聘的依据4.6 考核结果兑现4.6.1 核心人力资源考核综合得分 70 分以上(包括 70 分)为合格;低于70 分的,给予诫勉警示;低于 60 分(不包括 60 分),给予组织处理;4.6.2 员工打分评判满意率达到 70 分(包括 70 分)为及格;低于 70 分(不包括 70 分)的,给予诫勉警示;连续两年低于 60 分(不包括 60 分)的给予组织处理;企业经营班子连续两年考核整体平均满意率低于 60 分(不包括60 分)的,责令总裁或总经理辞职。
5.责任追究5.1 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5.1.1 凡是责任人自查自咎的违法违纪问题,不连带处分责任人,凡是因责任人失察、放纵或不作为等原因造成尚未查究的违法违纪问题,而被责任人的上一级部门或同级监事会或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查出后,要连带追究责任人;5.1.2 凡发生安全、质量、环保、执法等方面的事故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还应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5.1.3 凡是在投资、经营、教育、廉洁、文化等方面出现的问题,按公司相关工作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5.2 责任界定5.2.1 直接管理责任,是指在规定的管理幅度内或某项任务履行中起直接管理作用的责任如总经理(总裁)或部门负责人,或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5.2.2 主要管理责任,是指在规定的管理幅度内或某项任务履行中起主导管理作用的责任如公司分管领导或部门分管领导,或对事件的发生负有主管责任的人员;5.2.3 重要管理责任,是指在规定的管理幅度内或某项任务履行中起协同管理作用的责任如公司相关领导或部门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以及在事件中负相关责任的人员5.3 责任追究分为诫勉警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三个级次。
以上级次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5.3.1 诫勉警示,包括诫勉谈话、批评教育、书面警示、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5.3.2 组织处理,包括调整岗位、解聘、免职、责令辞职等;5.3.3 纪律处分,包括党纪、政纪和经济处罚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5.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责任:5.4.1 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5.4.2 主动承认错误并且已经自觉纠正的;主动向公司或责任人坦白交待其违法违规问题或主动揭发他人违法违规问题具有立功表现的;5.4.3 确因意外情况或不可抗力造成的; 5.4.4 因上级领导或上级部门强行干预,并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或避险方案而未被采纳的,当事人可以免责,追究其上级领导和部门的责任;5.4.5 在事件发生前的决策过程中,有证据证明持反对意见的责任人5.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严、从重追究责任:5.5.1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5.5.2 推卸、转嫁责任或者胁迫下属作虚假陈述和伪证的;5.5.3 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5.5.4 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5.5.5 包庇同案人员或者对批评人、投诉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5.6 责任人离任审计或调离公司后被查实的问题,要通过有关途径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6.责任追究机构和权限6.1 集团公司成立总裁任组长,副总裁、总工程师、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综合管理部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机构6.2 集团公司责任追究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主要职能:6.2.1 负责领导集团公司违规违纪行为开展责任追究工作;6.2.2 审议对违规违纪行为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处理决定;6.2.3 裁定对作出的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申诉6.2.4 指导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参照实施本办法,受理和统一管理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