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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税改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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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业税改模式研究 一、金融业增值税的国际模式 对于金融业征收增值税,国际上主要有免税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和零税率模式三种主流征收模式 1.免税模式免税模式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这一模式被欧盟国家普遍采纳由于金融业服务的特别性,金融服务的价格难以核实,给征税带来很大的现实难题;况且,金融业的很大一部分服务是隐性的,其收费形式更具有隐藏性,这进一步加大了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困难考虑到税收征管成本和征管难度的问题,许多国家选择对金融业服务直接免征增值税或者只对部分直接收取服务费的金融服务征税欧盟国家为了便于征管,对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①有27个欧盟成员国对保险业收入全部免征增值税免税模式的优点是避开了对金融服务的价值进行核定,极大地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成本但免税模式也有缺点,主要是由于与金融服务相关的增值税进项得不到抵扣,人为地将增值税抵扣链条割裂金融业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对企业和个人都将造成影响企业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会展露重复征税的问题;个人作为金融业的服务对象时,又会展露征税不足的问题下述例子将解释在免税状况下的税负变化假设增值税免税银行购进价值100万元的产品,进项税税额为10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0%),银行经过再生产增值额为80万元,以19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企业制造增值额50万元,再以240万元对外销售。

      表1表明白金融服务的对象为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由表1可知,企业担当了34万元的增值税在银行业不免税的状况下,企业担当的税额应为23万元((100+80+50)×10%),由于增值税链条的中断,企业额外担当了11万元的税额对于消费者是个人,在银行业不免税的状况下,个人应当担当的增值税为18万元(180×10%),而不是10万元,因此,在免税模式下,金融服务的个人少担当了8万元的税额 2.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是在免税模式基础上进展起来的,克服了免税模式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重复征税的缺点,目前主要被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个国家采纳这种模式一方面在一个较广的范围内对金融业供应的金融服务免征增值税,另一方面允许金融机构在一个固定的比例范围内抵扣进项增值税[2]①澳大利亚和新加坡两国制订的不同比例抵扣都有特定的依据澳大利亚认为,假如市场环境不允许金融服务业向消费者转嫁担当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免税不行抵扣进项),则这些银行会倾向于“自我供应”银行业运行所需的必要投入下例说明澳大利亚制订这一固定比例抵扣的依据某银行需要一个新的操作软件,外购和自产状况下的税收差异如表2所示。

      由表2可以看出,银行如外购软件,成本会更高假如外购,银行需担当100万元的增值税,而自产则只需担当25万元的增值税在这个例子中,假如银行允许抵扣75万元的增值税进项,这种差异就会消退,银行也不会倾向于自产澳大利亚模式的目标是转变银行自产的行为,核心是要笃定软件研发后的增值额占最终售价的比例(本例为75%),澳大利亚鉴于消退自产行为综合考虑笃定了75%的抵扣比例而新加坡的着眼点在于消退金融业免税给企业造成的重复课税问题,要求对供应给增值税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的服务进行单独核算向增值税纳税人供应的服务,可以享受零税率,并按一个固定的比例抵扣进项税额;向非增值税纳税人供应的服务,直接予以免税进项税额固定比例抵扣模式并未完全消退重复课税问题,但相对免税法更为合理,在征管实践中也相对简便、合理 3.零税率模式零税率模式将金融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课税范围,对金融业的显服务征收增值税并允许抵扣全部进项税额,但对隐服务则免征增值税,目前采纳该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加拿大和新西兰[3]同样将金融服务消费者分为企业和个人,银行适用零税率,可以对进项税额进项抵扣,沿用免税模式例子中的数据,由于可以抵扣10万元的进项税额,金融产品以18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表3分析了产品销售给企业和个人时的税收差别。

      由表3可以看出,在实行零税率的方法下,企业担当的税收并没有由于对银行不征税而加重,进而消退了重复课税的问题零税率模式在消退重复课税、降低征管成本方面比进项固定比例抵扣模式更为彻底一方面,金融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完全抵扣,彻底消退了重复课税问题;另一方面,金融业无需对应税服务和免税服务进行单独核算,既降低了税收行政成本,也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不过,零税率模式也有缺陷:假如金融服务的对象为家庭或者向家庭供应免税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时,金融服务和非金融服务之间会因增值税造成的价格扭曲形成“替代效应”;对显服务和隐服务的差别税收政策会激励金融业经过转移服务收入而削减增值税税款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业增值税制 1.征税范围的笃定从国际上看,金融业一般都被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5]考虑到金融业的特别性和繁杂性,一般都未对金融服务全面征收增值税,常见的模式是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并存①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展,我国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已不再适应当前形势,金融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亟待进行不过,改革应当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可以借鉴国际阅历,先对显性的、征管难度较小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尔后向更大范围内的金融服务改征增值税[6]。

