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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和完善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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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规范范和和完完善善城城乡乡困困难难群群众众重重特特大大疾疾病病医医疗疗救救助助工工作作方方案案为合理安排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为合理安排使用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益,促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国办发〔2015〕30〔2015〕30 号、号、《《四川省人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三五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脱贫攻坚规划的通知》》(川府发(川府发〔2016〕66〔2016〕66 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卫生计生南充市医疗卫生计生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通知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办发(南府办发〔2016〕27〔2016〕27 号)及号)及《《南充市南充市民政局、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民政局、南充市财政局、南充市卫生局、南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障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南充市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南民发(南民发〔2013〕69〔2013〕69 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完号)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和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救助对象和范围一、救助对象和范围(一)救助对象(一)救助对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我县常住户籍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我县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以下人员:1.1.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2.2.城镇城镇““三无三无””人员、孤儿、农村人员、孤儿、农村““五保五保””对象(以下统称特困对象(以下统称特困供养人员);供养人员);3.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4.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二)救助病种(二)救助病种1.1.重特大疾病病种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儿童白重特大疾病病种经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终末期肾病(尿毒症)、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肝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梗塞、脑梗死、血友病、I I 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 2121 类重特大类重特大疾病2.2.其他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其他重大疾病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起付线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外)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规定起付线以上的(特困供养人员除外)其他重大疾病其他重大疾病。

      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三)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医疗救助范围1.1.不能如实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医疗费用报不能如实提供定点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凭证以及医疗费用报销、减免、补助凭证和商业保险赔付的;销、减免、补助凭证和商业保险赔付的;2.2.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伤、因卖淫嫖娼、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或因自伤、自残、自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自残、自杀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3.因工伤、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肇事等其他赔付责任因工伤、医疗事故或有第三方责任的交通肇事等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4.4.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理疗及生育等非疾因镶牙、整容、矫形、配镜、保健、康复、理疗及生育等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病治疗项目、特需服务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5.5.提供发生医疗费用的救助票据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本年度)或提供发生医疗费用的救助票据时间超过规定时限(本年度)或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超出年度救助标准的费用二、救助原则二、救助原则救助的重点是二十一类重特大疾病和其他医疗费用花费巨大的重救助的重点是二十一类重特大疾病和其他医疗费用花费巨大的重大疾病。

      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必须参照城乡居民医大疾病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诊疗和用药范围必须参照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疗保险的报销目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定点医疗服务制度,由城乡居民医疗定点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由城乡居民医疗定点机构提供医疗救助服务三、救助方式和标准三、救助方式和标准全面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在保证参保率达到全面资助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参保,在保证参保率达到100%100%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医疗救助的基础上,开展以下医疗救助一)住院救助(一)住院救助1.1.特困供养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特困供养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疗费用按 100%100%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1 1 万元可在县内定万元可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愈的病种,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点医疗机构治愈的病种,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擅自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治疗的不予批,擅自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和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治疗的不予救助。

      救助2.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 50005000 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重特大疾病按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重特大疾病按30%30%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 1 1 万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万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2 2 万元;其他重大疾病按万元;其他重大疾病按 15%15%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 50005000 元,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 80008000 元3.3.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县外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大病保险、补充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费用在 50005000 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低保对象按照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低保对象按照 70%70%给予救助;给予救助;一般对象重特大疾病按一般对象重特大疾病按 50%50%给予救助,其他重大疾病按给予救助,其他重大疾病按 30%30%给予救助。

      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单次救助不超过重特大疾病单次救助不超过 1 1 万元,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万元,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 2 2 万万元;其他重大疾病单次救助不超过元;其他重大疾病单次救助不超过 50005000 元,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元,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于 80008000 元4.4.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重特大疾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按规定报销后,重特大疾病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病个人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 1 1 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按按 15%15%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给予救助,单次救助不超过 80008000 元,年累计救助不得高于元,年累计救助不得高于 2 2万元;其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万元;其他重大疾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 3 3 万元以上的,经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按审核合格,按 10%10%给予救助给予救助, ,单次救助不超过单次救助不超过 50005000 元,全年累计救元,全年累计救助总额不得高于助总额不得高于 80008000 元。

      元二)门诊救助(二)门诊救助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当符合医疗救助条件患有特殊慢性病的患者,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发生的门诊费用,且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年发生的门诊费用,且纳入医保门诊报销范围,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合规医疗费用超过 1 1 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根据病种不同给予万元以上的,经审核合格,根据病种不同给予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救助,救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 50005000 元;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元;在乡镇敬老院集中供养的““五保五保””对象门诊费用按照对象门诊费用按照 3030 元元/ /人人/ /月的标准补助,由敬老院统筹月的标准补助,由敬老院统筹安排,用于集供五保对象的门诊开支安排,用于集供五保对象的门诊开支重特大疾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全重特大疾病和其他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可作适时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等因素可作适时调整四、审核审批程序四、审核审批程序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本人申请、乡(镇)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按照本人申请、乡(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逐级报批。

      审核、县民政局审批的程序逐级报批一)(一)““一站式一站式””救助程序救助程序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实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特困供养人员,实行““一站式一站式””同步同步结算被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由被救助对象本人结算被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时,由被救助对象本人或其代理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申请救或其代理人凭有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民政所申请救助,乡(镇)及时准确登记造册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将凭乡(镇)助,乡(镇)及时准确登记造册备案定点医疗机构将凭乡(镇)民政所出具的有关手续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民政所出具的有关手续将救助对象的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系统,县民政局通过与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的民政救助系统,对救助对象进县民政局通过与医保信息系统联网的民政救助系统,对救助对象进行确认许可出院结账时,医保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方案设置自动生行确认许可出院结账时,医保信息系统通过系统方案设置自动生成医保报销金额和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成医保报销金额和应该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救助对象出院时只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部分由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及时结算。

      定期及时结算二)其他对象医疗救助程序(二)其他对象医疗救助程序1.1.本人申请申请救助对象本人申请申请救助对象( (患病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患病本人、直系亲属或监护人) )向户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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