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doc
14页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日期:2003-12-10?(1996年 10月 25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 4 月 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1997 年 5 月 26 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63 号公告施行)第一章 ??? 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市政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市政设施,是指城市道路 (含桥梁、隧道 )和排水设施 (含城市防 洪、污水处理 )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 ???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 市政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保护的管理, 适用本条例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组织实施本条例???各区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其管理的市政设施 公安、规划、环保、环卫等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市政管理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国内外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与市政设施的建设、 养护维修第六条 ???市政设施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有偿使用的项目、标准和期限,依照国家规定 的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的收入,应当用于市政设施的建设、运行、养护维修或偿还贷款、集资款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政 设施发展规划市市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设施发展规划, 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建设计划, 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第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旧城区改建、新区建设和住宅小区的综合开发建 设计划,配套进行第九条???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移动、改建市政设施的,必须经市政管理部门 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所需的费用???城市其他建设工程毗连市政设施的,应当按规定留出安全间距施工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市政设施征用土地和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按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执行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原有的管线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确 需迁移管线的,按管线原规模、原标准的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因迁移导致增 加管线长度的, 由建设单位给予补助; 权属单位自行扩大或者提高所迁移管线的规模或 标准的,由其承担增加的费用。
第十一条 ???市政设施的勘察、设计、 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其中, 大型市政设施的建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城市道路的设计,应当按有关规定安排绿化用地,设置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城市道路、排水防洪管渠、污水管道等市政设施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 级的设计单位承担, 经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报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的设计图纸 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变更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二条 ???单位专用的道路、铁路、桥梁、隧道、排水管渠等设施,需要与城市道路 平(立)交或将下水道接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市政管理部门签订有关设计和施工 协议第十三条 ???城市道路及所依附的管(杆)线的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市政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计划,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 起 15日内通知有关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60 日内,将敷设有关管 线的计划报送市政管理部门,并在市政管理部门的统筹安排下实施地下管线的敷设,有压力管道应避让自流管道、可弯管道应避让不可弯管道第十四条 ???市政设施竣工后,经城市规划、市政等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 使用。
市政设施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为 1 年第三章 ???养护与维修第十五条 ??? 市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政设施的巡视检查制度,督促养护维修单位履行 职责,保障市政设施的完好养护维修单位应当按市政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养护、维修计划,并依据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养护维修作业 对市政设施定期进行检测、普查,发现城市道路损 坏和排水设施堵塞、渗漏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险情,予以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交通护栏、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丢失、损坏,影响车 辆通行和行人安全的,产权或养护维修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在接报后 36 小时内,予以补缺或修复第十六条 ???国内外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的市政设施,由投资建设单位负 责养护维修; 投资建设单位无偿移交市政设施又符合移交条件的, 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接 管第十七条 ???承担市政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需要对市政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作业的,应 当提前 7 日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紧急抢修的,可以边抢修边知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 予以支持和配合城市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尽量避开交通高峰期在主干道 上养护维修作业,一般应在夜间进行,并遵守《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施工作业影响交通的,应提前知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采取措施,疏导交通,保障 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临时不能通行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事先发布通告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在保证交 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第四章 ???城市道路使用与保护第十九条 ???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须持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市 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由市政管理部门发给临时占用、 挖掘城 市道路许可证,并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和建设紧急抢修各类管 (杆)线和危房等设施,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不能事先办理审批手续的,可先行占道或破路抢修, 同时通知市市政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 24 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开挖的,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 3 倍的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用途、 期限占用或挖掘。
确需变更占用或挖掘位置、面积、用途或延长期限的,应当提前 15 日按原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工程竣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清理场地,并报请市政管理 部门验收,由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单位修复路面,恢复道路功能施工现场应悬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设置安全护栏、交通导向标志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集贸市场本条例实施前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 应当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退出, 在退出前应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二十三条 ??? 单位和个人占用市政设施设置牌、杆、亭、站的,应当向市政管理部门 报送具体设置方案,经批准后,方可设置属于交通安全标志和宣传社会公益、社会公德事业的标牌,以及电杆、公共汽(电 )车站、牌等,可免交城市道路占用费经广告管理部门批准在标志(牌 )上附设商业性广告的,应当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第二十四条 ???市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作出变更或取消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的决定,并按规定退还已经收取的费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 当按时退场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在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设置门前台阶、坡道需要在人行 道设置汽车出入口坡道的, 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向市政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 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等作业,以 及利用城市桥梁、隧道敷设管线等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作业 跨越或穿过城市桥梁、 隧道的工程,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并派员现场监督, 方可 施工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辆通过收费桥梁、隧道的,应当按规定交纳通行费,并服从管理 人员的指挥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渣土 )和撒漏损害路面的其他液(固)体物质;(二)在路肩或在桥梁、隧道安全保护区域内挖沙取土,种植农作物、经济作物;(三)行人、非机动车及危害隧道安全的机动车辆通过机动车专用隧道;(四)在人行道上停放、行驶各种机动车辆;五)在桥梁引桥下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及在桥下停泊船只;六)其他损害、侵占、破坏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市政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有下 列行为:(一)摆摊设点、设置停车场、堆放杂物;(二)移动城市道路的附属设施;(三)在桥梁、隧道及其安全保护区域内修筑建 (构)筑物;(四)试刹车、洗车;(五)与养护维修无关的施工作业;(六)在市政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七)其他占用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超高、超重、超长等特种车辆需要通过城市道路,载有 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要通过城市桥梁的, 应当事先征得市政管理部门同意, 并按照公 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过, 超高车辆还应征得供电等部门的同意 上述车 辆获准通过城市道路时, 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由车辆所属的单 位或个人承担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使用与保护第三十一条 ??? 需要临时占用河涌、渠箱等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报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由市政管理部门发证、收费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需要移动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或者在河涌设置码头、停泊船只、装 卸货物、堆放竹木排等物的,应当经市政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 ???利用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废水的,由排放污、废水的单位、个体工商 户向市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有关排放情况和资料, 经批准后方可排放, 并按规定交纳城 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在市政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范围内,向城市排水系统排放污、废水的,应当将污、废水纳 入城市污水处理系统集中处理第三十四条 ???流花湖、东山湖、荔湾湖、北秀湖、麓湖的水位,由市市政管理部门控 制。
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害上述湖泊防潮蓄洪的调节功能第三十五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其维护地带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腐蚀性、放射性、易燃易爆等有毒有害物品和超标污水,倾倒垃圾、废渣、 粪便以及其他废弃物;(二)修筑有碍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的建 (构)筑物;(三)种植农作物、挖坑取土及施工作业;(四)盗窃城市排水设施的附属设施;五)其他损害、侵占城市排水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设计、 施工,限期改正,可处 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提请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 施工资质证书:(一)未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市政设施设计、施工的;(二)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而承担设计、施工的;(三)不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的,由市 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 并视情节轻重, 可以并处工程造价 2%以下罚款第三十八条 ???养护、维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 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一)不按规定期限进行养护维修的;(二)养护维修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