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法 重点整理.doc
66页第一章 民用航空是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行活动广义的航空法指所有调整与航空活动有关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全部国际航空公约和各国颁布的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法典,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各国政府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你用航空规章,关于航空的立法司法解释的狭义的航空法谨致以航空法命名的航空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美国联邦航空法,日本国航空法等航空法是调整和规范人类空中航行活动及其相关制度与法律关系的,涵盖了公法与私法范畴的,国际与国内各种原则、规范与规则的总称民用航空法主要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是关于航空器及其运行的法律规则的总和,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空航行和你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是民用航空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具体来说,民用航空法主要是有关对航空器航空人员等的规定,以及规范和调整国际国内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运输活动以及其所产生的行政管理和农商法律关系民用航空法的特点:国际性,独立性,综合性,平时法 第二节民用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1784 年法国巴黎颁布了相关治安法令未经警察当局批准禁止气球升空,被誉为人类历史上第一部航空法。
1910 年 5 月 18 日至 6 月 29 日在法国巴黎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著名的巴黎会议1919 年 10 月 13 日各国在巴黎签订了关于管理空中航行了公约简称 1919 年巴黎公约,该公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一系列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成为第一个有关国际民用航空活动基本规范的国际公约其在航空法发展史上的重要意义有:首先它是国际航空法上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其次这一公约中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线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根据公约规定建立了国际空中航行的常设管理机构-国际空中航行委员会一战和二战期间的国际公约还有 1928 年的泛美航空公约和 1929 年的华沙公约二战后有著名的 1944 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至今他也是国际民用航空最主要和最重要的法律渊源国际民用航空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国际条约主要有 1 相关国际公约或世界性多边条约 2 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地区性多边条约,比如泛美航空公约 3 各种双边国际条约,例如大两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其他国际条约中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如联合国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国际习惯也称国际惯例是国际法最古老的渊源也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之一,国际惯例具有稳定性通用性和重复性等特点国际法一般法律原则是来自各个法律体系中所共有那些原则各国法律体系固然存在差异,但仍存在某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如善意,实效,禁止反言,公允及善良原则等,这些原则就构成一般法律原则以前不法庭判案时没有相应的条约和习惯的空白各国国内法及法院判例对于没有国际条约,由国内法支配的其他航空法问题,外国法律就有可能成为民用航空活动中的法律渊源相关国际组织的决议只发展国际组织作为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与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国际组织的国际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表现在诸多方面,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其作出的决议在国际民用航空领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成为国际民航空的法律渊源 三节国际航空法体制 国际航空法的法律制度体系主要有三部分 1 以芝加哥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也称之加歌公约体制 2 以华沙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也称华沙公约体制 3 以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为主体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也称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基本体制条约有,1919 年巴黎公约,1928 年泛美航空公约,1944 年芝加哥公约、国际航空运输协定和国际航班过境协议定、其他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1919 年巴黎公约是芝加哥公约的前身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关于航空的国际公约,贡献在于就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2 确立了航空器的国籍规则 3 允许缔约国保留国内两地间空运的权利1928 年泛美航空公约 3 月 20 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签署了美洲国家之间的《哈瓦那商业航空公约》简称泛美航空公约或哈瓦那公约,与巴黎公约的不同在于 1 泛美航空公约规定各国航空器与其他国家进行商业行空的自由不受各国关于执照办法的限制;但如果一国检查该航空器并认为该航空器不符合该国市行要求是可以拒绝承认其适行航为有效,并拒绝其通过泛美航空公约对航空器适航证和机组合格证的规定比巴黎公约的规定更具体更复杂航空公约规定了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造成损害应赔偿的原则1944 年芝加哥公约 11 月 1 日至 12 月 7 日,有 53 个国家在美国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会后签署了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从而取代了 1919 年的巴黎公约芝加哥公约于 1947 年 4 月 4 日生效,中国于1974 年 2 月 15 日承认芝加哥公约芝加哥公约确立了有关现代国际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表现在进一步明确和详细规定了凌空主权原则和领土国的权利 2 关于航空器及其国籍的规定 3 规定了非刑权力和飞行规则。
多边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在国家间建立定期航空运输关系而签订的协定,是国家间通航的主要法律依据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是根据 1944 年芝加哥公约建立的全球首个有关民用航空的国际组织因而它也是现行国际民航空基本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民用航空损害赔偿体制是指 1929 年华沙公约以及后续修改公约并附属于该公约名下的一系列议定书的总称,包括 1 华沙公约,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华沙签订 1933 年 2 月 13 日生效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原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有关航空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国际公约,他也是国际上第一部重要的航空私法公约 2)1955 年海牙一点书对华沙公约的修改 3)1952 年罗马公约于客观责任制度 1952 年 10 月 7 日在罗马签订 1958 年 2 月 4 日生效的关于国外航空器对地面第三者造成损害的公约,简称 1952 年罗马公约,是第一个对第三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公约4 还有 1961 年瓜达拉哈拉公约,1966 年蒙特利尔公约,197 年危地马拉城议定书,1975 年蒙特利尔四个议定书,1995 年国际航班承运人协议,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是对华沙体制的新发展。
