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公信力构建论文.doc
14页司法公信力构建论文摘要: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包扌舌 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及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两个维度本文旨在从司 法公信力的渊源、现状、缺失原因分析等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从 而提出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可行性建议,构建民众信赖之司 法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法律信仰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如果司法不具 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 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树立司法的公信力是为了增强 人们对司法的信仰,而这种信仰对建构社会法律秩序起着至关重 要的作用一、司法公信力概述(一)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司法公信力是随着法学家孟德斯鸠提出的“三权分立”学 说的兴起而出现的一个概念,是公信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它 是一个双重维度的概念,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及公众对司法的 信任两个维度从权力运行上看,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获得 公众信任的资格和能力,具体包括司法权运行过程的程序公止, 满足当事人对其合法权利的预期以及适格的司法人员等因素只 有司法机关公正守信的履行其司法义务和责任,才能使公众对其 认可并产生司法信任从公众的心理因素上来看,司法公信力表 现为公众对司法权运行的主观评价或价值判断,它一方面体现为 公众对司法的认识、期望、信念等心理反映,公众有崇尚司法的 观念,习惯于将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寻求公力救济,另一方面体 现为公众对司法的服从和配合,公众积极配合司法权的运行,自 觉履行司法判决,使生效的司法裁判真正获得了实效。
综上,司 法公信力反映了司法权力与社会的关系,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 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相互评价”[1](二)司法公信力的基本特征第一,制度性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是指司法过程中信任 关系的形成有赖于其理性的制度设计,它是“信用概念从德性伦 理到制度伦理的跨越”[2]司法公信力是一种理性信用机制, 它依靠的是其程序化的制度设计,对司法权的运行和司法人员执 法的明确规定和规制,从而使其获得了一种形式上的公平正如 有学者所言,“一种非人格化的制度调控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是人 们迄今为止找到暂时的调控社会的最好方式 [3]只有高级的 法律秩序才能为社会个体提供更多的口由选择,保障社会的稳定 发展,司法公信力的制度性恰好提供了这种功能第二,资源性司法只是人们寻求纠纷解决途径之一,正 如棚獭孝雄所言,“在历史上存在的任何社会中,恐怕审判既不 是实现权利的唯一场所,也不一定是实现权利的最有效方 法 [4]司法公信力使司法救济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脱颖 而出,但它的形成和提升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一个长期博弈的过 程司法公信力的资源性决定了它的可贵性和稀缺性,我们必须明智运用司法公信力,不 可浪费第三,效率性。
正义与效率是司法公信力永远追求的价值 目标司法一方面要维护正义和公理;另一方面要用最经济高效 的方式促成这种正义的达成,这才是司法正义的本质但口前我 国司法改革的力度还需加强,人们对司法制度止义价值的合理性 期待还远远得不到满足,如对案件当事人因司法执法效率低下造 成的损失,还未建立起相应的补救措施;也没有以行政或法律手 段对执法效率低下的司法人员进行处罚伯尔曼曾告诫我们说: “一种不可能唤起民众对法律不可动摇的忠诚的东西,怎么可能 又有能力使民众普遍愿意遵从法律?”司法公信力的直接表现不 仅在于司法的公平正义,而且还在于它在实现这一公平正义的价 值目标时所体现的高效率否则,这种公平与正义就是伪正义, 不被社会所认可,也同样是没有公信力的因此,提高司法效率, 是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本保证和前提二、中外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一)、中国古代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封建时期的中国是行政权与司法权合二为一的司法权从 属于行政权,司法公信力融合在对国家统治的服从上在当时特 定的社会结构下,司法公信力的维持依靠的是中央集权、宗法伦 理的约束和社会对皇权的崇拜作为治世、司法的基本原则,各 朝统治阶级均提倡“德主刑辅”的司法理念。
司法审判中强调对 证据的运用,限制刑讯逼供,设立冋避制度、录囚会审等制度来 保障司法公正西周的“五听”、“五过”制度、死刑复奏制度、 鞫漱分司制度、秋审、圆审等制度都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 正,防止滥杀无辜然而,封建社会的先天局限性决定了这些制度并不是无差 别的适用于全体社会成员封建特权阶级犯罪享有“八议”、“官当”等法律优待,这就注定了这个社会的司法制度不会受到 公众的信任和尊重二)、西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历史考察当代西方国家法律制度健全,法治完善,司法具有强大的 公信力然而,西方国家完善的法律制度、强大的司法公信力也 并非凭空产生的,也经历了长期的实践和斗争亚里士多德在《政 治学》中提出“法治就是己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⑸ 真正实现“法律至上”则是以洛克提出“有限政府论”为确立 标志洛克认为国家要获得在道义和法律上要求他人服从的资格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行使公权力,不得超越法律确定的权力界 限,在法律权威面前不存在其他最高权力和特权另外,开放的 社会结构和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促使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 法权以中立性和强制力规范市场行为,维持良好的市场秩序三、当代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及缺失原因(-)当代中国大陆司法公信力的现状近年来,随着大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 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社会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 “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的把解决争议的目 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 歩。
