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doc
7页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发布日期:2011年1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8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相关资料:行政法规3篇部门规章13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 4篇地方法规600篇案例1 篇裁判文书23篇相关论文46篇实务指南)《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已经2 0 0 3年5月13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二00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章总则第-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 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 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相关资料:实务指南)第二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 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相关资料:裁判文书2篇实务指南)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 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实务指南)第四条 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 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 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相关论文4篇实务指南)第五条 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 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 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由国务院确 定、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 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 资人职责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 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他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 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确 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 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所出资企业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第六条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 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 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较少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不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相关资料: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的社 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 营权分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 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资料:实务指南)第九条 发生战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时,国家可以依法 统一调用、处置企业国有资产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条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 业经营自主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 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十一条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 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 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十二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 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 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监督 管理企业国有资产的直属特设机构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进行指导和监督相关资料: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对所出资企业履行 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二) 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和重组;(三) 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四) 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 考核结果对其进行奖惩;(五) 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六) 履行出资人的其他职责和承办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除前款规定职责外,可以制定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义务是:(一) 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 整;(二) 保持和提高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领域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 竞争力,提高国有经济的整体素质;(三) 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四) 指导和促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 结构,推进管理现代化;(五) 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 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六) 指导和协调解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与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本级政府报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工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相关资料:实务指南)第三章企业负责人管理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 负责人的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相关资料:实务指南)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所出资企 业的企业负责人:(一) 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企业负责 人;(二) 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并向其提出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等的任免建议;(三) 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控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推 荐国有控股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人选,并向其提出总经理、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人选的建议;(四) 依照公司章程,提出向国有参股的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选 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对所出资企业的企业负责人的任免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与 其任命的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 和任期考核。
相关资料:实务指南)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确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 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其向所 出资企业派出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相关资料:实务指南)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 制度,审核批准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 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相关资料:地方法规3篇实务指南)第二十一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其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 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 券等重大事项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分立、合并、破产、 解散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审核、决定国防科技工业领域其所出 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有关重大事项时,按照国家有关法 律、规定执行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 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 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 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构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 情况及时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 转让全部国有股权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本 级人民政府批准相关资料:地方法规4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二十四条 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需由所出资企业 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另 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 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兼并破产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下 岗职工安置等工作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实务指南)第二十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所出资企业收入分 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调控所出资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2篇实务指南)第二十七条 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院批准,可 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 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相关资料:行政法规1篇 实务指南)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所出资企业中具备条件的国有独资 企业、国有独资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对其全资、控股、参股企业中国家 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相关资料:部门规章2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二十九条 被授权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规范的现 代企业制度,并承担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相关资料: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 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 理工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其所出资企业之间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相关资料:地方法规3篇裁判文书2篇相关论文2篇实务指南)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 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 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相关资料:地方法规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
