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2年四川艺术高考违规处理方法(美术与设计类).docx
6页2022年四川艺术高考违规处理方法(美术与设计类)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与考试的;(三)考试开头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完毕信号发出后连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训练考试机构制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章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2、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与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帮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供应便利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与考试的;(六)有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值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训练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完毕后发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消失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帮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听从考试工作人员的治理,不得有以下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一)有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阻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治理职责;(三)威逼、污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有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治理秩序的行为5、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与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与高等训练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赐予暂停参与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殊严峻的,可以同时赐予暂停参与各种国家训练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生参与考试的。
参与高等训练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峻作弊行为的,也可以赐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6、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连续参与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与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用或者入学的,由录用学校取消录用资格或者其学籍8、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训练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严厉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与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供应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加团伙作弊行为的9、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仔细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治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停顿其参与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训练考试工作,并由训练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三)提示或示意考生答题的;(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五)未仔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消失秩序混乱、作弊严峻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六)在评卷、统分中严峻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过失的;(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展评卷的;(八)因未仔细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消失雷同卷的;(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状况的;(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治理规定的行为。
10、考试工作人员有以下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顿其参与国家训练考试工作,由训练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赐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为不具备参与国家训练考试条件的人员供应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与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患病重大损失的;(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供应条件的;(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供应答案的;(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