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3页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粮安工程”危仓老库维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促进粮油仓储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而安排的财政专项资金资金主要支持:仓库维修改造、智能化升级、应急供应粮食仓府设施维修改造以及其他打通粮食物流通道、完善应急供应体系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第二章资金申报和管理第四条中央财政原则上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粮库智能化升级改造按核定投资规模的40%给予补助,应急供应粮食仓储设施维修改造按核定投资规模的30%给予补助;地方财政按照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制定的专项实施方案或下达的资金拨付通知中明确的资金配套要求进行资金匹配,不足部分企业自筹地方财政资金配套实行属地原则,省级项目由省级财政匹配,市、县项目由市、县匹配,项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专项资金省级项目由有关省级单位负责申报和组织实施;市县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本着“自愿申报”的原则提出申请并逐级上报省粮食局负责组织评审,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联合省财政厅制定全省实施方案,并拨付补助资金第六条专项资金拨付应当按照国家及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资金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国家及省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粮食企业收到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连同自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合理设置会计科目,归集、规范控制建设成本,规范会计核算;严格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严格项目资产交付使用管理,合理划分资产权限归属,办理资产划转交接手续,做好资产入账登记工作第八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建设项目验收后,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进行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维修改造工作量完成、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管理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情况评价结果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追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对于违反上述规定,或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条各地、各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