国际民用航空安全体制主要是以三个反劫机公约为主体的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三个反劫机公约有 1)1963 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简称 2)1963 年东京公园1970 年的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也称反劫机公约简称 1970 年海牙公约 3)1971 年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也称反破坏公约简称 1971 年蒙特利尔公约和 1988 年蒙特利尔议定书三个反劫机公约加上 1991 年蒙特利尔公约,就成为著名的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四公约第四节中国民用航空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律体系主要是有航空法典,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航空的行政法规,民航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范性文件等构成航空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航空法典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于 1995 年 10 月 30 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由时任国家主席签署第 5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1996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该法共有 16 章214 四条国务院有关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 2000 年 7 月 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82 年 12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通告82 年 12 月 11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办法官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的通知85 年 5月 28 日国务院关于开办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86 年 1 月 8 日国务院关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暂行规定86 年 4 月 6 日民用机场管理暂行规定87 年 5 月 4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适航管理条例89 年 3 月 2 日你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暂行规定92 年 12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救援民用航空器规定93 年 8 月 3 日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管理规定93 年 11 月 29 日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96 年 7 月 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03 年 1 月10 日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95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管理规定04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05 年 12 月 1 日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民用航空规章主要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啊!民航总局制定和发布的一系列有关民用航空的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总局由局长签署,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总称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用航空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用:1 国家的领土主权和各项航空权益2 政府职能和宏观调控,强化行业管理,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3 管理空中航行,严格制定和执行空中航行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要维护空中交通秩序,确保民航飞行安全和有序 4 用航空中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保护好民用航空活动中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 5 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打击刑事犯罪,制止非法干扰航空活动的行为,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6 协调好民用航空和军用航空的关系,在发展民航事业的同时,有又有利于国防建设 第二章空气空间与领空制度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1 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代表人物比利时法学家尼斯 2 空间有限自由论,代表人物法国著名法学福希尔 3 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 4 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 5 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领空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国家的领路和领水之上的空气空间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确定主张论:空间论、功能论。
空间论:从自然科学的角度出发利用物理概念或物理性质来确定空间了某种高度,并将其作为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界限的标准,主张以空气上升到最高高度为标准、以大机构成为确定标准、卡曼管辖线说、以国家有效控制为标准、以地球静止轨道为标准功能论认为应当根据航空器的功能来确定其所适用的法律以内活动的性质作为决定法律地位的标准领空主权 1944 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通过公约的形式被确定下来,并且为各签署国所接受领空主权的内涵 1 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 2 领空主权原则不仅是国际条约中的规则,而且是国际习惯法的规则因此国家普遍享有领空主权,不因是否签署公约而改变 3 领空主权是完全的和排他的(表现在领空主权是自保权、管辖权、管理权、支配权1944 年芝加哥公约领土主权的规定表现在:1 飞经或飞入他国领空的规则 2 关于国内载运权规则 3 保护本国安全的规则 4 遵守当地法律的规则 5 其他体现凌空主权的规则对本国领空主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地面国家对本国领空的资源有完全的排他的占有和使用的权利,若未得到地面国家许可,外国航空器不得飞经或者飞入。
国家给予领空主权对于非法飞入的外国航空器有权采取措施目的是维护国家领空安全 2 地面国家有权保留他领空内的国内运载权 3 地面国家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4地面国家有权制定航空法律以及涉及到的航空的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的法律规章,要求外国航空器飞经或飞入时遵守外国航空器的入侵是指国外航空器未经本国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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