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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鉴定材料的质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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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316227023
  • 上传时间: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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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司法鉴定材料的质证    司法鉴定材料在我们的案件中作为证据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所以,我们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状况下,为了维护真实合法的权利,是可以对司法鉴定材料进行质证的那么,我们对司法鉴定材料的质证须要关注哪些方面呢?接下来,找律师我为您解答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质  鉴定人必需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机构必需具有承揽特定鉴定业务的相应资质一份鉴定书上载明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任一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结论即为非法,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一般状况下,鉴定书附有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证明鉴定资质的凭证假如不附有鉴定资质证书,代理律师应当要求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出具审查鉴定证书至少需留意以下三点:  1、核对鉴定证书中的姓名或名称与鉴定人或鉴定机构是否完全一样  2、审查鉴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看鉴定结论是否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出具  3、审查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进一步查证颁发单位是否有权力颁发该鉴定资质证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其次条确定了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因此,在审查上述三类鉴定结论时,鉴定人和单位应为在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  上述三类鉴定外的其他司法鉴定和诉讼程序之外的鉴定、仲裁程序中的鉴定由于不实行法定登记管理制度,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主要是行业管理,鉴定资质也由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在审查鉴定资质证书的颁发单位时应留意此一点  二、鉴定托付程序是否合法  鉴定的托付分为法院托付、仲裁机构托付和当事人托付在诉讼和仲裁程序中,当事人申请鉴定,并经法院或仲裁机构准许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作为鉴定托付人与鉴定机构建立鉴定托付关系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行托付鉴定机构,对特定事项进行鉴定  鉴定托付程序的合法性表现在三方面:第一,鉴定托付人限于法院、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其他单位或个人托付的鉴定托付的鉴定能否作为本案的鉴定结论运用应特别慎重推断其次,接受托付的只能是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得干脆接受托付第三,鉴定托付协议不得约定依据鉴定结果的详细状况支付鉴定费用曾有当事人与鉴定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造价托付鉴定协议协议中约定根据鉴定机构的审减额的固定比例计收鉴定费这种约定促使鉴定机构为获得更多的鉴定费用而再中立,鉴定结论也丢失了可信性。

        三、托付鉴定事项与鉴定结论一样  鉴定人仅应依据托付鉴定事项进行鉴定,并就托付鉴定事项出具鉴定书并非针对鉴定托付事项的而做出的鉴定结论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超出鉴定托付范围的鉴定结论,其超出鉴定托付范围的部分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四、样本必需是真实的  不要因为将要进行鉴定而忽视了对样本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举个例子,假如要做笔记鉴定,在确定检材以后,就要拿样原来比照、分析、认定检材的真实性样本的真实性是鉴定结论精确的基础因此,肯定要先确保这个样本是真实的假如样本书写人可以到场,可以监督书写人书写,以确保样本真实假如样本书写人因其他客观缘由无法亲自到场,应尽量要求以公证的形式提取笔迹样本假如样本书写人已经过世,代理律师应使出全身解数查证样本的真实性  五、鉴定程序和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鉴定所依据的标注是否正确、有效  鉴定是运用科学技术或者特地学问对特地性问题进行鉴别和推断并供应鉴定看法的活动鉴定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规范,确定了鉴定结果的精确、可信程度但对于没有鉴定专业学问背景的一般代理律师而言查证这个问题是相当困难的假如当事人同意,我们可以聘请另外一家鉴定机构或者专协助人,对已有的鉴定结论进行审查。

      在查证过程中尤其应关注鉴定程序、鉴定方法是否符合规范  鉴定所依据的标准是否正确、有效相对简单审查举两个例子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假如鉴定机构对人身损伤程度的鉴定所依据的是《人体稍微伤的鉴定标准》(GA/T146-11016),而鉴定结论是人身损害已构成人体轻伤那么,鉴定所依据的标准就是错误的再如,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需进行重置成新价的评估假如被评估房屋所在地是北京,评估时间是2004年5月,评估所依据的是11019年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和物价局颁布的《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那么依据这一评估标准所得的评估结论就因评估标准失效而无效《北京市住宅楼房估价技术规范》在2003年10月1日废止,代之以《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价评估技术规范》  六、鉴定报告形式是否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次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  (一)托付人姓名或者名称、托付鉴定的内容;  (二)托付鉴定的材料;  (三)鉴定的依据及运用的可许技术手段;  (四)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五)明确的鉴定结论;  (六)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七)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依据前述规定,代理律师在对鉴定书进行形式审查时至少也应当关注到以上七项  有些状况下,缺少一项内容可能导致整个鉴定无效在北京仲裁委员会(2006)京仲裁字第0531号仲裁案中,鉴定书第5页留意事项中明确规定:“本报告须有负责人、校对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封面章、结论章、骑缝章方为有效而事实上报告中并无校对人签字因而鉴定报告并未生效,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七、鉴定人出庭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确定》第十一条规定:“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看法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依据前述规定,在当事人对鉴定有异议时,鉴定人出庭作证,并就鉴定方法、程序等事宜进行说明,这已经构成鉴定人的法定义务假如鉴定人没有正值理由,拒绝出庭,导致当事人的异议无法查证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找律师我关于对司法鉴定材料的质证提出了七个留意事项,在我们质证的时候,必需要保证其专业性,无论是鉴定人或者签订材料,还是我们的鉴定流程等,假如不具有合法性和专业性,其对司法鉴定材料进行的质证就会失败更多相关学问您可以询问找律师秦皇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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