但是,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挑战第一,法官口我约束力不高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其 言行都关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在多数场合,法官就是法院形 象的具体化,法官的个人素质都与裁判的公正与否息息相关,法 官同时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人格化但是,大陆现有体制下的法官 的情况却不能令人满意当前大陆法院依然存在少数法官办人情 案、关系案、金钱案的现象,这使得社会公众对其公正性产生合 理怀疑,即使这些问题只存在于极少数人和少数法院,但仍严重 削弱了司法的公信力,损害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形象第二,司法裁判执行力缺失近年来大陆屡屡发生当事人 拍卖判决书的情况无疑是对人陆司法公信力一次深刻的责问司 法判决的执行是司法定纷止争,维护胜诉方合法权益的价值实 现司法的威力在于执行,司法裁判执行的效果是衡量一个国家 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司法判决执行力的缺失不仅损害了司法的 权威,而且践踏了 “权利损害必有救济”的现代法治原则,对公 众的司法信心造成沉重打击判决书拍卖的不只是判决,还是一 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拍卖的是公众对司法的期待和信任第三,公众对司法缺乏信任中国传统“政法合一”的国 家治理方式仍旧荼毒着当代公众的法律意识,虽然现在大陆司法 权与行政权已经高度分离,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中重要的一支, 独立承担着司法的任务,但是公众对司法权、司法机关仍然有一 些误解。
现实生活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首先想到的不是通过诉 讼途径解决,而是利用权力干预来“摆平”对方,不相信司法机 关会公正地处理案件,也就是所谓的“打官司先要找关系,没有 关系吃官司”心理[6](二)、大陆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正所谓“透过现象看本质”,我们对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己 经基本了解,要想切实改变此现状,就应该深层次挖掘问题背后 所隐藏的原因,对症下药第一,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虽然大陆宪法所确定的“一 府两院”的概念赋予了司法权和行政权同等的权力地位,但由于 大陆司法权的运行基础一人、财、物都受控于行政权,政府在法 官任免和考核上的话语权优势和对法院财政的控制造成司法权 无法与行政权相抗衡,甚至有些时候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要听命 于行政权的指挥,从而损害司法独立另外,上下级法院Z间也 存在行政化的情形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向上级法院请示, 上级法院亦不断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发布命令,这违反了直接 审理原则以及审级制度的内在要求,导致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 难以发挥其价值功能在法院内部,合议庭依法审理案件,但在 做出司法判决时,却耍先向院长、庭长等没有参与审判的领导报 告,由领导下指示后,才能依领导意愿作出相应判决,就出现了 所谓的“判而不审,审而不判”的怪现象,这严重侵犯了独立审 判的原则,是对司法独立制度的践踏。
第二,法官队伍素质良莠不齐法律职业者是司法公信力 的人格载体,与司法公信力的构建有着密切的联系,其主要包括 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等,其中重中之重要数法官,正如 大法官肖扬所言:“如杲说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那 么法官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 [7]然而大陆司法职业化特别 是法官职业化还面临着种种困境法官职业准入资格较低,与英 美法系国家的'‘司法执业前置”程序不同,大陆推行的是资格考 试前置制,即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的具有本科学 历的人才能成为法官,但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并不 代表就具备了法官专业素质,资格考试仅仅是对司法者的一种表 面考核,具有的只是社会公示的效力,而非法官资格评价标准 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尽管《法 官法》对法官职业准入提出了经验要求,但1-3年的工作经验要 求显然离成为一名法官所需要具备的司法经验还差的很远当前 大陆司法者在法律专业知识和审判经验方面的缺陷,严重影响了 大陆司法者职业化进程司法腐败行为的存在,毀灭了公众对社 会公正的最后一丝期望,打击了公众对社会的信心,严重挫伤了 司法公信力第三,司法信仰的缺失及民众法律意识的淡薄。
法律信仰 可以说是大陆法制现代化的精神驱动力,然而大陆社会法律信仰 的缺失现状却令人堪忧,已经渐渐衍变成为司法改革和法制现代 化进程的巨大阻隘一些人受过去熟人社会人情运作观念影响, 一方面期望司法公正,一方面又托关系利用各种手段给司法机关 施压以求有利于自己的判决,而这种运作的结果必然具有很强的 抵制性和扩张性,公众对司法的态度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的怪 圈若放纵任其发展,则将极大伤害大陆司法的公正性、权威性, 同时人们对司法理性的普遍信仰也会随之消失怠尽四、树立和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措施和途径第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的公正公开司 法体制改革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要进一步完善司法机 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大力推进健全权责明确、 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把法院体制改革的 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深入研究一系列的问题,如最高人民法院设 立巡回法庭的可能性,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法院机构的问题规 范司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不公正的司法绝不可能会有公信力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完全实现实体公正乃是难中 之难,实体公正只能是有限公正,程序公正正好可以弥补实体公 正可能存在的局限。
美国最高法院人法官杰克逊认为:“程序的 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 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庚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 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8]应当牢固树立程序意 识,切实摒弃“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观念 和做法第二,加强法官职业能力建设,提供自身素质司法技 能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通过讲授的方法传达,而必须依靠大 量的实践才能掌握 [9] “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裁判 经验,高度熟悉法律规范以及缜密的逻辑分析能力是法官公正裁 判的基本法律素质 [10]除此之外,“法官必须是负有技巧、 能够理解社会政策和掌握实践理性知识的人 [11]只有如此, 才能维持司法的优良品质,司法公信力才能得以树立首先,提 高法官选任标准一个缺乏专业训练和法律工作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