      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当秉承“与征管本领相适应原则、效率原则、渐进性原则”三大原则,可以先对银行业的存贷款业务征税在金融业务多元化的背景下,存贷款业务、资本投资和服务收费依旧是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最主要的利润来源以2022年为例,中华银行业实现利润1.25万亿元,其中存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和服务收入所占的比例分别为66.2%、14%和18.5%②银行业存贷款业务属于与增值税抵扣链条紧密联系的金融服务,对其征收增值税不仅能够完竣增值税抵扣链条,还能够提高增值税收入,并减轻目前增值税制度的扭曲效应 2.金融业增值税税率设计为分析金融业在流转税(增值税和营业税)下的不同税负,将金融业参加的交易环节简化为存在A、C两个企业和B银行,A企业是供应货物给金融业的上游企业(可分为增值税应税企业A1和营业税应税金融企业A2);B企业为银行(整个金融业),一方面对A企业购货,另一方面对C企业供应金融服务;C企业是消费金融服务的下游企业交易链条如下:A(企业)→供货→B(银行)→供应金融服务→C(企业)(1)将金融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在统一的增值税制下,A、B、C企业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A企业(包括A1和金融企业A2)都征收增值税,B银行也征收增值税。

      依据2022年的统计数据,计算这种状况下的税收负担,如表4所示在增值税制抵扣机制的作用下,金融企业B从A企业购货所支付的进项税款可以抵扣,因此,金融企业只担当本环节的增值税换言之,在这一环节,金融企业的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③是相同的2)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根据目前的征税体制,即A1部分投入征收增值税,A2部分投入征收营业税,B银行也征收营业税计算名义税收和实际税收如表5所示从表5和表4比较可见,改征增值税后,金融业的税负明显增加,这违反了改革的初衷,所以要对金融业改征增值税,金融业征收17%的税率过高若要使改征增值税后的实际税负低于或至少等于征营业税时的税负,这个税率应当如何笃定,Howell提出了一种设计思路下面计算这个合适的税率,计算第一种状况的实际税负等于其次种状况下的实际税负:代入数据①计算得:B银行应当担当的增值税税额/(134312835+625278)=7903398/134938113,经过计算,当B银行担当的增值税税额为7940191时,实际税负改革前后不变设这个合适的税率为X,则[(145562416-13223697-12505567)/(1+X)]×X=7940191,计算得出X=7%。

      ②这与闰先东依据上市银行披露的数据,计算出上市银行加权平均模拟增值税率为6.61%近似 3.课征增值税的模式设计由Howell提出的一种对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方法———逆向征税法,可用于对存贷款业务增值税的征收金融中介服务的借贷业务收入,可以经过借贷款的利息差额来衡量如将贷款视为银行的产出,借款视为投入,则对贷款利息征收的增值税就是销项税额,对借款利息增收的增值税就是进项税额两者的差额就是银行应当交给政府的增值税额但是存款者可以大致分为企业和个人,当存贷款者是个人时,他们不行能像企业一样开出增值税发票,在目前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体制下,这样会造成征管上的困难但逆向征税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这种方法通常用来解决进口服务征税问题在逆向征税方法中,原来由存款者代征存款利息增值税的责任转移到银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银行对投入(存款利息)开出增值税发票,并将其作为产出品(贷款利息)应纳增值税的抵扣额,也就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此外,还存在存款者是个人而贷款者是企业、存款者是企业而贷款者是个人、存贷款者都是企业等三种状况,在此不再赘述经过分析发觉,在逆向征税方式下,不论存贷款者是企业还是个人,银行都不用担当增值税(转嫁到了交易的下个环节),存款者也不用担当增值税收。

      但是在贷款者是最终消费者的状况下则要担当全部的税收,贷款者是企业的状况下也不需担当税收可见,在逆向征税方式下,在中间环节的税收都可以转嫁,全部税收都是由最终消费者担当这与我国目前的增值税原理是全都的因此,在这种征收模式下,银行业完全可以融入凭发票抵扣的增值税链条中 :周志波刘建徽田婷单位:西南高校经济管理学院重庆市渝中区地方税务局厦门高校财政系 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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